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允呈寫的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保成)(八版) 和陳文貴的 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上)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任芷儀的 從國際人權法論我國精神障礙刑事責任法律制度與實踐 (2021),提出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權、精神病患、精神障礙、刑事責任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李榮耕所指導 許祐寧的 論附帶搜索-以美國法制為借鏡 (2016),提出因為有 附帶搜索、無令狀搜索、隱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保成)(八版)

為了解決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問題,作者李允呈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對於刑法架構想要深入了解的讀者   對於作答技巧想要加強的讀者   對於考題爭點不明想要知悉的讀者     使用功效   「……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時,「輸入」與「輸出」不成比例,多數考生只著重在上課、讀書(輸入),把重點、學說爭議念得滾瓜爛熟,卻忽略了作答的練習,上了考場才是第一次下筆,結果就是把考場當成練習場,一來不熟悉出題老師如何將爭點用案例事實加以包裝,二來也不清楚如何適切地將內容表達,甚至連固定答題模式都不曉得……」      「筆者希望將刑法分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分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

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     改版差異   1.依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10年相關試題   本書特色     刑法so easy,解題so happy!   只要擁有一本解題趣,   就能建立思維脈絡、學習寫作技巧、   掌握答題要領、洞悉各類題型、突破各個爭點     1. 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2. 對於考點明確瞭解,並確知答題架構   3. 針對各類科考試一網打盡     本書在體例編排上不依法條順序,而係按刑法之保護法益作為體系架構,詳細的完整體系架構請參閱本書目錄。這種編排方式有助於體系思維,使讀者在審查案例事實行為人所涉及之犯罪類型時,較有審查層次且

不致掛一漏萬。     每個章節的一開始,會先介紹重要性較高之犯罪類型如何寫作,並提供多種寫作方式(有「完整版」、「稍精簡版」、「再精簡版」、「最精簡版」)以因應各種題型狀況,同學可斟酌題目須審查之犯罪類型多寡與作答時間,來決定取用何種解題方式;再者,重要案型題答部分則是本書最主要的核心,在題目的選擇上,主要以年份較近且較具代表性的為主,每個題目的上方皆用一段簡短文字表明該命題之主要重點為何。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分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

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從國際人權法論我國精神障礙刑事責任法律制度與實踐

為了解決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問題,作者任芷儀 這樣論述:

近20年來台灣社會因精神障礙者所犯之重大刑案,自原本每年平均0至1件,至2021年底重大刑案犯罪率成長了11倍,日前屏東高樹鄉一名曾有多次傷害前科的楊姓男子因潘姓女店員提醒其要戴好口罩而對潘女感到不滿,不料楊男突然抓狂暴怒,便衝進便利商店欲以徒手強挖潘姓女店員之眼睛,導致潘女一眼視網膜剝落險失明。惟楊男行為令人髮指之行為,已非第一次,事發二個多月前持刀劃傷早餐店蔡婦脖子,2月時亦曾向母親要錢不成而攻擊母親…,其多次的傷害暴力前科,犯案後總是被帶進醫院,一陣子後再放出來,如此的惡性循環,當地村民既無奈又憤怒,連署將他趕出村外並要求法官從重量刑,給男子一個教訓,否則村民生命受到威脅,只能無止盡的

生活於恐懼之中。「人權」是近數十年來國際社會致力推動的議題,受到兩公約的限制,我國刑法制度之設計,也必須設法與國際接軌,惟相關法規及配套卻來不及跟上刑法的步調,尤如兩條不重疊的平行線,造成治安死角;民眾黨立委賴香伶也指出:「因為社會安全網的漏洞,無辜民眾成為風險降臨後的犧牲者,而加害者無疑也讓自己陷入更加悲慘的處境」。刑罰的本意是要教化人民,為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這最低的道德標準也是奉公守法的小老百姓最後希望。然而近年來台灣社會發生駭人聽聞殺人案件,往往嫌犯都會自稱是精神病患者,依據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罰。」同法第89條:「因第19條第1項…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

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在人民心中精神病無形中或多或少已成為犯罪保護傘,釀重大刑案之温床;然而據研究顯示,真正精神病患犯罪率其實遠低於一般人正常人犯罪率,導致精神病患屢遭污名化,人民開始不信任司法,不僅無法弭平受害者及其家屬所受冤屈,也影響真正精神病患之權益,更無法令社會大眾信服。論及精神疾病犯罪者責任能力之判定,首重精神鑑定制度之運行。然我國精精神鑑定制度並未設有明文的標準化規範,使得精神鑑定結果在法院實務的適用上容易孳生程序面的疑義,包含鑑定人之選任與到場、角色分工之差異、必要時的鑑定留置,以及內部鑑定流程的運行基準。此外,基於精神鑑定本質上科學性的不足,在實體的

證明力方面更涉及精神鑑定結果與法院判決認定不一致之情形,而為了釐清鑑定人與法院對責任能力認定之差異,彙整與精神疾病犯罪相關的實務判決,歸納並分析其各自對責任能力認定的採擇因子。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的權益,同時第15條也規範了人民生存權之保障,精神病患犯罪人就像是個家庭與社區的不定時炸彈,隨時威脅著家人及民眾的生命安全,本文即對人權及精神病患犯罪人之刑事責任制度作深入的研究,期在保障精神障礙病犯之權益時亦能兼顧被害人或是其他百姓之權益,提供一個不同的視角,讓我國的法律能更趨於完善,更貼近所有人之權益,符合人性。

刑事訴訟法理論與實務註釋(上)

為了解決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問題,作者陳文貴 這樣論述:

  為兼顧教師、從事學術研究、司法實務工作者以及準備參加國家考試學生之需求,本書採取不同於以往教科書過度偏重理論闡述之編寫方式,而以刑事訴訟法體系為架構,將相關重要性理論、實務見解以及法律問題爭點,盡可能的編排在一個相關的法條中,方便讀者可以快速的查閱到所要了解的學術理論、實務見解與相關法律問題爭點所在。此外,有關應適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國民法官法》有特別規定應適用之程序,本書亦將該法明文特別排除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之條文或有特別規定者,亦併列於相關章節條文中加以說明,以免顧此失彼,是一本兼顧學術研究、教學、實務以及考試需求之著作。

論附帶搜索-以美國法制為借鏡

為了解決人民身體之自由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的問題,作者許祐寧 這樣論述:

附帶搜索,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其本質上就是侵害人民隱私權利的強制處分,但不同於一般搜索的發動原則上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在附帶搜索的情況,不論是美國的Chimel v. California案或是我國的法條文義,皆承認附帶搜索作為令狀原則之例外,原因是在刑事犯罪偵查中,第一線執法人員有維護安全與防止證據滅失的需求,故例外承認無令狀的附帶搜索。 以附帶搜索要件而言,包括合法逮捕、即時性及應否具備實質理由之爭議。其中,警察可否在合法拘捕後一律地實施附帶搜索?我國實務見解傾向明確法則直接發動,本文則認為機械式的附帶搜索,的確能確保警察不受攻擊,但不區分個案有無附帶搜索之

需求,逕行以強制力侵入私人領域,此無疑是對人民隱私權利的過度侵犯。建議參照美國法制近來的相關見解,以合理懷疑恐受攻擊與滅證,作為發動附帶搜索之要件,在偵查效率與人民權利間求取平衡。 附帶搜索範圍的部分,重點在於如何認定立即可控制之內涵。美國法制除了以立即可控制作為附帶搜索的範圍限制外,同時搭配大量個案,以具體化不同客體的附帶搜索界線。反觀我國法,受限於法條文義及實務見解,無法精確規範附帶搜索的實施範圍,易導致第一線執法人員的恣意認定。本文建議,參考美國法制對於不同附帶搜索客體的判斷標準,包括立即可控制範圍、被逮捕人身體、住宅、汽車、手機內的數位資訊及各種搜索客體,釐清我國附帶搜索的具體界

線,避免刑事偵查範圍的任意擴張。 綜合言之,在隱私利益範圍逐漸擴大,人民憲法隱私權利被重視的同時,舊有講求效率的刑事偵察作法已不足已因應。建議不論是附帶搜索要件或是範圍上,皆應朝向個案化與具體化為宜,美國法制藉由大量案例累積的經驗與看法,得做為我國立法與實務上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