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熙寫的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和蘇凱平的 憲法權利與證據法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陳于丞的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 (2021),提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適任教師、不確定法律概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麗卿所指導 邱陽的 人臉辨識與刑事偵查 (2021),提出因為有 人臉辨識技術、刑事偵查、強制處分、資訊自主權、隱私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刑法X刑訴(2版)

為了解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林熙 這樣論述:

  本書詳盡蒐錄近期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刑事裁判,並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與刑事大法庭裁定均一併納入,讓讀者能在考前的黃金期間速覽近期實務見解之趨勢要點,而有助於讀者精確掌握考試脈動。   【廣泛蒐錄實務見解】   本書主要蒐錄近三年對於考試上有正相關之實務見解,並輔以五年內具有重要性的刑事裁判,將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相關實務現況,完整呈現予讀者而不會掛一漏萬。   【橫向聯繫裁判要旨】   本書全面性篩選近期重要的刑事裁判,並統合相類似之爭點而以章節性、主題式之樣貌呈現,藉此凸顯刑事法中必讀的實務要點,使讀者得以有系統地獲悉相關實務趨勢脈動。   【縱向

建構思維邏輯】   本書蒐錄的最新實務見解,除有節錄裁判要旨外,並適度整理裁判之論理內涵,讓讀者能清楚瞭解實務見解背後的思維邏輯,以培養迅速的臨場反應而得應付詭譎多變的考試題型。   精選實務   沒收犯罪所得二層次思維案、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自主權內涵及同意效力範圍案、對肇事駕駛人強制採驗體內酒精濃度值案、 抗告權人範圍準用案……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

為了解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陳于丞 這樣論述:

教育基本權之主體是學生,在教育過程中,國家負有保護之義務。而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即是保護學生受教權的一種積極作為,政府及民間團體也一直希望透過教師法的修正,來建構完善不適任教師的汰除機制。雖然,教育部在現行教師法中,已建立相關之淘汰與保障機制。但其規範尚不完整,若以法律明確性予以檢驗,難免有侵害教師工作權之可能。且教育部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容易受到社會輿論及民間團體的影響,導致某些個案的行為事實與是否構成不適任教師的法律要件,產生差距。本文以「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為題, 針對現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探討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教師之法制問題及

現行處理機制。並從中了解教師與學校間之關係為何、學生與教師間基本權的保障與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妨害學生自我實現的處理機制。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解釋、涵攝的過程,進而使之適用於具體的個案。再於司法裁判中觀察司法審查之密度,以確保法律價值的維持和正義的實現。接著以權衡學生的自我實現作為利益的核心基礎,在現行教師法或相關規定對於教學不力及不能勝任工作教師的構成要件上,提出觀點,審酌其在適用上之問題,最後乃評析我國實務見解,亦提出修法建議,使學生教育基本權及教師工作權均能獲得合理保障。

憲法權利與證據法則

為了解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蘇凱平 這樣論述:

  本書以「深刻影響人民憲法權利的證據法則與刑事司法制度」為核心,具體探討法院如何運用「自由心證」始符合憲法要求?什麼是「憲法上的證據能力概念」?法院如何判斷法律專業以外的「鑑定證據」議題?對質詰問權和傳聞例外的價值衝突如何解決?「防止冤案發生」為什麼是憲法訴訟權的核心?刑事被告是否應享有「自行辯護」的憲法權利?將法庭審理程序透過媒體公開播送,可能衝擊哪些憲法價值?對於這些理論與實務上極為重要的議題,本書提出符合憲法意旨、證據法原理與司法實務需要的解決方案。

人臉辨識與刑事偵查

為了解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邱陽 這樣論述:

  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人臉辨識技術能夠更加快速而準確的辨識個人之身分,當相關技術提供予檢警機關作為刑事偵查所用時,確實有助於偵查機關確認犯罪嫌疑人、蒐集犯罪證據;但同時,對於人民的資訊自主權與隱私權也有可能造成限制或侵害。個人的人臉資料,屬於生物特徵之一種,個人應享有相關資料是否為國家所蒐集、使用之自主決定權;而個人就其生活樣貌,亦享有不受他人無故窺探之隱私權。此二權利均已經由大法官解釋,受我國憲法所保障,國家不應任意侵犯。  人臉辨識技術在偵查中有許多不同方式之運用,如單純辨識特定人身分之人臉識別、架設在特定場所,對其中所有人辨識身分之人臉監控;或是得以在不同的畫面中尋找特定人行蹤之人臉

追蹤等。其中每一種不同的運用方式,對於個人權力的侵害也會有所差異,在法律上得有不同程度的規制,毋庸均為相同之規範。  因此,本文先統整偵查機關可能運用人臉辨識系統之方法及於刑事偵查程序可能之定位,並以歐盟、英國與美國三國之法律與案例作為借鑒,進而提出得以將人臉辨識技術運用於我國刑事偵查程序之立法方向,期能在提供偵查機關相應之偵查手段同時,能確保人民之權益不受偵查機關之恣意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