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繼續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馬躍中所指導 王宛琳的 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對犯罪偵查實務影響之研究 (2016),提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繼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通訊監察、犯罪偵查、人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李佳玟所指導 詹汶澐的 回家的代價?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中外國司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原則、司法互助的重點而找出了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繼續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繼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14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對犯罪偵查實務影響之研究

為了解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繼續的問題,作者王宛琳 這樣論述:

2013年9月之「馬王政爭」導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重大變革,對犯罪偵查實務影響甚鉅。本研究旨在探討2014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犯罪偵查實務運作的影響,分析現行法施行前、後之學術與實務見解,以及新法施行後之偵查實務運作情形,以呈現對現行法之正、反意見及後續修法方向。本研究方法採用質性研究,使用半結構式訪談作為研究工具,以立意取樣方式訪談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地,迄今仍有聲請並執行通訊監察之調查處、站調查官5名,以瞭解現行通保法對其實務工作之影響。藉訪談內容分析研究目的如下:瞭解犯罪偵查人員對於通訊監察之看法及態度、瞭解犯罪偵查機關聲請通訊監察之目的及用途、分析現

行法對於犯罪偵查程序面及實務面的影響、探討現行法之缺點及優點、探討通保法未來修法方向。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刪除通信使用者資料之調取規定、修正通信紀錄調取票由檢察官核發、通保法施行細則增訂法院對於「一人一票原則」之作業規範、刪除另案監聽證據陳報法院「認可」之規定、增訂「與監察目的無關之資料或衍生證據」例外准予使用情形、加強法官專業訓練維持心證一致。

回家的代價?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中外國司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繼續的問題,作者詹汶澐 這樣論述:

2013年台灣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制度為遠在他鄉服刑的受刑人帶來回國的福音,在承認他國司法刑事判決之前提下,允許將受刑人移返母國繼續剩餘刑期執行之制度,但進而產生的問題是,我國在承認他國司法判決時是否能信任該判決國之司法判決?在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基礎上,既然在移交案件我國必須承認並予執行該判決國判決,那該判決國判決至少也應符合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保障,我國方得承認。故此,跨國移交法第4條第9款即基於保障人民之公平審判以及國家間之司法信賴,而規定受刑人於外國審判時必須經公平審判之保障方得移交,並以推定模式作為審查機制。然而目前所採取的推定模式真的能在移交案件上達到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之目的嗎

?本文即是從此問題出發,探討目前公平審判推定制度在搭配台灣移交環境下的適用性。 首先本文由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之介紹開啟,有鑑於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對我國是一個比較新的議題,大眾對於其細部操作了解甚少,為了讓讀者更了解移交制度之運作,除了介紹台灣適用移交制度之背景外,也針對制度之目的、性質、原則、要件與程序進行探討。但綜觀目前國際在國際司法互助領域中相當重視國家主權尊重原則,但移交法中對於他國司法判決之公平審判審查卻有可能會違反這項國際原則,從而本文必須要建立出可讓司法審判之公平審判要求超出國界之外的跨國性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本文從現實上跨國性公平審判原則建置之必要性與法理基礎出發,來探討國家主

權尊重原則、公平審判原則以及國家保護義務三者間之權衡,並佐以現行各國際公約對於公平審判原則之規定,以建立跨國脈絡下正當法律程序。 接著進入本文的主軸─移交法中公平審判原則之推定模式所產生的爭議,先從法制面探討當前移交法中公平審判原則之標準、審查方式,在從實際面輔以台灣的移交背景觀察現行的公平審判推定制度對於受刑人可能產生之惡果。由於台灣未來移交上所要合作的對象大多來自司法水平比較受國際質疑的國家,這些國家的監獄中常發生各種不人道的處遇,我國外交部經常接到許多在這些國家服刑的國民申訴,在此情況下對一般的受刑人而言移交能使他們早日脫離外國監獄的苦海,當然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但是這些國家普遍存

在對於司法正當法律程序忽視的情事,其所帶來的後果是高度冤獄的機率,在此因素下移交制度對於冤獄受刑人而言,可能就不見得是個明智的選擇。移交雖然可讓蒙受冤獄的受刑人早日脫離外國艱困的監獄環境,但其所需付出的代價卻是要繼續在台灣服剩餘之刑期,而很難再次伸冤或翻轉判決,等同受刑人以伸冤之權利與身體自由之拘束為代價換取回國之機會,如此是否合理似有疑義。再加上目前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對於外國判決是否經公平審判之審查乃係以推定之模式,只要受刑人不主動向國家申訴,則推定其公平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乃係將決定權交由受刑人自主,由其自己決定是要為了盡速脫離艱困外國監獄而放棄伸冤機會回國服刑,還是要認受艱困環境繼續尋求再

為救濟的可能,這樣二選一的選項對於冤獄受刑人而言明顯保障並不周到。又考量到實際惡劣的外國監獄環境,實在很難期待亟欲脫離艱困監獄的受刑人會主動向我國移交審查法院推翻公平審判的推定,故國家以推定模式審查對於人民重要的公平審判權保障不僅無法達到最初之立法目的,在實際面上對於受刑人保障也有所不足,而有因應修正的必要。為了減緩這個問題的發生,本文借鑒各國在移交制度上對於公平審判的態度,試圖找出在台灣現行移交環境下最適合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