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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鄭正中寫的 銀行法(7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元智大學 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李弘暉所指導 梁素珍的 銀行對個人授信徵取保證人相關法規之探討以C銀行為例 (2011),提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住宅抵押信評模式、不動產估值、住宅抵押貸款、連帶保證、保證。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陳志宏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保證的實務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先訴抗辯權、保證、連帶保證、最高限額保證、定型化契約、授信約定書的重點而找出了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銀行法(7版)

為了解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的問題,作者鄭正中 這樣論述:

  銀行法,是規範一國銀行制度、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的金融法律。由於銀行是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機構,其產生和發展,與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息息相關,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時至今日,不論是個人、家庭的儲蓄累積,或公司、團體的盈餘、紅利轉投資,為保存財貨價值,增加利潤,人們常利用銀行作為管道,成為資金供應者;而資金需要者,亦常透過銀行的借貸、保證、融資等方式獲得資金,所以銀行是金融活動的重心,而銀行法更是健全銀行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產業發展及整頓與維持金融紀律與秩序的最主要法規,藉以達成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及紀律化等目標。 作者簡介 鄭正中   法學博士  經司法院核准至大陸北京

大學、南京大學訪問研究   通過司法官考試、律師、行政人員高考、法院書記官考試   擔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餘年  國立中央警大、國立空中大學、世新大學任教  教育部審定全國高中、高職法律教科書作者   博、碩士論文審查口試委員  外資銀行金融顧問   已出版法律書籍:共20冊  1. 最新大陸地區法律彙編〔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2. 最新臺灣地區六法精編〔水牛圖書出版公司〕  3. 例解民法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4. 法國民法典〔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5.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6.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下〕〔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7. 兩岸司法制度的比較與評析〔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8. 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商務印書館公司〕  9. 現階段兩岸法律制度專題研究〔作者自版〕  10.劫機犯罪之研究〔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1.劫機犯罪之研究〔下〕〔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12.銀行法〔書泉出版社〕  13.少年事件處理法〔書泉出版社〕  14.社會秩序維護法〔書泉出版社〕  15.動產擔保交易法〔書泉出版社〕  16.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一〕〔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17.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二〕〔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18.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三〕〔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19.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四〕〔正中圖書出版公司〕  20.破產

宣告對於債務人權利之影響〔桃園地方法院出版〕

銀行對個人授信徵取保證人相關法規之探討以C銀行為例

為了解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的問題,作者梁素珍 這樣論述:

金融是國家的命脈,猶如人身上的血液一般,金融業包含眾多,舉凡銀行、保險、證劵、期貨、租賃等等皆為金融之ㄧ環,其中與消費大眾最息息相關的應屬銀行業,民眾有多餘資金存入銀行安全又可滋長生息,當想購車、購屋或其他任何消費支出時可提出使用,資金不足可向銀行借貸,以補足缺口達成購車、購屋或其他資金需求的目的,因此現代的生活每個人幾乎都必須與銀行有相當程度的關聯與往來。銀行吸取大眾的資金付與利息,這龐大的資金除了法令規定須留存的準備金外其餘皆可依照銀行法所設定的比率貸放出去收取利息收入,付出的利息支出與收取的利息收入兩者之間的差距即為銀行業的利差收入,這是銀行業收入的一大來源,銀行為維持獲利必須將資金做

有效運用,授信業務就是運用資金中極重要的一項業務,但若貸放的授信發生延滯,則不但無法創造利潤相反的必將侵蝕銀行的獲利,因此如何降低授信風險是銀行業者必須控管的一個重要項目。 以往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時為降低風險,均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至二位保證人來轉嫁風險,這種金融業利用保證人制度來降低自身風險的作為已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侵犯消費者權益,也扭曲了授信本身應注重的事項。本文以金管會在民國89年及民國100年二次對銀行業者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取保證人制度的修正條文進行探討,以C銀行在修法前與修法後的三個個人授信案例,探討其徵信制度的改變,以了解C銀行徵信制度差異之狀況,現今銀行利用各種信用系

統來對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負債比、風險係數等作出等級,並且謹慎評估擔保品價值,但是否如此即可不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這是後續值得探討及觀察的事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保證的實務研究

為了解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徵提連帶的問題,作者陳志宏 這樣論述:

金融法務案例中,以往由抵押權所衍生之者,層出不窮,就其成因,或與限額抵押權的特性尚未為一般人所知悉有關。但近年因國民法律知識水準日益提高,民眾逐漸關心生日常生活中,交易上種種契約內容之確定性、客觀性及公平性,以及本身之權利義務,於法律之前是否獲得公平合理的對待。特別是當今社會大眾面對「定型化契約」時,感覺自身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定型化契約」似乎成為洪水猛獸。 現社會工商發達,產業界或個人基於資金之需求,與金融業者建立多種往來關係,其中尤已授信往來為最,而於建立授信往來之始,泰半金融業者均延用多年來所制定之「授信約定書」。由於此種授信約定書亦屬定型化附合契約之性質,借款人於立約時幾無討

價還價之餘地,違反「契約自由原則」,實有失公平。甚有約定書中若干條款甚至違反誠信或禁制原則、或逾越法律規定,以致有誤解該受信約定書為「賣身契」者。 民法物權編自96年修訂後,擔保物權法展現了新的風貌,對銀行授信實務之影響,確立了「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無效」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法條的明文規範,使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可資遵循。銀行於辦理授信業務,除要求借款人提出相當之擔保物外,有時亦要求借款人再徵提連帶保證人,以期鞏固確保債權。 保證雖區分普通保證及連帶保證,而銀行一般實務已連帶保證最為常見,而連帶保證人簽署之契約,依債務之特性,分為特定債務保證及最高限額保證二種型態,銀行

辦理個人戶授信徵提保證人之方式與公司法人戶有所不同,特別是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之法令限制,依銀行法第12-1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本年初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國內幾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亦與本規定相關。而民眾法律知識水平提高,使立法者過度傾向民意而對保證契約的偏向認知,以及主管機關在消費者意識高漲下對銀行授信業務的過度關注,使金融機構在經營條件及環境上,相對已無過去優勢,競爭力已與國外金融機構顯有差距。 茲建議(一)過度限制保證人徵提,使銀行緊縮授信,影響資金流通,不利經濟發展。(二)尊重自由

市場機制,提升民眾法律素養,保證人制度應回歸民法規範。(三)金融機構與保證人締約,保證約定責任應公平清楚,避免爭議徒增成本。(四)銀行不宜過度融資或將風險控管完全移轉至保證人,應依授信原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