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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評論與研究】也說明:其為特有或原有財產,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 ... 釋字第410 號解釋是大法官釋憲史上唯一同時處理性別差別待遇與性別中. 立待遇的解釋。這號解釋中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金門大學 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碩士班 高瑞新所指導 蔡汶娣的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範圍之變更: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核心 (2021),提出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特別權利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潘韋丞的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2021),提出因為有 沒收、違禁物、犯罪物、犯罪所得、總額原則、沒收效力、追徵、共同沒收、第三人沒收、發還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的解答。

最後網站祭祀公業條例女性派下權釋憲案人權會:國家應負起積極促進 ...則補充:陳純美及許金賀等7人為爭取女性及其子孫享有祭祀公業派下權,針對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 紀惠容委員同時指出,歷任大法官勇於破除傳統父權窠臼,透過釋字第365號、410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12版)

為了解決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範圍之變更: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為核心

為了解決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的問題,作者蔡汶娣 這樣論述:

我國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隨著政治上由威權而轉型民主,亦從內部統治關係逐步向外部法律關係調整,且仍在持續進行中。此種調整表現在承認公務人員權利之存在,且受保護之權利逐漸擴大。本文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令為核心,在回顧我國公務人員相關理論及憲法保障基礎後,整理現制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疏漏,並以德國公務員制度為借鏡,就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中,復審及申訴標的提出修改建議。研究發現,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已釐清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公務人員於申訴、再申訴後仍得提起行政訴訟,乍看之下雖然公務人員雙軌救濟制度將合而為一,惟大法官並未否定現行雙軌救濟制度。準此,既然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因違反憲法對

人權之保障而日愈受到學界與法界質疑,本文建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可參酌德國公務員法之優點,允許公務員可依事件性質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而未拘泥於是否為行政處份。與此同時,政府應持續強化權利保障機關之獨立地位與功能,以求斡旋或協商結果公正性與權威性,進一步完善我國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救濟制度。

法治國家的原理與實踐:陳新民教授六秩晉五壽辰文集(上冊)

為了解決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的問題,作者陳新民教授六秩晉五壽辰文集編輯委員會 這樣論述:

  《法治國家的原理與實踐:陳新民教授六秩晉五壽辰文集》一書,係由多位中外法學名家,包括Peter Badura、Franz Jürgen Säcker、Peter-Michael Huber、藤田宙靖教授,以及兩岸四地公法學之中、青世代學者,共同為陳新民教授六秩晉五壽辰撰文慶賀,法學底蘊豐厚;陳新民教授多年的藝術家摯友,也提供許多藝術創作,共襄盛舉、收錄於本書彩頁,藝術氣息濃烈。謹以本書饗饋讀者。

沒收制度之應然與實然

為了解決2 大法官會議 第 365 號解釋 及 的問題,作者潘韋丞 這樣論述:

以2016年7月1日施行之我國刑法沒收規定為界,可區分為新、舊沒收制度。舊制沒收從刑之定位問題叢生,難以落實犯罪所得、犯罪物沒收之規範目的,新法沒收根本性地將沒收定位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提供了值得肯定的發展基礎。本文認為,不同沒收類型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應個別接受比例原則的檢視,實質上並無法將沒收統合為單一性質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對於不同沒收類型進行獨立合憲性的檢視。 違禁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對物之保安處分」,重在防止「違禁物本身(物)」存在或流通之危險。供犯罪所用(預備)之物沒收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分別以行為人濫用財產權之情形、第三人之「可

責情形」作為干預財產權之正當性基礎。犯罪所生之物沒收,以除去犯罪結果、回復犯罪前之法和平性為基礎,亦應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措施」。犯罪所得沒收,立法者採取之總額原則,係立法論上較佳的選擇,相對於利得沒收正當規範目的之追求,在總額原則下,被沒收者財產權所受之限制僅為不能再支配不法淨利,並且無法取回自願投入之不法成本,參考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民事不當得利關係,兩者應非顯失均衡,符合比例原則,應尊重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文將以各種沒收定性為基礎,探討沒收時之效力、標的效力、追徵等議題,並說明犯罪物沒收及犯罪所得沒收要件、第三人沒收之解釋適用,闡述沒

收新制的應然與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