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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羅昌發、林彩瑜所指導 陳俋孜的 論自由貿易協定下勞工條款之爭端解決機制 (2019),提出Universal Declaratio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勞工條款、自由貿易協定、國際勞工組織、爭端解決機制、貿易與勞工議題。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Universal Declaratio,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自由貿易協定下勞工條款之爭端解決機制

為了解決Universal Declaratio的問題,作者陳俋孜 這樣論述:

國際貿易法下之勞工議題爭論已久,隨著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會員於1996年新加坡部長宣言中,明確表示國際勞工組織才是制定並處理核心勞動標準之權責機構,此議題在WTO之架構下似已達成共識。惟除WTO協定以外,越來越多自由貿易協定將勞工議題納入談判項目,而勞工與貿易議題究竟應相互連結或彼此分割,仍迭有爭論。WTO會員國雖亦於1996年新加坡宣言中指出,國際勞工組織才是國際社會間勞工權益保障之主導者,但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ILO」)對於各項國際勞動基準之執行力並不高

。因此,各國在自由貿易協定下作成各項保障勞工權益之實體承諾,並建立爭端解決條款與制裁措施之作法,相形之下具有更高之執行力,看似為國際勞工權益保障帶來一線新曙光。然而,自1994年北美自由貿易協議簽署至本文完成為止,逾十五年間,仍僅有二件案例實際適用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勞工條款下產生之爭議,至於以貿易制裁促使締約國遵守勞工條款之案例,更尚未出現。基於上述背景,本文擬探討自由貿易協定下勞工條款爭端解決程序及其制裁措施之制度設計良窳,並嘗試提出改善建議。經檢視國際勞工組織之勞工保障規範與執行機制,以及美國與歐盟自由貿易協定下勞工條款之實體承諾與勞工爭端解決機制與實務案例後,本文認為,現況下自由貿易協定中

勞工條款爭端解決機制之缺失,應包括:(1)儘管勞工爭議之源頭係因勞工權利遭受侵害,締約國仍以國家政治意願,而非違反勞工條款(即勞工權利是否獲得保障)之具體情形,做為決定開啟及推進爭端解決程序之關鍵性因素,導致目前僅有少數使用勞工爭端解決程序之案例;(2)即使勞方得於爭端解決程序中表達意見,實務上,勞工往往因擔心雇主報復,而不願或僅願以匿名方式提供證詞,當事國對於此等匿名證據效力之爭執,可能延宕爭端解決程序之時程,且將使仲裁/專家小組難以對相關事實形成心證,最終仍導致勞方意見難以為仲裁/專家接受;以及(3)自由貿易協定下勞工條款之爭端解決程序多十分冗長,實務上,從國內公民團體要求締約國政府與被指

控違反勞工條款之締約國政府進行諮商,到締約國正式提起諮商,乃至於雙方透過仲裁獲得爭端解決結果間,所需時間長達約九年。鑒於前述缺失,本文認為,為消除締約國政府因缺乏政治意願而拒絕或延宕勞工爭端解決程序之進行,勞工爭端解決機制中增訂非國家行為者開啟勞工爭端解決程序之管道,亦即,如經具代表性之非國家行為者請求就另一締約國違反勞工條款之事實開啟勞工爭端解決程序,則締約國應於確認此等違法事實合理可信後,立即就該違法事實向另一締約國依相關勞工條款提起正式諮商,並應於諮商未果後,進一步請求成立小組解決爭端,進而於另一締約國未能執行仲裁/專家小組之建議時,立即實施制裁,以確保另一締約國及時改正違反勞工條款之行

為。再者,為強化勞工於爭端解決程序中以非匿名方式提供證詞之意願,並建立其對於身分保密之信心,應將禁止雇主報復勞方納入締約國之實體承諾,並要求締約國明定於仲裁/專家小組不當揭露匿名證人之身分時,得準用各國國內對於保密證人之保障規定論處。最後,宜針對勞工條款爭端解決程序訂定更完整之參考時程。藉由上述改革,期能使自由貿易協定下之勞工爭端解決程序發揮應有之功能,進而促使締約國遵守自由貿易協定下之勞工條款,避免雇主侵害勞工權利之情況,因冗長之勞工爭端解決程序而長期難獲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