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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子儀所指導 李劍非的 論著作權與資訊流通自由的衝突與解決—從真實空間到網路空間 (2009),提出b&o ex vs sony wf-10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由、著作權、網際網路、網路空間、全球化、基本國策。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美國研究所 焦興鎧先生所指導 謝棋楠的 北美區域勞動合作法之研究 (2000),提出因為有 北美自由貿易區、服務業貿易、社會傾銷、隱藏性貿易保護、北美勞動合作協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b&o ex vs sony wf-10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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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作權與資訊流通自由的衝突與解決—從真實空間到網路空間

為了解決b&o ex vs sony wf-10的問題,作者李劍非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時代的到來,網路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不可或缺的空間,但是,網路數位化造成資訊快速流通的本質卻與著作權資訊壟斷的性質產生衝突。在這樣的衝突下,本文想要藉由歷史觀察與憲法檢驗著作權法在真實空的擴張與在網路空間的立法方向之妥適性。在本文第貳章,先探詢學理上保護著作權的理由,再進入著作權憲法基礎的探討。本文以為,保護理由還不足以說明著作權成為憲法上基本權利所涵蓋的對象,尚應探討著作權與各基本權間本質的相容性,與從歷史上觀察著作權與各基本權之間的關聯。在第参章,藉由探尋著作權制度的根源,發現著作權在多個國家中都是產生自皇室的出版審查制度,並成為出版商限制競爭的手段。一直到民主國家雛形出現後,法

律透過「主體」與「期間」的限制,才讓原為控制言論的著作權產生轉變,為鼓勵創作而存在,而不僅是國家或出版商的工具。而重新探討著作權在我國憲法上的定位為何時,由於著作權從歷史觀察看來,並非從任何人權演化而來,且其與其他人權存在著本質衝突,故著作權在我國憲法上定位應從基本國策第166、167條與憲法第23條出發。即使有基本國策與公共利益的授權,在著作權對其它基本權造成限制時,仍應透過比例原則檢驗而不當然合憲。第肆章則檢驗目前適用在真實空間的我國著作權法是否妥適。透過歷次的修法演進觀察,本文說明著作權的逐漸擴張,對其它基本權如財產權與言論自由等造成逾越比例的限制,包括保護期間持續延長、保護客體與權利範

圍持續增加、與刑罰手段的使用等。而這些擴張也逐漸瓦解法律藉由「主體」與「期間」對著作權的限制,而漸漸使得著作權回到歷史上英格蘭安妮法出現前不受控制的情況。第伍章探討著作權適用在網路上所可能產生的問題,包括理論問題、憲法問題與執法問題三大難題。理論上由於網路提供創作新的誘因,且網路的數位化大幅降低複製成本,故著作權繼續存在嘉惠的僅是出版商,誘因理論不再能自圓其說。憲法面則納入了網路即世界的考量,內國的著作權適用在網路空間中會因限制全球的資訊流通自由而產生憲法問題。執法面則有選法不易與定國際管轄權困難的問題。面對這些難題,我國立法不選擇使用限制較小的替代性方案,卻制定科技保護措施與ISP民事豁免責

任等條款來加強著作權的保護,對於基本權的侵害等毋寧是雪上加霜。本文在最後,則透過將電腦與網路使用行為區分為七種行為型態,分別定性其具有的空間意涵,並建議著作權法對於各行為所應評價的方向。透過本研究,本文期望能對目前不斷擴張的著作權法進行一次憲法的反省,從比較法與歷史的角度對著作權制度予以分析,而期待能使整個著作權制度更能與現行社會與網路運行事實貼近。

北美區域勞動合作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b&o ex vs sony wf-10的問題,作者謝棋楠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內容: 本論文共一冊,計333,790 字,分七章二十八節。本論文之研究對象為北美自由貿易區之勞動事務之制度,其主要包括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之十二章「跨國界服務業貿易」、十六章「商業人士暫准進入」及北美勞動合作協定之實證規範,其十二章之跨國界服務業貿易與十六章之商業人士暫准進入,皆是在規範專門技術勞工之跨國執行勞務之問題。其涉及國民待遇原則,因而與專技勞工之就業問題息息相關。而北美勞動合作協定雖以勞動合作為名,其主要為透過與經貿規範掛勾之國際勞動權益標準之設定與爭端處理之制度之建立。北美勞動合作協定建立了跨國勞動法執行之監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