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刑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緊急避難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月寫的 刑法爭點即時通 和周易的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高金桂所指導 王宗博的 危險犯之研究-以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醉駕車問題為例 (2000),提出緊急避難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危險犯、酒醉駕車、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緊急避難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爭點即時通

為了解決緊急避難刑法的問題,作者吳月 這樣論述:

  ◎重要爭點一把抓:迷失在茫茫書海中,還要跟時間賽跑?本書去蕪存菁,將爭點一次整理給你,考前就看這一本!   ◎架構建立與爭點解構:先圖解刑法架構,爭點一目瞭然!再解構題目,輕輕鬆鬆掌握答題重點!   ◎實務見解、學者評釋帶你看:小孩子才做選擇,爭點、實務見解、學者評釋通通有~   ◎實戰解題:爭點看完還不夠,馬上實戰一波檢驗學習成果!

緊急避難刑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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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之研究-以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醉駕車問題為例

為了解決緊急避難刑法的問題,作者王宗博 這樣論述:

刑法最重要之機能在於保護法益,對於重大法益已造成實害者,固然必須動用刑罰手段作為制裁。即使尚未有實害之發生,但於重大法益,其發生已存有高度之可能性時,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唯有這樣,才能達成刑法之任務,且對法益之保護始稱周全,此即刑法對於危險犯加以處罰之主要理由。若自刑事思想之演進加以觀察,亦不難發現此一立法趨勢,早期因採應報主義,因而刑法所規範者,僅限於對法益發生一定侵害結果之「實害犯」(Verletzungsdelik-te),對法益可能發生侵害結果之「危險犯」(Gefährdungs-delikte),則未囊括在內,其後因受社會防衛主義之影響,意識到單純憑藉對實害行為之處罰,無法充分達成

刑法保護法益之功能,進而開始使用危險犯的概念,而漸具有現代之意義。因此「危險犯 刑法最重要之機能在於保護法益,對於重大法益已造成實害者,固然必須動用刑罰手段作為制裁。即使尚未有實害之發生,但於重大法益,其發生已存有高度之可能性時,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唯有這樣,才能達成刑法之任務,且對法益之保護始稱周全,此即刑法對於危險犯加以處罰之主要理由。若自刑事思想之演進加以觀察,亦不難發現此一立法趨勢,早期因採應報主義,因而刑法所規範者,僅限於對法益發生一定侵害結果之「實害犯」(Verletzungsdelik-te),對法益可能發生侵害結果之「危險犯」(Gefährdungs-del

ikte),則未囊括在內,其後因受社會防衛主義之影響,意識到單純憑藉對實害行為之處罰,無法充分達成刑法保護法益之功能,進而開始使用危險犯的概念,而漸具有現代之意義。因此「危險犯」誠如德國法學大儒Binding氏所喻,乃係設置於法益周圍之「第二堡壘」。 此外,危險之概念亦值得加以注意,因其與刑法上之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三條)、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不能犯(刑法第二十六條但書)等,有密切的關聯,但更重要者,為其對危險犯之認定,具有直接之影響力。是以如何客觀、妥當的建立刑法上之危險概念,進而客觀、妥當的認定危險犯,實有其必要性。又稱危險犯者,乃相對於實害犯而言,係以危險作為

內容之犯罪,我國刑法中置有公共危險罪一章,是為典型之危險犯規定,而其中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酒醉駕車問題更是近來備受爭議之類型,諸如取締標準是否合理、有無刑罰之必要性、可否藉行政罰之提高予以替代等問題,皆有待釐清。再者,有鑑於一般民眾對酒後駕車之法律性質及概念仍未有初步之認識,且專業工作人員有關此方面之研究亦甚為貧乏,因此本論文旨在探討危險概念及危險犯之理論,並以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中之酒後駕車類型為例,加以檢視,做為理論之應證與解決上述諸問題之基礎。

周易的刑法爭點好好看

為了解決緊急避難刑法的問題,作者周易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書?   這是一本為刑法考試而生的「抱佛腳」書籍。   目標很明確:濃縮爭點,快速複習,提升即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