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統聯客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三重統聯客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浩民寫的 時光客運:一趟懷舊與知性的公車之旅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在職專班 李力庸所指導 吳宗憲的 戰後臺灣公路運輸政策與公營客運之變遷 (2016),提出三重統聯客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路局、臺汽公司、國光號、金馬號、中興號、公路客運、交通運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士後法學組 黃程貫所指導 李文輝的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研究-以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勞動爭議案為例 (2003),提出因為有 勞動三權     、勞動爭議、勞資爭議、罷工、仲裁、基隆客運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重統聯客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重統聯客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時光客運:一趟懷舊與知性的公車之旅

為了解決三重統聯客運的問題,作者楊浩民 這樣論述:

台灣最古老的客運是哪家? 東亞最高巴士路線是哪條? 最高級的國光巴士又是哪輛? 《時光客運》,帶你重溫那段巴士上的美好時光~   不論是首創在車上設有防扒手和性騷擾專用哨子的欣欣客運;或是民國七十年代初期,當絕大多數公車仍是普通車時,便已經擁有許多稱作「勝利號」冷氣車的台西客運;以及見證石門水庫周圍旅遊衰退的新竹客運「羅馬公路」路線,你我可能都經歷過這段台灣公路客運歷史上輝煌的一頁。   本書介紹了台灣各家公車客運及營運路線的基本知識、歷史沿革及其演進,盛極一時的台汽、國光客運、欣欣客運、新店客運、指南客運、高雄客運,如何伴隨台灣的發展變化,一路走到今天?   就讓我們一起搭

上這班時光客運,重溫舊時回憶吧! 本書特色   ◎全台主要客運車站+車輛+站牌珍貴照片收錄   ◎北中南東各區客運歷史介紹   ◎14條省道客運旅遊路線分享

戰後臺灣公路運輸政策與公營客運之變遷

為了解決三重統聯客運的問題,作者吳宗憲 這樣論述:

臺灣公營公路客運自日治時期的交通局營巴士營運(1933年)算起,至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結束客運業務(2001年)為止,一共歷經了69年,為臺灣公路運輸立下汗馬功勞。日治時期的局營巴士是為了配合鐵路營運之下的產物,在彌補鐵路運輸及收入方面貢獻非常大。戰後局營巴士被接收成為臺灣的省營公路客運,公路局成立後很明顯地將公路運輸與鐵路運輸完全分開,由本文探討可知局營巴士與公路局客運,兩者之間營運目的與方式的差異。公路局設立的目的本為扶持民營客運事業,以及規劃臺灣全島公路運輸政策為「幹線公營、支線民營」的方式達到偏鄉通市鎮、市鎮通都市的全島運輸網絡。公路局班車不僅在縱貫南北的主要幹道上馳騁,也在民營

客運運量不足時,肩負起地方支線運輸的使命,幾乎全臺每個角落都可以看到公路局班車的身影。對於戰後臺灣的建設與復原扮演重要的角色,雖然無可避免地與鐵路產生競爭的現象,但公路客運的機動性與橫向連結性卻是彌補了鐵路功能的不足,臺灣南北交通依賴公路客運比鐵路更深。隨著臺灣經濟愈加發達,民眾對交通的需求日益增加,公營公路客運的營業規模雖然也愈加擴大,但礙於政府的財政狀況,始終無法對於交通運輸業做積極的投資。而民營客運方面也受限於路權取得困難,及不願經營偏鄉低乘載路線,使得公路局自始至終都沒有完成臺灣全島公路運輸網絡。社會經濟環境已然變化,政府卻墨守成規抱著路權不放手,而本身的運輸能力又不足,造成了兩個現象

,機動車輛逐年倍增以及野雞車的興起。經濟成長與公路發達,交通運輸卻無法與之配合,造成的影響是西部主要公路於民國50年代即顯得壅擠不堪,拓寬與新建公路趕不上車輛增加的速度。中山高速公路通車後,臺灣南北交通進入了一個新的里程,公營公路客運獨佔高速公路經營路權,逐漸將營運主力移至高速公路,也使得公營公路客運達到了營運的巔峰。但運量不足的情況如影隨形,面對野雞車的挑戰卻因政府的錯誤政策造成公營公路客運的巨大損失,且自用汽車增加的速度造成了高速公路每逢例假日即陷入嚴重堵塞,民眾視高速公路客運為畏途,轉向航空與鐵路運輸,造成公營公路客運的營收日益漸少,龐大的負債推著公營客運逐漸進入終章。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研究-以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勞動爭議案為例

為了解決三重統聯客運的問題,作者李文輝 這樣論述:

台灣勞工意識從殖民時期萌芽,始終受到戰時或戒嚴體制打壓,一直到1987年解嚴、1988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幅修法以後,勞動爭議處理才進入法制化時代,但旋即在完全按表操課的1992年基客案中破滅,基客案不僅是最佳試金石、也是最大犧牲品,本文因此選擇以基客案為重心,說明勞動爭議處理規範的概念與定義、基客案過程及相關法理探討、日德美等外國立法例、我國勞動三法關於勞動爭議之現況及修正草案。 壹 研究發現 從基客案探討現行制定法上的漏洞: 1罷工時期:工會法第37條,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由理由解僱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8條,調解、仲裁期間,勞資不得有不利對方之行為。 

2仲裁時期:仲委籌組不易、權限不足、強執有待商榷。 3自救開車時期:罷工行為與爭議手段引發司法問題。 4纏訟時期:無論是損害賠償案、工資給付案,時間才是勞工殺手。  貳、研究心得 現行殘破之法制,須透過修法及實踐,漸次架構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爭議處理規範。 參、展望 勞動三法修法在即,基客案在罷工及交付仲裁時期所生之問題,可望獲得改善: 一、罷工時期:爭議期間不利之待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而解僱、降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法草案第33條) 二、仲裁時期:權利事項可為仲裁標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5條)。調解或仲裁之強制執行事項,以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

義務時,他方才可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53條)。 此外,新訂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及裁決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36條以下) 憲改方案朝野對於勞動三權入憲一案有共識,屆時,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檢討及運用,將可望從更高位階的角度審視。 肆、建議: 一、勞動三權入憲。 二、成立常設性的勞動爭議處理委員會。 三、設立專責勞工法庭。 四、修正草案之建議:1.檢討勞動爭議調解先行規定,鼓勵協約仲裁。2.全程保護。3.放寬保護原因限制。4.強化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5.調解、仲裁、裁決委員應有更嚴謹的專業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