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楊文瑞的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同區點閱量熱門社區「這裡」最夯 - MyGoNews也說明:下半年房市面臨四大政經干擾因素,首先是經濟展望,股匯市持續盤整牽動民眾信心;再來是利率變化,下半年依舊存在升息的不確定性;接著是平均地權條例修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趙翊淳的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2019),提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賴宗裕所指導 李宏文的 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應盡義務之研究—以法院判決分析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代理理論、利益衝突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規內容-南投縣政府辦理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執行要點則補充:(二)查獲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之情事者,由本府廢止經紀業之許可,並通知經濟部或工商業務主管單位,且副知本縣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趙翊淳 這樣論述: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

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

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

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

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

住宅租賃契約:理論與實務教戰手冊(二版)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楊文瑞 這樣論述: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施行。當年筆者旋以10餘年執業經驗及法律專業背景,於民國108年7月推出本書第一版,隨著租賃住宅市場迅速受到重視,筆者於母校東海大學法律系兼課教學住宅租賃法律課程;以及於臺中市及苗栗縣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班授課。教學經驗跨足理論及實務界。筆者亦同時將過去的經營模式快速轉化為租賃條例時代下可順暢運行的租賃住宅經營模式。     今,本書第二版新增租賃條例施行逾4年所帶來的新市場秩序、教學心得、實務管理技巧,字數新增近萬字。適合房東、房客、租賃住宅服務業、不動產經紀業及法律專業人士閱讀,提供常見的租賃契約解讀及糾紛處理的實務經驗及

法律依據,希望能持續成為租賃住宅市場的實用工具書。

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應盡義務之研究—以法院判決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的問題,作者李宏文 這樣論述:

國內不動產仲介業者在房地產交易之服務幾乎都是採取「雙方代理」的模式,所謂雙方代理係指買賣雙方同時委託同一個不動產仲介業者就同一件買賣標的為居間仲介,而產生一個不動產仲介業者同時擔任雙方代理人之情況。依據我國民法第106條前段關於代理之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可知不動產仲介業者欲為雙方代理應得買賣雙方同意,然而實務運作上不動產仲介業者為雙方代理行為時卻常未告知買賣雙方而逕行為之,法院見解也認為不動產仲介業者得買賣雙方默示同意亦可為雙方代理行為,以致衍生出許多爭議。由於不動產仲介業者是否可為雙方代理行為,產

生學說理論與實務運作之嚴重分歧,因此於100年12月30日修正後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特別增訂第24條之2規定,明確課以不動產仲介業者各項應盡義務,作為不動產仲介業者可為雙方代理行為之配套措施,然而該規範是否真能解決利益衝突之問題?經檢視法院關於不動產仲介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爭訟案件,多肇因於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所產生之糾紛,令吾人思考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應盡義務之規範是否有不完備之處,該如何督促不動產仲介業者履行應盡義務,達到防止雙方代理所造成之利益衝突,減少不動產仲介業者與消費者間爭端為本研究探討之議題。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法回顧代理理論、利益衝突防止

理論及相關學說文獻,探討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之適法性、應盡義務規範之內容與未履行應盡義務之法律效果,再使用歸納分析法,就大台北都會區法院判決實務進行類型化整理,透過檢視公平提供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案例、公平提供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案例、提供不動產必要資訊案例、告知應查知之瑕疵及協助檢查案例、其他雙方代理書面同意案例,來探討不動產仲介業者同時擔任買賣雙方代理人時未履行應盡義務所造成的糾紛態樣,綜合歸納分析相關判決有關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之方式、交易相關稅賦之說明、不動產必要之資訊類型及範圍界定、雙方代理書面同意條款是否必要、各項應盡義務之具體內容為何不明等等法律規範不足之處,

進而得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即建構不動產仲介業雙方代理同意書機制,增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第26條、第29條規定,將不動產仲介業者義務之強化、未履行應盡義務時之民、刑事法律責任,均納入法律規範管制,以解決不動產仲介業者雙方代理時所衍生之利益衝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