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新聞畢業門檻109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國立中山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彭渰雯所指導 鄭玫芳的 從性別化組織觀點探討基層員警服勤時段及其影響—以高雄市為例 (2019),提出世新新聞畢業門檻109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輪班制度、工作家庭平衡、多元化管理、基層員警、性別化組織。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王鈺的 大學生權益保障與救濟─以大學自治下學生與學校之關係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大學自治、大學生權利、學生懲處、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重點而找出了 世新新聞畢業門檻109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世新新聞畢業門檻109,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性別化組織觀點探討基層員警服勤時段及其影響—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世新新聞畢業門檻109的問題,作者鄭玫芳 這樣論述:

警察的職責是強化社會治安以及維護交通秩序,為因應社會變遷所產生的亂象,工作項目日趨複雜,無論男女基層員警皆須服外勤服勤。在人力不足的缺口下,應付過重的工作量,分駐(派出)所必須以二十四小時輪班的方式隨時待命,基層員警時常處於作息不正常的狀態,連帶工作、家庭與生活品質受到影響。在過去以男警為主力的性別隔離時期,多半認為男警只要專心工作,組織不用為員工考慮家庭照顧責任或生活平衡,但這個問題隨著女性投入警力的比例日增,以及國內性別平等意識的提升,愈來愈受重視。研究將探討服勤制度對基層員警工作與家庭衝突所帶來的困境,比較大輪番與三班制之間的差異、男女警的看法、對士氣的影響以及主管在人力調派上的挑戰。

本文結合質化研究與量化研究,透過深度訪談與簡易問卷的方式搜集資料,以高雄市新興分局、三民一分局以及左營分局的分駐(派出)所所長、基層員警為研究對象,其中深度訪談對象共為35人,問卷回收數量為169份。從員警的工作經驗、內部服勤制度的運行,來檢視他們的工作型態、對個人生活造成的影響,以及不同服勤制度中的家庭平衡策略。本研究發現大輪番服勤時間不固定,基層員警缺乏休閒生活、與家人的見面時間受到剝奪。三班制相對生活比較規律,能培養自己的興趣,並且有充分的時間與家人相處。整體而言,不論目前在三班制還是大輪番服務的警員,多數都偏好三班制的服勤制度。然而欲實施三班制,警界認為須達到一定人數門檻才能運作。因此

警察單位作為「性別化組織」的情形依舊,也使女警面對較高的角色衝突,在職涯規畫上多仍期望能轉往內勤,男警則必須扮演好「經濟提供者」角色,因此容易感到壓力。從多元化管理的角度重新檢討並調整組織制度的編排與配套資源,才是解決基層員警繁重且不友善服勤制度的出路。

大學生權益保障與救濟─以大學自治下學生與學校之關係為中心

為了解決世新新聞畢業門檻109的問題,作者王鈺 這樣論述:

現行大學法第28條及第32條,基於大學擁有「自治權」之意旨,將各大學與學生之間在入學、成績考核、退學、開除學籍及其他學生權利義務事項均交由各大學透過學則自行訂定。大學生於在學關係下具有憲法上受教育之防禦性權利,亦享有其他基本權利,大學生於在學關係期間透過大學學則所受到的規範及權利限制,主要可體現在學生學業考核及學生懲處制度。 學生學業考核制度中,各大學普遍在學士班設有學業退學制度,將每學期或每學年科目不及格數不符合最低標準之學生處以勒令退學,其效果使得學生在修業年限屆至前即喪失就讀資格;學業考核中之「畢業條件」則是關乎大學生最終能否取得大學學位證書之積極性要件,本文聚焦探討近年來極具爭

議性的「校外外語檢定門檻」作為大學生畢業條件之一所產生的問題。在學生懲處制度中,各大學另制定學生獎懲辦法,在其中詳列懲處學生之事由及懲處效果。大學懲處事由依照本文參考學者見解及參照部分大學之學生獎懲辦法,可分為「概括性行為規範」、「學術及考試行為相關規範」。「概括性行為規範」係指大學生在校內或校外發生不法行為或僅屬不道德和不符社會規範之行為;「學術及考試行為相關規範」係指在學業、學術及考試相關事項上所發生之不良行為,例如:考試舞弊、抄襲…等情事。 無論是學生學業考核及學生懲處制度,皆有「勒令退學」此一提前在修業年限屆至前,即剝奪大學生就讀資格之處置,影響大學生權益影響重大。學業考核之勒令退學

制度係作為維護大學生學業品質之淘汰手段;懲處因素之勒令退學制度則係作為考核學生行為之懲罰手段。在學生懲處制度中,除了勒令退學處分之外,另有開除學籍處分,其亦透過剝奪就學資格作為懲處效果,其除了剝奪大學生之就讀資格外,亦連帶消滅在學關係建立時之紀錄,導致一併喪失大學生之「肄業」資格。開除學籍作為學生懲處辦法中懲處效果之一,比起勒令退學影響更為重大。本文則藉由檢視相關大法官解釋、大學法相關規範及選取若干大學之學則和學生獎懲辦法,另透過學說、憲法和行政法相關原理論證「勒令退學」及「開除學籍」所應具有的限制。 本文將透過分析大學生與大學於在學關係下,從大學自治之內涵、大學生權利之內涵及透過憲法和行政

法法理,分析現行各大學的學業退學制度、特定畢業條件及學生懲處制度暨懲處退學、開除學籍處分對於大學生權利之影響。本文最後輔以教育法相關學說,透過近年關於大學生特定畢業條件及懲處性勒令退學的行政爭訟案例,分析及闡述於在學關係之下,大學本於「大學自治權」對於大學生施以懲處、勒令退學、開除學籍之不利處置所應具有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