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大學學分抵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國立陽明大學 衛生福利研究所 周月清所指導 朱貽莊的 臺灣「企業進用」視障按摩師之研究:社會融入觀點 (2015),提出中正大學學分抵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融入、定額進用政策、視障按摩、視障就業、視覺障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李佳玟所指導 劉純妤的 從掃除黑金到反貪腐─台灣反貪污論述與其對相關法制的影響 (2015),提出因為有 論述分析、貪腐、黑金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正大學學分抵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正大學學分抵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企業進用」視障按摩師之研究:社會融入觀點

為了解決中正大學學分抵免的問題,作者朱貽莊 這樣論述:

目的為增加視障按摩師就業機會,政府鼓勵私人企業僱用視障按摩師為員工提供按摩服務,雇主可以抵免依法必須僱用的身心障礙員工名額,稱為「企業進用」。本研究目的在從「社會融入」觀點,探討視障按摩師、民間團體、企業雇主、政府單位對「企業進用」的看法與經驗,以及對視障按摩師融入企業的影響。方法本研究採取半結構式訪談法,以立意取樣邀請19位視障按摩師、12位民間團體代表、6位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及9位企業雇主代表參與。訪談大綱依據「就業機會」、「就業權益」、「工作環境」、「社會關係」、「個人發展」和「歸屬感」等六個不同「社會融入」面向設計。資料蒐集期間自2014年7月到2015年8月,以主題分析法進行資料分析

。結果從「就業機會」來看,「企業進用」雖然增加了就業機會的管道,卻也用來作為「定額進用」執行不力的解套,深化了就業機會向強者傾斜的現象,成為慈善和憐憫交織下的機會;從「就業權益」來看,「企業進用」提供了高額的收入補貼,也弱化了主張平等就業權益的聲音,除了再現傳統按摩的工作型態,擁有權利的視障團體沒有權利意識,造成正式資源與非正式資源的此消彼長,部分工時成為權益差異化的藉口;從「工作環境」來看,公共運輸正義難以實現,以及定向行動能力不足的污名化,使「企業進用」無法跳脫外在環境的限制,阻礙了按摩師的平等參與;從「社會關係」來看,「企業進用」雖然開啟了接觸的機會,卻停留在「顧客關係」,無助於改變視障

按摩師的社會位置;從「個人發展」來看,「企業進用」的安逸環境削弱了按摩師的危機意識,缺乏學習管道導致無從發展;從「歸屬感」來看,「企業進用」獲得按摩師的普遍認同,但除了收入以外,視障按摩師對於融入的其他面向不以為意,寧可選擇當個局外人。整體而言,「企業進用」有待解放,才能帶來改變的契機;障礙者要能「社會融入」,應獲得參與的機會、擁有平等的權益、環境制度的支持、社會關係的建立、持續的學習發展、群體的歸屬認同。建議政府應重新檢討兩家不同企業僱用同一名視障按摩師,卻可以分別計算「定額進用」名額的合理性,使「企業進用」的機會更公平的提供給所有視障按摩師;「企業進用」應改變近乎鐘點排班的受僱模式,朝向長

期、穩定的方向改進,以利視障按摩師融入工作環境;「企業進用」應能跳脫「定額進用」的框架,鼓勵企業直接向視障按摩師購買所需的服務,讓視障按摩師因為自己的專業技術受僱,以提升視障按摩師的社會位置;「企業進用」的服務績效應受到重視,媒合的過程應公開透明,以減少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

從掃除黑金到反貪腐─台灣反貪污論述與其對相關法制的影響

為了解決中正大學學分抵免的問題,作者劉純妤 這樣論述:

本文以台灣不同時期的反貪污論述活動競逐、以及其與貪污相關法制的互動為主要研究對象,比較台灣在不同時期的政治社會脈絡下,面對各時期的貪污結構性問題,反貪污論述如何參與社會面與法律面中的對話與競逐,並對照掃除黑金論述與反貪腐論述各自構框下爭議性法案的立法對話,找出當中的相關法意識與刑事政策想像。 在本文的定義下,貪污的意義不僅限於該當刑事法上貪污犯罪的情形,而是涵括至濫用公權力謀取私利的行為。研究發現,台灣貪污問題的產生,雖有相當部分是受到公權力主體與企業或財團間結合,發展、形成與變遷的不當利益交換結構所促成及庇護,但經由不同時期包含政黨在內的各社群參與論述建構與競逐下,言論與政治

自由大幅開放前的反貪污類型論述、活躍於1990年代與2000年代前期的掃除黑金論述、以及2006年後被頻繁使用的反貪腐論述,針對貪污所提出的圖像,則程度不一地、有將貪污問題個人化或歸咎於特定少數人的傾向,並以此形塑社會輿論的認知。 進一步地,當反貪污論述加入公眾參與領域、以及立法場域的相關立法對話,主流框架所提供的反貪污相關刑事政策的想像,於1990年代論述對於政商金權體制進行一定程度的解構後,立法面雖引入並採用陽光法案的制度公開透明化構想,以嘗試處理不當利益輸送的問題,但整體而言,無論就立法或司法的動態、或相應的刑事政策論述框架來看,對於個案肅貪效能與公平性的有限度議論,仍然佔了構框最

主要的一部分,真正碰觸、設法提升公開透明化程度的立法與修法倡議,則依舊未能成為主流框架議及貪污問題時,所密集談論的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