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大學暑修選課系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另外網站LOGIN也說明:PC中文版 行動版(beta version) English version. 學號: 密碼: 111 學年度暑修.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鍾國允所指導 陳冠華的 大專院校學生司法救濟之研究 (2012),提出中正大學暑修選課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生之在學關係、權利保護之必要、大專院校、主觀公權利、司法救濟、學習及受教育之自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教育學系 吳裕益所指導 李芊慧的 影響大學生學習成效的個人及學校因素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大學生、學習成效、影響因素、台灣高等教育資料庫、階層線性模式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正大學暑修選課系統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立中央大學|教務處則補充:2023.09.04, 註冊組, 112學年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申請跨校修讀輔系/雙主修核准名單 ... 2023.09.04, 課務組, 112(一)校際選課辦理程序說明(本校至他校、他校至本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正大學暑修選課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大專院校學生司法救濟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正大學暑修選課系統的問題,作者陳冠華 這樣論述:

過往因特別權力關係之緣故,造成學生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被剝奪。雖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號解釋作成後,有關身分變更之部分已可提起司法救濟,但尚嫌不足。亦即,非屬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者,仍不被行政法院實務上所受理而為裁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則改變了此種見解,不帶限制地開放學生族群的司法救濟之大門。惟訴訟權本質上即有行政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的限制,此在學生之在學關係上應無不同。因此,將如何於相關案例事實中運用訴訟權能及權利保護之必要等實體判決要件,當能作為將來學生能否提起司法救濟之判斷標準。亦即,藉由基本權保障與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的互動觀察之闡述,或能得到妥適結論。首先,大專院校階

段的學習及受教育之自由,應以憲法第15、11條為基本權保障之依據,除成為通往更高深的學術殿堂之道路以外,亦能縮短校園與職場之間的學用落差,予以調節知識學問之追尋與就業、謀生之能力的培養臻至衡平。再者,於不違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下,學生之在學關係的各種特殊性將如何影響主觀公權利或權利保護之必要的運用,亦值注意。兩者交互作用下,本文尚引據現有之實務案件予以探討,相關研究結果應可作為將來行政法院實務上的參考。

影響大學生學習成效的個人及學校因素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正大學暑修選課系統的問題,作者李芊慧 這樣論述:

影響大學生學習成效的個人及學校因素之研究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影響大學生學習成效的個人及學校因素。個人因素包括「性別」、「學習動機」、「學習方法」、「專業知能」、「個人特質」與「家庭支持」等六大類;學校因素則包含「學校屬性」、「課程規劃」、「教學方法」與「相關支援」等四大類。研究樣本取自「台灣高等教育資料庫」所釋出之92學年度大三學生及其畢業後一年的次級資料,採用階層線性模式分別就個人及學校兩階層進行統計分析,以探究各項影響因素對大學生在「學業表現」與「就業表現」兩大「學習成效」共14項指標的預測力。 研究結果發現:大多數個人因素及學校因素對大學生的學習成效均具有顯著預測效果。整體

而言,在「個人」階層因素中,大學生的「學業表現」以「學習動機」和「學習方法」最具正向預測效果;「就業表現」則以「專業知能」最具正向預測力,「學習動機」次之。在「學校」階層因素中,大學生的「學業表現」和「就業表現」均以「教學方法」最具預測力,「學校屬性」次之。此外,學校階層仍有影響大學生學習成效的其他因素尚未被發掘,有待後續研究加以深入探討。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共歸納出12項值得注意之重要發現,並針對大學生、各大學校院、資料庫研發單位以及後續研究提出相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