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聯編輯部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版) 和三聯編輯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聯 和三聯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許耀明所指導 羅乃威的 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立法與實踐 (2020),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中國環境保護法、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適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國家安全與大陸研究碩士在職專班 朱新民所指導 許仲猷的 習近平時期的中共對北韓政策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朝鮮半島、東北亞、北韓、核武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版)

為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問題,作者三聯編輯部 這樣論述:

  本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合編本。所選底本權威,結合實際對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增加第十四條,即“國安法”相關內容;結合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所作的修訂進行更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國安法在5/21公告後,即為實施!在5/24,香港政治人物,號召起了二百萬人護港反惡法大遊行,是否能改變些什麼?在疫情與中美齬齷的大環境下,為何要在此時出台此政策?台灣(北京)05/24晚上九點,直播大哉問,大家一起來討論!
下方有「香港國安法」全文,以茲閱覽!

〔香港國安法全文〕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立法與實踐

為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問題,作者羅乃威 這樣論述:

中國於2014年修訂頒布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除了提高政府機關的監督管理職能、加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責任外,亦將環境保護永續發展原則及公眾參與原則納入規範中,可以看出中國的環境保護理念逐漸與國際接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為實現公眾參與原則之一環,亦經2014年修訂後之環境保護法首次被確立於環境立法中。相較於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益訴訟之規定,2014年修訂後之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及範圍,另外透過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於嗣後陸續發布之司法解釋,亦不斷對修訂後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實務進行補充。然而,縱有前述立法與司法解

釋,訴訟實務上對於原告之適格性及範圍仍有爭議。與傳統私益訴訟嚴格限制原告所受損害之利益,必須與環境侵害行為與結果間有利害關係之概念不同,環境公益訴訟係對侵害屬於公共財產之自然環境之危害行為,允許原告以主張環境公共利益為目的提起訴訟,故原告資格的確立,對環境公益訴訟來說,是首要釐清之問題。本論文透過對環境權、國際歐美與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立法之相關文獻回顧,分析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內涵、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之特點,最後再以美國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為基礎,與中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比較分析。本論文結論認為,中國之環境公益訴訟對得提訴訟之社會組織,其條件設定過於嚴苛,應適當修法放寬條件限制;允許檢察機關以原告

身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應釐清其在公益訴訟中之角色定位,以避免有擴張其權力之情形,有違訴訟武器平等原則;另外宜將公民納入原告適格之範圍,以利進一步實現環境公眾參與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版)

為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問題,作者三聯編輯部 這樣論述:

  本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法律文本。所選底本權威,並結合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所作的修訂進行更新。

習近平時期的中共對北韓政策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問題,作者許仲猷 這樣論述:

2012年,朝鮮半島問題有關國家的領導人經歷了政權延續或交替,成為重塑東北亞格局的重要契機,然而,金正恩成為北韓領導人後,北韓的核導技術大幅突破,導彈射程在短時間內已發展到能攻擊美國本土的程度,核彈的爆炸當量相較於過去也大為增加,且北韓對美國的敵意未減,成為美國繼反恐政策後的主要課題;2016年,川普當選美國總統後迅速調整對朝政策,將解決朝核危機視為白宮迫在眉睫的當務之急,並加大與南韓在東北亞的軍事合作,同一時期,美國與中國在外交、經濟、軍事、科技等層面的對立加劇,在兩大強權對抗的背景下,「朝核問題」讓東北亞複雜的國際關係因此擴大,緊張局勢也迅速升溫。以美國為主的西方世界,將中國視為間接支持

北韓核武發展的主要對象,也把國力壯大後的中國視為威脅,但中共對此提出反駁,認為中國是以「和平崛起」之姿,在國際舞台上扮演「負責任大國」的角色,而「朝核問題」的本質,實則存在於美國與北韓之間。中共在進入習近平時代後,中國的對外政策從「韜光養晦」走向「有所作為」,自許能在區域的和平與穩定上發揮作用,但朝鮮半島問題在韓戰結束後長期處於「休眠」的狀態,金氏政權的蠢動隨時引起美國介入亞洲事務,並對中國東北帶來無法預知的危機與戰爭風險,因此,現階段中國有必要理清中朝之間關係的本質,定調後以此作為未來對朝政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