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許慶雄寫的 台灣建國學 和RobertEugeneCushman的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台灣中華民國」國際法上的地位也說明:3. 該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一條文依據制定憲法的一九四七年當時的中華民國當局的解釋,即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獨立作家 和遠足文化所出版 。
淡江大學 國際事務與戰略研究所博士班 施正權所指導 曾明斌的 臺灣海事軟實力之建構與運用---以海巡署為例的分析 (2021),提出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軟實力、海洋治理、海洋政策、海巡外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怡凱所指導 邱吉爾的 論國際法下民族自決權之脫離權 (2021),提出因為有 民族自決權、對內自決、對外自決、脫離權、補償性脫離權、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領土完整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的解答。
最後網站我國《憲法》中的兩岸關係—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則補充: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為臺灣地區和大. 陸地區,而根據條例中的定義,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
台灣建國學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 的問題,作者許慶雄 這樣論述:
以「台灣地位」為核心,國際法學者許慶雄藉由本書來探究台灣獨立建國的可能性。全書先從「台灣地位未定論」、《中日和約》、《舊金山和約》等歷史文獻與理論,討論台灣地位的演變與爭議,認為中華民國已經被北京政府繼承,台灣維持中華民國體制,不可能成為獨立國家。並在法律層面,透過各國建國、與巴勒斯坦追求獨立等案例,鼓勵台灣人民應明確地向國際社會表達建國意志,宣布獨立才是建立「台灣共和國」的正確方向。許慶雄以跨領域的視角分析各方觀點,並提出有別於目前主流之建國理論,值得一讀。 本書特色 想要什麼請大聲說出來!台灣建國的可能就始於堅定意志的表達! 台灣憲法學會理事長許慶雄
帶你從歷史文獻、國際法理論與現況各層面,剖析「台灣建國學」! 各界推薦 廖宜恩(前台灣中社社長,中興大學資工系退休教授)
臺灣海事軟實力之建構與運用---以海巡署為例的分析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 的問題,作者曾明斌 這樣論述:
總統蔡英文女士於2019年3月21日至26日率領內閣成員至南太平洋邦交國進行國是訪問,並將此行取名為「海洋民主之旅」,以海洋與民主為主軸,拜訪大洋洲的友邦帛琉、諾魯及馬紹爾等國,以實際行動穩固邦交,並與前揭國家簽訂《海巡合作協定》(Coast Guard Agreement)。海巡署近年展現的海上執法與救難成果似乎正幫國家開啟另一扇大門,吸引其他國家的交流與合作,海巡外交(Coast Guard Diplomacy)也成為臺灣新的對外交流模式。海巡署對外所展現的吸引力,似乎與約瑟夫.奈伊(Joseph S. Nye Jr.)在80年代提出的軟實力(Soft Power)概念相契合,強調國家除
了能運用軍事與經濟等硬實力外,仍有其他能力足以影響其他國家決策,不論是議程的設定或國際建制的建立,藉由彼此均認同的價值與系統,達到權力運用的效果與影響力。在奈伊的研究中,認為軟實力主要源於文化、政治價值與外交政策,惟本研究認為除了前揭三種來源以外,隨著非傳統安全與全球治理的議題逐漸被國際社會重視,國家在海洋事務各種層面的卓越表現,將成為新的軟實力來源,本研究將其稱之為「海事軟實力」。本研究將以奈伊所建立的「軟實力」理論為基礎,輔以海洋意識與行動等要素,結合權力分析的概念,進行理論推導與修正,建立「海事軟實力」概念架構,並分析「海事軟實力」可能的權力資源與行動,建立相關的評估指標與方法,並以海巡
署為例進行實際操作。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 的問題,作者RobertEugeneCushman 這樣論述:
徐世榮教授以這套書揭櫫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這是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是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人必讀之作。 《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 你不知道的土地黑歷史, 第一本全方位解剖臺灣的土地政策。 ★從1949年施行的「三七五減租」到今天,為何還有3萬多筆未解除的租約? ★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總共徵收了14萬多甲土地,為何其中還包含了將近10萬甲「共有出租耕地」?
★為何當年蔣介石要急著推動土地改革?當年接收臺灣的資源委員會究竟是怎樣一個單位?它與現在的中油、台糖和經濟部又有何關係? ★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我們琅琅上口的「政府德政」,到底影響、改變了臺灣什麼? ★台糖公司的土地有如「魔戒」,政商名流趨之若鶩,其廣大的土地如何演變而來? ★何謂土地改革、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市地重劃、都市計畫?在這些名詞背後,地方派系與財團究竟在操作著什麼樣的「土地遊戲」?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幾乎臺灣的每一片土地都可以被「區段徵收」,臺灣現今處處充斥著浮濫徵收案件的起源是什麼?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
予保障。但為何臺灣政府不需經過人民同意,就能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出身雲林農村的徐世榮教授,秉持「法蘭克福學派」的社會關懷與社會實踐,在土地政策研究與田野調查的過程中,逐步發現臺灣盤根錯節的土地問題,雖然政權幾度轉換,人民的土地和家園被侵害、強奪的故事,仍不斷上演。 他在本書檢視了臺灣近代以來的土地發展,處處充斥著看不見的「合法掠奪」。從日治時期糖業株式會社半強迫徵收土地,到戰後的土地改革、經年累月遍布全臺的浮濫徵收,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其實都是政權掠奪與炒作土地的工具。 戰後初期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政策,不僅削弱地主
階級的力量,更剝奪了數萬小面積土地的所有人賴以生存的工具,導致臺灣的經濟菁英大量流失;而國民黨政權則藉此培植樁腳、扶植地方派系、改組農會,並與財團、特權相結合,以政策法令保護特權和財團,進而控制地方政治。 然而,大多數的掠奪都在看不見的地方進行,如近年爆發的土地徵收抗爭事件,包括苗栗大埔、灣寶、竹北璞玉、二重埔、桃園航空城、彰化二林中科四期等,在在印證了土地政治就是地方政治,而土地炒作是拉攏地方政治勢力最簡單的方式,被犧牲的往往是無辜的弱勢民眾。 土地究竟是什麼?是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心之所向、家之所在?還是政治家與財團眼中的龐大利益?被剝奪與被損害的土地所有人,何時才能得到補償與
正義?土地正義如何能達成?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這段歷史之中,不能不關心,因為「看不見」的掠奪就發生在我們身邊,也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所以,當我們談論臺灣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談論土地的轉型正義! 《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 區段徵收合憲嗎? ◎源自十九世紀的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我們必須了解超額徵收在歐洲及美國是如何被實施及被放棄。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仍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但在二十世紀初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 ◎區段徵
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區段徵收」是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徵收」制度,但後來在台灣延用實施下,政府從未依法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十年前,苗栗大埔強拆張藥房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在那之後,許多類似的區段徵收個案也都引起土地被徵收人的強烈抗爭,如桃園航空城、台北社子島、林口A7、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竹北台知園區(璞玉計畫)、竹東二三重埔等,這是因為區段徵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區段徵收的實施顯然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個時刻,台灣社會亟需盡快理解何謂區段徵收,並辨明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
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如此惡劣的情勢或許有機會隨著羅伯.庫斯曼教授《超額徵收》中譯本的出版而有所改觀。在本書中,庫斯曼教授以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初的美國為例,將土地徵收分為二大類:強制徵收(eminent domain)、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後者又可分為三個類別:殘餘地徵收(或稱附帶徵收、一併徵收)、為了保護某項公共建設而在其周圍所實施的有限度擴張徵收(台灣的法律制度似無此徵收),以及為了賺錢財政目的所實施的獲利徵收(即國內的區段徵收)。當時他為了撰寫這本書,還特地從美國遠至歐洲蒐集資料及進行移地研究,如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個國家的實務經驗,而後在一戰期間
從德國返回美國。本書也敘述美國各州當時所實施的眾多案例及法院的判決,內容詳實豐富,也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這本書出版於一百多年前的1917年,但書中所討論的主題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 在台灣,「土地徵收」主要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其實施的關鍵都來自「都市計畫」。政府經常以「都市計畫」的手段,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以致引起抗爭。在國外,「超額徵收」是指政府透過強制徵收來獲取土地,其政策的重點在於政府徵收超過實際所需的土地。對都市規劃者來說,超額徵收是一種掌控都市實體環境發展的手段。在《超額徵收》一書中,庫斯曼教授探討了區段徵收的合憲性,
他特別強調,如果只是為了賺錢財務目的而進行徵收,這絕非徵收的公共目的,這樣的徵收不僅違背了法律公平的保護原則,也牴觸了法律的正當行政程序,而這大抵是為何西方民主國家在二十世紀初都逐漸不再使用區段徵收的主因。 到了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在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至今大抵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即使超額徵收的廢止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由於政府不斷啟動區段徵收,並將其誤導為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以致國人受其蒙蔽而產生誤解。區段徵收的定義為何?又從何而來?在中華民國的法制史中,區段徵收最早出現於1930年所制訂的舊《土地法》中,該法後來於1946年做全面的修訂,成為現行的《土地法》。其中,區段
徵收的定義規定於第212條第2項:「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但這個定義很不明確,而且賦予了政府非常大的權力。其立法緣由是為了仿照德國人於中國膠州灣租借區之開發前例:在地方建設開始之前,由政府先行「照價收買」擬建設地區的全部土地,防止私人壟斷土地。但在台灣,政府從未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在解嚴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土地亟待解嚴。《超額徵收》這本書幫我們找尋到區段徵收的根源,找到了區段徵收的身分密碼。希望藉由本書的出版,能喚起大眾的共識,督促政府重視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廢除侵害人權的區段徵收制度。 名人推薦 《土地正義》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許雪姬∣中研院臺史所所長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陳立夫∣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黃紹恆∣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蔡培慧∣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 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王美琇∣自由時報專欄作家 尤美女∣前立法委員/律
師 《超額徵收》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黃紹恆∣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黃益中∣台灣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詹順
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站長 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廖麗敏∣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兼會計室主任 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依姓氏筆畫排列) 好評推薦 《土地正義》 「土地、住宅與空間的議題一直都是臺灣社會的核心問題,徐世榮教授鑽研這個研究主題已經有十多年,《土地正義》一書正是他
長久學術心得的累積,內容非常深入與豐富,值得所有的讀者好好閱讀,可以說是臺灣土地課題研究的代表作品。 世榮兄在這本書充分揭櫫一種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他的論點相當有批判性,促使我們過去一直認為是成功的政策背後所隱藏的問題,很有獨到的見解。 一般學者主要會專注在理論論述,但世榮兄是言行合一,對於不合理的土地徵收作為可以說是無役不與,總是衝到第一線,長期投入社會運動,從體制外來維護公眾權益,展現了公共知識分子的典範,令我非常佩服,也是當前學術界少有的實踐型學者。 本書是一部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
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非常值得推薦給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朋友。」──陳東升(臺大社會系教授) 「世榮老師真正做到不以學識服務權勢,而是用以濟弱扶傾,是薩伊德所定義公共知識份子的最佳詮釋者。」──詹順貴(前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自救會律師、環保署副署長) 「一位從研究土地改革歷史,到義無反顧投身捍衛土地正義的行者,再次用心、用行動寫我們自己土地的歷史。」──林子凌(惜根臺灣協會秘書長) 《超額徵收》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引發許多爭議,其中尤以區段徵收的爭議最多,並且引發許多街頭抗爭。台灣區段徵收爭議的討論範疇雖然很廣,但卻極少探討區段徵收的本意。
《超額徵收》一書,雖然是1917年的舊書,確正好填補了台灣在這方面的空白。在《超額徵收》一書中特別提出,區段徵收不是完全不能實施,但以區段徵收做為政府財政收入工具,絕對是一種誤謬。目前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時機很多,其中許多時機與政府財政收入有關,正可藉由本書的論點來檢討台灣的區段徵收。」──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土地徵收是國家對個人財產權的剝奪,在民主法治與極權專制國家也採行不同方法,國家可否利用區段徵收以遂行其租稅收入之目的,方法與手段是否選擇最小之損害,或有其他更好之替代方案,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等,都值得我們深思。本書可提供我們思考與判斷上之重要
參考價值。」──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的最後不得已手段,必須基於公益性、必要性、區位不可替代性之原則,依法定程序為之,並給予公平合理的完全補償,否則不得為之。而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的一種,自當依循上述原則行使,但我政府當局往往將之視為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予以徵收整體開發、自籌財源的農地變更使用手段,其實已經逾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分際,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今《超額徵收》一書的出版,不僅讓人瞭解到實施超額徵收的原由,從解決殘餘地問題、增進公共建設效能,到獲得增值利益不等,更警惕我們當須深省現今區段徵收的合憲性,是一本地政、公共政策、法律界學者專家、執行業務公
務員,以及初學者不可或缺的研習專著,謹此特予推薦,值得一讀再讀!」──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上世紀初在歐美即已飽受批判的超額徵收制度,近年來卻因著新自由主義式土地掠奪在全球擴張鞏固,而重現於各國的土地政策。讓這本百年前的鉅著,至今仍振聾發聵,值得我們精讀省思,啟發我們對徵收法制的檢討。」──范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很希望台灣的土地被徵收人及社會弱勢都能認清局勢,我們根本就不是活在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若以浮濫的土地徵收為例,我們其實是活在一個『以自由民主及愛台灣為名,實質卻是進行土地及人權掠奪』的類社會主義共產國度!這部憲法根本無法保護社會弱勢及
其家園,當權者完全忽視憲法的存在,並恣意掠奪及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排隊等著當那個被掠奪的少數,有許多人排在前面,而且已經很不幸的遭遇到了。」──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用公權力協助權貴財團掠奪平民土地』是台灣炒房炒地國家政策的第一環。想了解當前台灣土地掠奪政策嗎?請看這本批判19世紀歐美國家『超額徵收』的鉅著。21世紀台灣,19世紀人權。早已被文明國家摒棄的這些侵犯人權政策,目前正在台灣以前瞻的『公共利益』為名,大規模、加速發生!別以為『超額徵收』和自己沒關係,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超額徵收,目的是想要攫取超
額利潤。閱讀本書,就可以知道台灣地方政府為何不顧人民反對、農民抗議,一直樂此不疲。這本《超額徵收》,不僅值得全民閱讀,更是從政者都應該仔細閱讀看,並引以為鑑的好書!」──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台灣不當徵收,讓已非少數的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傷心、甚至死亡,而不分黨派的政客們至今仍為所欲為地以『發展』之名為徵收利器,不斷地揮斬人民家園的根基,關心不當徵收及受迫害者,如何援助及自救──就從閱讀此書開始吧!」──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在全球生態多樣性枯竭、自然資源超限利用、氣候變遷的威脅之下,國土自然保育、永續發展已是國家發展之必須策略。然近年來台灣仍動輒以區段
徵收浮濫開發,將珍貴的農綠地、人民珍視的家園轉為可炒作之建地,此乃不永續、不生態、不正義之愚蠢作為。藉由對區段徵收制度來源之認識,期待 《超額徵收》為台灣之短視敲一警鐘!」──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庫斯曼教授的《超額徵收》一書,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借鏡,讓對區段徵收早已習以為的台灣,得以重新思考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論國際法下民族自決權之脫離權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 的問題,作者邱吉爾 這樣論述:
民族自決理論自20世紀初由列寧與威爾遜相繼提出後已逾百年,累積出大量相關的學術論述與國際實踐。不過隨著民主、自由與人權價值不斷的發展與深化,賦予民族自決更豐富的內涵,同時也加深了理論適用的難題,其中非屬殖民地人民是否有權脫離母國,即是相當重要的議題,而面對國際現實複雜的民族問題,我們需要建構一個更具有現代國際法意義的民族自決權,讓希冀獨立的人們都能藉由理論與法治,正當化他們的理想與行動,建立屬於自己的烏托邦。本論文旨在探討脫離權在民族自決權概念下之規範與實踐。誰是自決權的主體?是研究民族自決權會遇到的基本卻又複雜的課題,本文透過相關文獻,建構出自決權主體在主客觀上的要件。受到去殖民化運動影響
的各民族,尤其是受到壓迫的民族,期盼能夠建立自己的國家,不過目前國際法仍以託管地、非自治領土或是受外國軍事佔領之人民,才得以主張對外自決權,脫離權與補償性脫離權的概念,仍處於缺乏制度基礎的道德訴求,本文藉由國際法學者及政治學者之文獻,試圖爬梳歸納民族行使脫離權之要件,衡平國際法原則與當代人權價值。由於民族行使對外自決權或是補償性脫離權,在國際法上沒有特定形式的規範,本文將自決權行使區分成非民主與民主兩種程序,並建議以民主程序為原則。在自決權行使的過程中,多少會與國際法原則產生緊張關係,本文以國際法院判決與諮詢意見為基礎,釐清相關之問題。接著透過國際實踐案例,結合分析本文建構之自決權主體要件與補
償性脫離權要件。最後在結論部分,簡單回應台灣在脫離權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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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領土定義的網路口碑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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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中國:近代中國如何煉成的九個關鍵詞 - Google 圖書結果
註369儘管出現新名詞,一九一四年這部憲法對領土的定義只會使人對前帝國疆域的確切範圍又要爭辯半天。一九一六年袁世凱去世之後,《中華民國約法》停用,早先的《臨時約 ... 於 books.google.com.tw -
#2.Re: [討論] 中華民國憲法的存在是不是挑釁? - 看板HatePolitics
中華民國憲法 不是一中憲法舊憲法對於領土並無定義大法官釋憲也放棄解釋後來增修條文則是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只限台澎金馬也就是李總統說的增修條文確定了 ... 於 www.ptt.cc -
#3.「台灣中華民國」國際法上的地位
3. 該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這一條文依據制定憲法的一九四七年當時的中華民國當局的解釋,即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 ... 於 www.taiwannation.org.tw -
#4.我國《憲法》中的兩岸關係—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華民國的領土分為臺灣地區和大. 陸地區,而根據條例中的定義,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 於 www.mjib.gov.tw -
#5.中華民國疆域- update
法規定義領土.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憲法草案、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 ... 於 dictionary.sensagent.com -
#6.釋字第328 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華民國領土 ,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 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於 law.moj.gov.tw -
#7.原來早就獨立了!呂秀蓮驚爆:中華民國領土不含台灣 - 三立新聞
2.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所謂「固有疆域」指的是民國25年抗日戰爭前已完成的「五五 ... 於 www.setn.com -
#8.一個中國 - 國家文化資料庫
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以前,中國國民黨政府和中國政府均堅持一個 ...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 ... 於 nrch.culture.tw -
#9.憲法前言與總綱-4-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三)領土之規定. 1.列舉式: 我國五五憲草、比利時、瑞士、德國。 2.概括式: 中華民國、美國。 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 ... 於 www.3people.com.tw -
#10.#中華民國憲法- Matters
从两岸法理的角度来看大陆东北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主权领土 ... 标题所给出的结论是从以下两个问题的解答中得出的。中华民国对东北地区是否具有统治合法性。换句话说 ... 於 matters.town -
#11.中華民國憲法領土不含台灣VWQ9S3
斗南計程車 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 ... 於 asiriabyloolas.com -
#12.馬英九:台灣、大陸都屬中華民國 - beanfun!
馬英九致詞時表示,1997年中華民國修改憲法,定義中國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2個部分。 ... 言論一出,國民黨發言人林家興稱讚說,公開在大陸宣示中華民國主權領土範圍 ... 於 www.beanfun.com -
#13.憲法本文 - 中華民國總統府
中華民國領土 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 ... 於 www.president.gov.tw -
#14.馬英九大陸之行接近尾聲他的新角色和引發的口水戰 - BBC
馬英九在湖南大學說,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兩岸都是屬於一個中國。「我們是台灣地區,你們是 ... 前者就是台澎金馬,大陸地區就是台澎金馬以外的領土。」. 於 www.bbc.com -
#15.憲法沒有說「大陸地區」是我國領土/南方快報《台人專欄》
這條重點在領土的割讓、移轉,要由國大同意,至於「固有疆域」為何,完全沒有定義,只意謂「現有」的領土即為固有疆域。以今天來說,所謂我國的固有 ... 於 www.southnews.com.tw -
#16.一張圖透露中華民國憲法的荒謬:我們和16 個國家有領土爭議
從圖中所見,台灣總共和16 個國家有領土糾紛,包括宣稱整個中國都是我們的,台灣的宣稱領土裡,和「我國」有領土糾紛的國家,計有:中國、蒙古、俄羅斯、 ... 於 buzzorange.com -
#17.國際法作為憲法解釋之界限 - 中央研究院
... 中華民國憲. 法以虛構之大中國國家自居,將其唯一有效適用之領土臺灣不但未 ... 持「臺灣獨立狀態」,不被中共併吞,是中華民國憲法繼續存續之. 唯一可能性。 於 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 -
#18.荒唐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方格子vocus
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是不存在的,因為你沒有實際去領養或認養的 ... 那不就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憲法中單方面宣稱台灣是PRC 的領土並且持續 ... 於 vocus.cc -
#19.中华民国如何定义疆土的? - 知乎
我查了一下中华民国宪法,但是只是第四条说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那么这里“固有之疆域”的意思莫… 於 www.zhihu.com -
#20.中華民國憲法 - 臺北市首座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公發布時間:中華民國35 年12 月25 日. 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36 年1 月1 日 ... 第4 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 ... 第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於 www-ws.gov.taipei -
#21.美國眾議院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 蔡正元:無效的法律結論
... 法,而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是國際法,按照美國憲法規定國際法位階高於 ... 意外挽救了蔣介石與中國國民黨,也挽救了風雨中殘存的中華民國,並給 ... 於 cnews.com.tw -
#22.Sèng-Hong N̂g.黃聖峰-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言「為 ...
Facebook ; 歷次中華民國制定的憲法、憲法性文件、法規、判例所定義的中華 · 領土: 民國元年(1912年)3月8日 ; 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 ... 於 m.facebook.com -
#23.析論釋字第三二八號「領土界定問題」 - 台灣法律網
該解釋文謂:「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 ... 於 www.lawtw.com -
#24.中華民國憲法 - 植根法律網
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於 www.rootlaw.com.tw -
#25.中華民國憲法史 - 第 1 卷 - Google 圖書結果
... 删除修正為(中華民國領土及其區劃非以法律不憲法上規定且主張屬於國家之學說實 ... 領土可留為國家力量華民國國土依民國完成時所有之疆域)民國完成時何能下以定義 ... 於 books.google.com.tw -
#26.中華民國憲法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 ...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 ...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於 www.dgpa.gov.tw -
#27.一張圖透露中華民國憲法的荒謬:我們和16 個國家有領土爭議 ...
這是一則由美國網友「PisseGuri82」貼在Reddit「地圖狂」(MapPorn)討論區的「台灣領土爭議圖」,從中華民國憲法對領土定義的延伸,台灣竟然和16 個 ... 於 www.taiwanjustice.net -
#28.第四章「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所涉及的憲法問題
議的是牽涉到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有關領土的部分,認為兩岸關係仍是一 ... 灣」為其不可分割的固有疆域或固有領土,以中華民國角度而言,憲法原 ... 下的定義。 於 nccur.lib.nccu.edu.tw -
#29.馬英九提兩岸同屬中華民國為何沒事? - DW
馬英九強調,《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時將中國分成兩個部分,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 ... 台澎金馬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我們是台灣地區,你們是大陸地區」,馬英九說。 於 m.dw.com -
#30.依據國際法,國家的構成要素有四:⑴人民,⑵有效控制的領土
因此,當時蔣介石宣佈台灣是中國的三十五省之一,且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的各項大選,包括立法委員、國大代表、監察委員等,都有「台灣省」代表的名額分配。 於 www.taiwanncf.org.tw -
#31.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不含台灣嗎? - 傅雲欽如是說
第2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於 taiwangok.blogspot.com -
#32.憲法一中 - 反共维基
憲法一中,為中華民國方面對於「一個中國」的一種政治論述,用來定義海峽兩岸關係。 ... 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及於全 ... 於 anticommunism.miraheze.org -
#33.我國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之探究
政治學背景之角度教授中華民國憲法多年,希望能藉 ... 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 ... 文字典,對疆域(territory) 之定義,所謂「疆域」,. 於 www.teaching.kyu.edu.tw -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一國兩制」vs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一 ...
換句話說,中華民國憲法現階段在其領土主權的主張,其結構就是「一國兩區」」。中華民國台灣當局在憲法層次上與外交政策上,至今未宣告放棄大陸地區的 ... 於 newtalk.tw -
#35.意識形態階級鬥爭:中華民國的認同政治評析
依循《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精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才會定義「大陸地區」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然而,憲法這種 ... 於 books.google.com.tw -
#36.兩國論是兩岸共存共榮的基礎 - 台灣教授協會
惟須注意,憲法增修條文原第十條現第十一條係授權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兩岸定位為「一國兩地區」,中華民國領土仍包括大陸地區在內,故該條例將「大陸地區」定義 ... 於 taup.yam.org.tw -
#37.自由地區- 翰林雲端學院
高中公民與社會- 自由地區 ... 係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內所稱之自由地區,乃現今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的領土,又稱「臺澎金馬」或「臺灣地區」。 與憲法規範上及 ... 於 www.ehanlin.com.tw -
#38.美國眾議院通過《台灣國際團結法案》 蔡正元:無效的法律結論
... 按照美國憲法規定國際法位階高於國內法,除非聯合國更改決議文, ... 意外挽救了蔣介石與中國國民黨,也挽救了風雨中殘存的中華民國,並給民進黨 ... 於 n.yam.com -
#39.馬英九稱台灣大陸「都是中華民國」 陸委會回應這樣說!
他說,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有定義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台灣地區是台澎金馬,大陸地區則是台澎金馬以外「我們的領土」。因此,不論是在台灣,在 ... 於 tw.nextapple.com -
#40.台獨繞不過憲法這一關 - 海峽評論
依照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 ... 於 haixia-info.com -
#41.中華民國疆域 - 联盟百科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文書中還存有所謂「法定領土」,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定義其範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 ... 於 zh.unionpedia.org -
#42.固有之疆域 - 阿摩線上測驗
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如果是包括A B C 其他跟領土看起來不怎麼像定義上的解釋. 於 yamol.tw -
#43.中華民國疆域 - Wikiwand
中華民國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1912年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領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 ... 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並未明文定義其 ... 於 www.wikiwand.com -
#44.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 法律百科
(二)發生在「大陸地區」的犯罪,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來處罰嗎? 原先依照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的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 ... 於 www.legis-pedia.com -
#45.第一章領土 - 新學林出版
黃昭元大法官→ 如何以「政治力」認定固有疆域範圍:應該以「制憲或. 修憲當時國家實效統治的範圍」為根據,來認定領土的. 範圍。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規定:「中華民國 ... 於 sharing.com.tw -
#46.馬稱中共憲法「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是事實學者轟:附和中共
學者痛批,馬身為中華民國卸任總統,卻接受中共憲法所稱「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 馬英九稱,兩岸條例第2條有定義「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於 news.ltn.com.tw -
#47.審查中華民國的主權領土 - 美國對台防衛責任調查研究條例
1931年05月12日制定、06月01日頒佈的《中華民國政治訓練時期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各省加蒙古和西藏。" 評注: 一些親中國的學者不斷聲稱, ... 於 www.twdefense.info -
#48.中華民國領土介紹(2023年更新) - 宜東花
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憲法上規定嘅中央政府體制亦具有內閣制同總統制混合 ... 2002年之前的《兩岸條例》,對「大陸地區」的定義還是「本條例第二條第 ... 於 www.ethotel365.com.tw -
#49.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中兩區」憲法嗎? - PeoPo 公民新聞
其餘「中華民國領土」,統稱為「大陸地區」。 事實上,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當時,中華民國政府聲稱的固有疆域「秋海棠」,老早就已經 ... 於 www.peopo.org -
#50.對陸分離路線愈走愈遠 - Yahoo奇摩新聞
民進黨政府施政不尊重憲法的程度真是愈來愈大膽。日前行政院秘書長居然以本身名義發函各部會,指依《國籍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非屬中華民國國民, ... 於 tw.stock.yahoo.com -
#51.馬英九:台灣、大陸都屬中華民國
馬英九致詞時表示,1997年中華民國修改憲法,定義中國分為台灣地區與大陸 ... 叫大陸地區,台灣地區就是台澎金馬,大陸地區則是台澎金馬以外的領土。 於 news.m.pchome.com.tw -
#52.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範圍為何?
該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至「大陸地區」則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又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復 ... 於 usmgtcg.ning.com -
#53.匯出WORD檔 - 法源法律網
中華民國領土 ,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於 www.lawbank.com.tw -
#54.馬英九湖南高喊「台灣大陸都是中華民國」 陸委會轟 - 菱傳媒
馬英九在談話中表示,《中華民國憲法》在1997年前後修改憲法,我們的定義 ...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馬前總統在中國大陸將我國憲法 ... 於 rwnews.tw -
#55.南韓憲法領土居然包括北韓。 (第3頁) - Mobile01
19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裡面明確定義領土範圍,確實沒有台灣「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 於 www.mobile01.com -
#56.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 天秤座法律網
中華民國領土 ,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 於 www.justlaw.com.tw -
#57.中華民國疆域
1936年憲法草案(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爲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於 www.rocmgov.org -
#58.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國家,政府依據憲法確立兩岸關係定位
根據憲法,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而我國憲法上的領土,涵蓋臺灣與大陸,政府當然不能承認在我國大陸領土上,另有一個國家的存在,因此我們不能承認對岸是一個國家。 於 www.mac.gov.tw -
#59.中華民國憲法
﹝1﹞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於 www.6laws.net -
#60.馬英九高喊中華民國憲法台灣大陸都是中華民國國土 - 聯合報
條文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未直接指涉),僅有由自由地區之國民擁有完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但部分僑民亦有選舉權 ... 於 udn.com -
#61.林昶佐:「中華民國」遭16國「侵佔」 「大陸」事務卻只針對 ...
... 定義,所稱的「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 固有疆域」的定義非陸委會權責,是憲法、大法官會議要處理的問題, ... 於 watchout.tw -
#62.憲法、國歌、國旗都沒有用!把它修改的漂漂亮亮,它仍是為盟 ...
大家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憲法增修條文上有定義適用對象跟地區? ... 把它修改的漂漂亮亮,它仍是為盟軍佔領代管的法律身分,不得主張擁有台澎領土主權。 於 www.instagram.com -
#63.解構反分裂法 - 台灣國
(3)民國25年5月5日五五憲草第4條原文「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郟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 ... 於 www.taiwannation.com.tw -
#64.再創紀錄!馬英九在陸公開宣示主權:台灣、大陸都屬中華民國
馬英九表示,我們國家1997年修改憲法,增修條文定義分為2個地區,「一個叫台灣地區,一個叫大陸地區,都是我們中華民國,都是中國,只是兩個部分。 於 www.storm.mg -
#65.维基百科- 憲法一中
憲法一中,為中華民國方面對於「一個中國」的一種政治論述,用來定義海峽兩岸關係。 ... 一中是指,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領土 ... 於 indianhomehealthcare.com -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国情相关 - 中国政府网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 ... 於 www.gov.cn -
#67.中華民國疆域-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目前中華民國有效管轄領土,包括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及南海諸島中的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與中洲島,總陸地面積為36,192平方公里,在世界各國領土面積排名第137位。 於 zh.wikipedia.org -
#68.來談固有疆域吧!!!(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談起!)
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 ... 於 alexandroslee.pixnet.net -
#69.投書:三步驟幫「中華民國派」和「台派」解決矛盾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領土範圍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不在大法官職權。也就是說,一個國家主權所及的範圍就是領土,是國際政治實力較量後的 ... 於 www.upmedia.mg -
#70.地,則為「超現實的憲法」,通常係對敵對或不友好國家之領土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一九三二年)第一條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這些規定,都只是描述及列舉實際統治及管有之領土範圍,未及以前被奪被. 佔 ... 於 www.taiwanus.us -
#71.《製造中國》:為什麼中國一點都不能少? - 工商時報
《臨時約法》第三條簡單表明:「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 內外蒙古、 ... 儘管出現新名詞,一九一四年這部憲法對領土的定義只會使人對前帝國疆域的 ... 於 ctee.com.tw -
#72.中华民国是不是依然在坚持海棠版的领土,有什么意义呢?
憲法 §4: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五五憲草§4: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 ... 於 pincong.rocks -
#73.中華民國沒有教你的事(上):國際法中的「國家四要素」
按國際法理來說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有「領土主權」、「歸屬人民」及「代表政府」這三個組成「主權」,再來是具備「外交能力」,但這指的並 ... 於 www.thenewslens.com -
#74.中華民國憲法淺析 - 朝陽科技大學
有了前述的背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與人民權利保障書的《中華民國憲法》之科目或其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 於 ir.lib.cyu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