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呂榮海,郎貴梅,李麗,顏雅倫,譚湘龍,章忠信,劉永沛,孫遠釗,吳尚昆,周延鵬寫的 兩岸知識產權發展趨勢:以重要案例評析為中心 和鈕則勳等11人的 傳播倫理與法規(第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法院-書面質詢:著作權授權平台需要政府的積極建立也說明:這次侵權爭議是雙方對於授權方式認知不同而造成的,KKBOX將與唱片公司及版權公司 ... ¬二、另,據報載:財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不滿好樂迪民生分店公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揚智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所指導 梁秀雯的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021),提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開遠所指導 吳昭慧的 論法人侵犯著作權之犯罪能力與刑事責任 (2021),提出因為有 無責任無處罰原則、刑事罰、法人犯罪、轉嫁罰制度、兩罰規定、著作權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解答。

最後網站選手因十幾萬版權費痛哭 綜藝的音樂版權這麼貴?則補充:近年來,音樂綜藝中的版權問題屢屢陷入爭議,一些節目未經授權便翻唱、 ... 盡管國內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但並不能覆蓋到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兩岸知識產權發展趨勢:以重要案例評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問題,作者呂榮海,郎貴梅,李麗,顏雅倫,譚湘龍,章忠信,劉永沛,孫遠釗,吳尚昆,周延鵬 這樣論述:

  本書以近年兩岸發生的重要知識產權案例評析為中心,一方面介紹案例的爭議及法院的見解,另方面也提出了作者寶貴的理論分析與實務見解。對於想多瞭解知識產權領域的相關應用者,不管是學生、企業主、公司法務、工程師、管理者等等,本書絕對能提供更多層面的思路與解決建議。

大型演唱會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問題,作者梁秀雯 這樣論述:

唱片工業因盜版及數位下載營收下滑,當今現場演唱會價值呈現逐步上升趨勢,唱片公司轉型成為音樂娛樂公司,開拓現場表演市場,形成「體驗經濟 」模式。演唱會舞台設備愈來愈複雜,舞台工程風險因此顯著升高,演唱會製作在數位環境下法律議題較多元,著作權爭議也較過去複雜。 本論文觀察大型演唱會產業,嘗試說明刑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著作權於演唱會之實務運作,提出分析與見解。本研究結論為:一、產業方面演唱會產業應著重硬體施工防災策略; 應制定演唱會硬體施工作業準則; 定作人及承包商的義務應以書面約定清楚; 演唱會製作內容的著作權管理,應包含:著作類型、權利歸屬、權利的限制、著作人格權的行使、授權方式約定;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共同研議如何利用資訊科技,建置共通的數位資料庫。二、行政機關 演唱會舞台特殊訂製機關應納入源頭管理; 文化部人才培訓計畫應與勞動部職安署應合作輔導演唱會產業活動規範; 智財局應規範多媒體權利內容以保障新型態著作權並應輔導放寬通過美術著作權集管團體;大學法律系開設「娛樂法」相關課程或學分; 政府機關於藝文採購契約著作人格權約款,允許創作者依著作權法行使著作人格權。三、立法及司法機關 演唱會如未構成「意圖商業利益」與「意圖私人獲利」要件,即使未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仍不應適用刑事責任; 舞台工程意外而致傷涉及不作為過失犯,法院應審理行為人是否有管理疏失、保證人地位、

作為義務與作為可能性。關鍵詞:演唱會、不純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公開演出、集體管理團體。

傳播倫理與法規(第二版)

為了解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問題,作者鈕則勳等11人 這樣論述:

  本書從四大面向來聚焦與傳播倫理法規之相關議題。首先,在總論部分,先將我國傳播法規體系作一鳥瞰,同時介紹我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之法規與現況;第二部分是介紹新聞倫理與法規,內容包括傳播倫理與媒介第四權,電視新聞報導之法規倫理,傳播誹謗與隱私保護,網路時代的新聞報導與著作權,情色資訊、兒少保護與表意自由。廣告倫理與法規是本書置焦的第三部分,內容除了先陳述廣告代理與公關業之倫理外,進而說明廣告自律、虛偽不實廣告與吹牛廣告之相關內容,接下來則分別敘述食品、化妝品、藥品與競選廣告之倫理與法規;在結論部分,本書亦將兩岸傳播交流法規作了歸納分析,現今社會中之傳播現象與媒體素養的重要性也是

值得關心的議題。在討論完這些主題後,良知與實踐:傳播倫理與法規的重構,除了作為本書的總結外,亦期待能夠激起社會對相關議題之正面反思。

論法人侵犯著作權之犯罪能力與刑事責任

為了解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爭議的問題,作者吳昭慧 這樣論述:

法人是否有承擔罪責之能力?此問題在我國法律之學術界始終未有定論。西元2015年,檢察總長針對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大統長基案)親自提起非常上訴,其認為此案不僅違反釋字687號解釋所揭示之憲法原則——「無責任無處罰原則」,亦錯誤地援用不合時宜之轉嫁罰相關之判例,並且認為其所犯之罪已明文規定,係以兩罰規定處罰法人,故其應有犯罪之能力,但上訴書卻遭到駁回。在駁回書中,其認為:「法人無惡念,無惡念之人不可能犯《刑法》。」。此乃採取德國刑法理論。假設德國刑法理論係正確無誤的適用於我國法律,又符合我國現今工商社會現象,為何在眾多法律條文中,仍有處罰法人之條文規定?更者,在

西元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之會議書中,認為法人僅有受罰主體之地位。然而,此一論點似乎與「無責任無處罰原則」之主旨相違背,若是照其會議書所說,則法人依照此原則,應當連受罰主體都不是。又,依照《刑法》第33條,主刑之處罰僅會顯現於犯罪行為人之上,若依規定對法人處以罰金刑,卻認為法人非犯罪主體,僅為受罰主體而受罰之,已然違反「無責任無處罰原則」,或有違憲之虞,遂引發本文之研究發想。惟,我國法條數不勝數,是故本文主要以正逢修法之《著作權法》為主,並且以其第101條對法人之處罰,以及本條文所規定之各罪的犯罪型態進行探究可知,根據此條文使用之兩罰規定,可以確立法人在《著作權法》之定位,

係為犯罪之主體,且具備承擔罪責之能力。另外,本文亦參考美國、中國及日本在其《著作權法》中,除了前述三個國家皆肯認法人為犯罪主體之外,亦承認其具備承擔罪責之能力。因此,法人不應被否定為不具備承擔罪責之能力,且其係當然之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