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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徐曼瑄的 論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救濟 (2021),提出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處分、行政執行、行政救濟、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決定、異議之訴、撤銷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猷龍所指導 黃照棻的 禁奢條款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1條、執行方法、拘提、扣押命令、限制出境的重點而找出了 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的解答。

最後網站人權大步走: 行政執行篇- Google Books則補充:人權大步走 : 行政執行篇. Front Cover. 張清云.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出版, 2013 - Civil penalties - 207 pages. 0 Reviews. What people are saying - Write a review.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法務部人權秘笈

為了解決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的問題,作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人權教材編纂小組 這樣論述:

  本教材係就分署執行業務流程,擇其中數個較為重要,且經常採取,而執行人員於執行過程中較易忽視部分細節,致有侵害人權之虞的執行措施,配合兩人權公約之相關規定,以虛擬或實際案例改編之方式呈現,並以深入淺出、淺顯易懂、輕鬆活潑為原則,讓執行人員在極短時間內瞭解兩人權公約,進而結合理論與實務,確實將人權理念貫徹在執法作為及執行措施中。

論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救濟

為了解決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的問題,作者徐曼瑄 這樣論述:

行政執行法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作用所生之金錢給付義務,應稱為「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本文以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救濟為研究範圍,對於行政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即時強制,容不予論述。我國為實現行政法上金錢給付之義務,設立專責行政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分署,職司該義務之強制執行,而行政執行方法涉及人民財產權及基本人權之保障,尤其實施管收手段間接達成履行義務之目的,係對人身自由之重大干預。處分機關對於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該執行分署所為執行行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

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惟異議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行政執行署所為聲明異議之決定,得否再行救濟及其救濟程序為何﹖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早期實務以立法意旨為由採否定見解,認為聲明異議乃特別救濟程序,異議人不得聲明不服,惟此見解悖於多數學者意見。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首次援引憲法對人民基本權之保障,准許異議人對於聲明異議決定,以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法理,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復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毋庸另行提起訴願,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行

政法院固肯定人民不服聲明異議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惟行政執行法並未區分行政執行行為之性質係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一律准許聲明異議,衍生行政訴訟類型適用之爭議。而以申請終止執行或抗告或異議之訴,擴張不服行政執行之救濟途徑,其適法性為何﹖另刑事訴訟法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修正第473條第3項規定,關於沒收或追徵財產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行政執行分署為之;而檢察官就刑事案件囑託行政執行分署為強制執行之適法性及當事人不服該執行分署所為執行行為,其救濟途徑亦需進一步探討。 我國早期實務對行政執行之救濟制度,與奧地利於西元1925年頒布之行政強制執行法相似,該國行政強制執行法

第10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執行行為者,得於符合該項規定之三種事由,向直接上級機關提出訴願,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訴願決定,則不得聲明不服。相較於德國聯邦行政強制執行法、邦行政強制執行法對於當事人不服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不論行政執行行為之性質為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當事人不服皆得提起行政訴訟;若不服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行為,得提起訴願及依行政法院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而不服行政事實行為性質之行政執行行為,得回復原狀者,依行政法院法第113條第1項第2句規定,請求除去執行之結果,如無法回復原狀者,則可類推適用行政法院法第113條第1項第4句,提起續行確認訴訟。而日本行政代執行法

第7 條規定,不服代執行者,得提起訴願或聲明異議,並得向法院提出訴訟。鑑於我國法制原則上繼受德國法及日本法,基於保障人權,可參照該等立法例作為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方法,而為免不服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聲明異議決定」之救濟程序過於繁復,得將行政執行署所為聲明異議決定視為行政處分,並將聲明異議程序視為訴願程序,准許異議人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禁奢條款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人權大步走:行政執行篇的問題,作者黃照棻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民生經濟受到全球景氣低迷、股災與天然災害頻傳等大環境的影響,低落的景氣一直難以回復。民生物價普遍上揚,財政收支差距越拉越大,造成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現象,預算赤字一直居高不下。由於欠稅大戶,無視政府財政困難,用盡各種方法及手段拖繳欠稅款項,於日常生活則照常出入高檔餐廳且出入駕駛名車,過著奢華生活,造成誠實納稅之義務人感到納稅不公,這些大額欠稅案件,早已計畫性脫產,恐追回稅捐困難。在台灣社會屢見此類不合理之案例,政府為了使這種「有錢豪奢,沒錢繳稅」之不公平現象有所改善,政府便快速修法通過施行,在這過程中參考外國有關禁止奢侈之相關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案,未來欠稅大戶不能享

受高消費之生活,此即為我國禁奢條款之誕生。對於執行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手段不外是核發扣押命令、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處分,也包含核發禁奢命令,各項執行方法可能剝奪人民的基本權、自由及財產處分等權利,亦可能同時侵害其他權利,例如居住隱私、財產隱私、名譽等多項權利,本文除列舉基本權與禁奢條款之關係,並說明是否有侵害之虞及相關法律問題。另試圖從現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及民事執行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有關禁奢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欠稅(債)的義務人及債務人消費標準之衡量,從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日常生活所必需來判斷,欠稅(債)人於積欠稅務或債務在日常消費時,仍不加節制而過著奢侈的生活,因而造成

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的案例,及訂定禁奢條款背後所蘊含的社會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