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封昌宏寫的 信託資產傳承的稅務規劃 和劉宗榮的 海商法(修訂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黃建智的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2021),提出全球人壽終止契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契約、受任人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葉啟洲所指導 林永正的 論保險利益與人壽保險契約移轉之適法性 (2021),提出因為有 保險利益、人壽保險移轉、保單貼現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球人壽終止契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信託資產傳承的稅務規劃

為了解決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封昌宏 這樣論述:

  要以信託作為資產的傳承工具,首先要瞭解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包括誰是信託契約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在信託制度下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有什麼樣的特性,以及信託要如何成立及消滅。為此,本書先將信託法的條文系統化,再以淺顯易懂的例子說明相關條文的內容,讓讀者可快速地瞭解信託法,知道如何在資產傳承中運用。   全球化時代,許多高資產者的財產早已跨越國界,臺灣現有的信託法制,是否足以應付這些不斷創新的傳承模式,也備受質疑。針對現有法制中存在的疑義,作者就信託為資產傳承的稅務爭議問題,提出問題癥結及可行的解決方案,期許信託稅制能更為優化,更適合於資產傳承,且避免不必要的課稅爭議

私募股權基金之受任人義務建構-以有限合夥組織為中心

為了解決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黃建智 這樣論述:

2022年歷經COVID-19疫情籠罩全球已近3年,對於社會、經濟帶來衝擊,造成諸多產業、供應鏈遭受破壞,產生百業待興之局勢,此時則需仰賴高度且專業之資本投入,以精準的投資模式,使資金與需求能夠準確媒合,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即有此種特性,因此扮演著資本市場新秩序之關鍵角色,而私募股權基金欲茁壯成長,健全之法制乃根本要務,於立法設計上,應抱持興利防弊同時兼顧之思維,其中,經營與所有分離產生之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即如何要求經營者們善盡受任人義務(Fiduciary Duty),此尤應正視,以免導致市場投資意願降低、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止步之弊端

。本文以私募股權基金組織型態上最常見之有限合夥制作為研究對象,本論文共分為六個章節,第一章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範圍、方法、論文架構,第二章先針對組織法層面,以有限合夥法受任人義務進行研究,介紹美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規範之內容,以及相關案例,進而分析討論我國現行法下有限合夥中受任人義務之定位是否妥當,如果要真正落實其人合性,應有何種新樣貌。第三章介紹私募股權基金之定義、運作模式、具備之優勢與隱憂,在監理法制部分介紹美國、歐盟、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國相關制度,第四章進一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之問題深入探討,從私募股權基金內部有限合夥契約出發、組織法規如何管制、比較法上特別規範的情形,以及我國現階段的

問題,第五章則提出改善之處,以契約條款、法制建構為主軸,於前者,本文參考美國學理、實務界之建議,提供針對各契約條款可改善之方向,同時亦提出其他非法制層面之機制作為參考;後者,本文分別以受任人義務管制主體、行為態樣、防範程序等作為建構基礎,並歸納比較法制上之借鑑,提出未來完善我國立法之建議。結論上,第一層面作為組織法之有限合夥法,對於受任人義務之管制,本文提出未來應有之立法樣貌,第二層面,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之領域,如何透過法制與非法制機制加以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環境,以供我國未來思考。

海商法(修訂四版)

為了解決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劉宗榮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一、從國際貿易與海上貨物運送的關係開始,到海上保險為止,依照事理的發展,由淺入深,進入海商法。   二、海上貨物運送的基礎,以海員、資金、船舶為中心,深入介紹相關制度。   三、海上貨物運送區分件貨運送與航程傭船,分別從定型化契約與個別商議契約的理論,依托運、運送、交貨、損害賠償的過程,說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於運送人責任,從主張全部免責、到主張單位責任限制、進一步到船舶所有人責任總限制,最後再透過海上保險,以化解風險,論述過程,井然有序。   四、各章備有習題,自修考試兩相宜。  

論保險利益與人壽保險契約移轉之適法性

為了解決全球人壽終止契約的問題,作者林永正 這樣論述:

人壽保險得以藉由保單質借或終止契約等方式變現,具有相當之財產價值,在我國人身保險滲透度極高的環境下,人壽保險契約構成人民重要的資產,惟此種資產是否具有流動性,而得由當事人依其意思進行移轉,或由法院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處分,我國保險法並無明確規範,且我國保險法就與此議題相關的保險利益,也規範得相當簡陋,而產生人壽保險契約移轉之法律風險。為解析以上問題,本文從人身保險利益之解釋出發,釐清保險利益歸屬主題、存在時點及法律效果等問題。並於此基礎上,進一步探討保險利益規範對於各種形態之人壽保險契約移轉可能產生的影響。最後,本文將在於保險監理領域,探討相關監理措施可能對人壽保險契約移轉衍生道德危險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