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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查詢停權廠商也說明:鉅,廠商未提出異議時,機關仍需時為停權事由之確認,爰明定機關之處理時效係依公文處理程序簽辦;另簽准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理時效,係參酌文書處理要點第九十四點之速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胡淑娟的 論行政執行網路拍賣之研究-以行政執行拍賣程序為中心 (2020),提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拍賣、現場拍賣、期日拍賣、期間拍賣、拍賣方法、電子簽章法、國稅徵收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林家祺、黃啟禎所指導 范思媛的 政府採購法單數或複數停權事由之評價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不良廠商停權制度、政府採購法、行政罰法、停權事由競合的重點而找出了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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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

為了解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詢的問題,作者鄧湘全,洪國華,鄧志偉,陳虹均,潘佳苡,鄧亦恩 這樣論述:

  一本廠商必備的政府採購工具書!   .清楚介紹政府採購法常見爭議類型與救濟方式   .精挑70則案例,律師教您如何解決手上的採購爭議   坊間唯一針對政府採購之爭議處理與救濟的專書,市面上關於政府採購法議題所出版的書籍,大多圍繞在法規逐條解釋或體系介紹,對於廠商之政府採購承辦等非法律人而言,較為枯澀難懂;為強化政府採購爭議問題解決的實用性,本書歸納國內政府採購各類型爭議,並精選實際案例,供機關及廠商承辦人得以具體參考使用。   本書為精擅政府採購法之陽昇法律事務所團隊所著,舉凡招標、履約、刊登採購公報、追繳押標金或保證金及刑事責任等爭議,佐以案例及實務見解詳盡說明,文字白話兼具深度

,即使對於法令函釋不嫻熟之廠商、新手採購人員,都能容易上手。

論行政執行網路拍賣之研究-以行政執行拍賣程序為中心

為了解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詢的問題,作者胡淑娟 這樣論述:

摘要一、 研究緣起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的動產拍賣是在特定期日中,讓應買人以口頭競價,由拍賣人高呼三次後,無更高之出價時,拍定給出價最高者;不動產投標是由投標人填妥投標書附上保證金支票,一併裝入投標信封後,投入拍賣機關的投標匭,由拍賣官現場開標來決標,傳統的拍賣與投標皆需關係人等至拍賣期日會同聚集到現場來完成。網路拍賣是將標的物刊登於網頁上,由應買人在網路上公開競爭出價的方式,在出價時間截止時,拍定予價最高之應買人。比起傳統的現場拍賣,拍賣方式網路化後,拍賣程序即不受時間與地理環境的限制,不僅能招來更多的應買人競買,更能讓拍賣物以更高的價格拍定。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網路拍賣,是科技進步所生的新

式拍賣方法,目前強制執行法未規定的網路拍賣方法,行政機關得否以行政規則做補充規定,涉及拍賣方法是否為法律保留事項之爭議問題,首先,本文將介紹日本法的網路拍賣程序,以供比較研究。其次,德國已將動產網路拍賣明訂於法律之中,本文予以翻譯與解說,以供將來修法參考。最末,介紹現今中國網路拍賣實務現況,以供我國將來實務運作之參考。三、 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未來的拍賣方法隨著科技的進化,將超越當代立法者的想像範圍,強制執行之立法體例,是否應將拍賣的具體方法授權主管機關制訂,而不是將拍賣的方法鉅細靡遺的規定於法條之中,讓主管機關視當代社會的發展,迅速且有彈性地修正行政命令以資適用,以利提升拍

賣程序的效率,值得吾人省思。行政執行實務難題透過法律解釋有時而窮,在法律解釋的窮途之際,即為研究修法的起點,學生擔任行政執行書記官工作已有十餘年,現行法上的拍賣實務受限於法令規定,未能採用網路拍賣之方式來將查封物變價,導致動產拍賣與不動產投標,均需在拍賣期日以大量人力進行現場式的拍賣程序,不僅民眾需要親自到現場參與應買,拍賣機關更要佈置現場與出動人力維持拍賣秩序,程序耗費相當之不經濟。加上新冠肺炎疫情下,避免群聚導致感染風險提升之人類新生活型態,採行網路拍賣,更是我國行政執行實務所面臨的迫切議題。本文基於上述問題認知,以日本、德國、中國大陸制度為研究對象,進而思考在立法政策面,有無值得採納之優

點,並參以其實務上已經成熟地應用網路拍賣將查封物實施變價,各國相關實務運作細節,本文也將完整蒐集資料翔實地一一介紹,以供我國行政執行採行網路拍賣之重要參考關鍵字:網路拍賣、現場拍賣、期日拍賣、期間拍賣、拍賣方法、電子簽章法、國稅徵收法

政府採購法單數或複數停權事由之評價研究

為了解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查詢的問題,作者范思媛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廣泛,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與接受機關辦理採購,符合一定條件之法人或團體、受機關委託之法人或團體等,每年適用採購法之採購市值粗估達一兆九千億,金額十分驚人,廠商為求鉅額商機,可能在投標或履約過程產生不當行為,如以不實文件投標增加得標機率,或是得標後卻為求牟利擅自減省工料,造成公共利益受損等情事,故而對有類此違法或違約行為之廠商,採購法定有將不良廠商停權之規定,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於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然而實務上常發生廠商同時構成採購法第101條多款停權事由,產生停權事由的競合時,機關究竟應以何款公告停權的問題,蓋依廠商構成的款次不同,有不同的停權期限,

在108年修法前為一年及三年,修法後則分為三年及以停權次數逐次加重,最長為一年。此問題於採購法並無明定,解決方法目前亦無定論,有機關係擇一處罰較重之條款為停權,亦有將所有構成之條款併罰,甚或一款停權事由之期限屆滿再停下一款者,各機關各自為政,法院見解不一,如此漫無標準對廠商權益影響甚鉅,實有釐清之必要。是以本文主要研究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各款間之競合關係及其法律適用,以及探討如何認定廠商之行為數,蓋廠商若以數行為構成數停權事由,自應併罰,而無競合問題。另因現行政府採購法停權事由有15款,各款間互相搭配可多達上百種組合,故將先統計出實務上最常見之廠商被停權事由,並針對這幾款停權事由與其他各款間之

競合關係做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