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ElizabethOtto寫的 包浩斯的女性藝術家:45位被遺忘的女性紀錄 和(英)詹姆斯·布萊斯的 歷史與法理學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典藏藝術家庭 和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吳秀玲所指導 許弘諺的 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之話語分析(1949 至 2019 年) (2019),提出剛性憲法柔性憲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統戰宣傳、政治傳播途徑、話語分析理論、一個中國原則、融合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周漾沂所指導 古慧婷的 論施用與供應毒品行為之可罰性 (2019),提出因為有 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持有毒品、製造毒品、運輸毒品、法律家長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剛性憲法柔性憲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包浩斯的女性藝術家:45位被遺忘的女性紀錄

為了解決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問題,作者ElizabethOtto 這樣論述:

淹沒於時間裡的包浩斯女力故事   「包浩斯」的故事通常侷限性較高,偏重於其創立時間、地點及少數重要的知名男性上,像是沃爾特.格羅佩斯、馬歇爾.布魯耶、保羅.克利、瓦斯里.康定斯基和拉士羅.莫歐尼-那基。《包浩斯的女性藝術家:45位被遺忘的女性紀錄》突破了狹隘的歷史觀點藩籬,揭露全新的包浩斯樣貌:被大部份歷史書毫無道理地遺忘的四十五位包浩斯女性。本書更進一步闡述包浩斯如何吸引歐洲甚至全球各地的女性前往,以及如何透過這些國際性的女性設計師、藝術家與建築師,將包浩斯訊息傳遞到全世界的愛好者。   本書除了提供對包浩斯基本的理解,也為了對在現代藝術與設計中太常被忽略重要性的女性藝術家感興趣的人

,挖掘出包浩斯歷史的另一部分,使包浩斯所執行的藝術及生活方面各種實驗,和持續到今日與全世界觀賞者有共鳴的創新,產出新的體悟。  

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之話語分析(1949 至 2019 年)

為了解決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問題,作者許弘諺 這樣論述:

中共自1949年建政以來,迄今臺灣歷經逾70年之中共五代領導人的各項文攻武嚇以及統戰政策,從過去的毛澤東時期的「武力解放臺灣」、「和平解放臺灣」、「一個中國三段論」;鄧小平時期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江澤民時期的「一個中國新三段論」、「江八點」;胡錦濤時期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反分裂國家法」以及習近平時期的「九二共識」、「融合發展」。皆在在顯示中共對於臺灣的統戰動作越來越彈性與細緻,過去文攻武嚇及「和戰兩手策略」的手法,已然不足以說明中共對臺灣的野心,漸進式地將兩岸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層面進行交流、融合,透過收買臺灣人心更成為中共現階段的主要操作手段,試圖透過釋放大量的惠

臺政策達到其最終「和平統一」之結果。因此,本研究認為要瞭解中共「如何看待臺灣」與「如何統戰臺灣」,得從中共對臺統戰宣傳的「語言系統」著手,由中共對臺的政策、重大事件或是重要官員的公開講話等的「話語事件」中一一進行解析,並將「中共對臺統戰宣傳如何發展與建構」、「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之話語內涵與意義為何」以及「臺灣如何面對中共之統戰宣傳」,此三項問題意識作為本論文的核心研究。是故,本研究以政治傳播理論為經,以話語分析理論為緯,意即以政治傳播理論為研究途徑,蒐集中共對臺統戰宣傳相關的「話語事件」,尤其是其「統戰宣傳的內容」;而話語分析理論則為研究方法,透過話語分析理論分析蒐集而來的「話語事件」,進而交織

構成中共對臺統戰宣傳的「完整地圖」。然由於話語分析理論本身在社會科學領域並未提供一套具有系統性的分析方法,因此本研究採用「話語的歷時分析」作為文本與社會實踐脈絡的釐清,意即剖析各項話語事件中的話語結構、意涵以及前後的互文關係;再以「話語的共時分析」歸納歷時分析中相關聯的話語事件,分析歸納出中共統戰宣傳中不同層次的話語或語境。最後再綜合「歷時分析」與「共時分析」的話語事件及其話語進行「話語的定性分析」,將中共各項話語事件及話語做出「柔性」、「中性」與「剛性」的分析和歸納,並從中揭示中共對臺統戰宣傳的過去、現在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脈絡及其政治訊號。

歷史與法理學研究

為了解決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問題,作者(英)詹姆斯·布萊斯 這樣論述:

《歷史與法理學研究》是布萊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所做系列研究的成果,其中大部分內容是他在1870年到1893年間作為牛津大學市民法欽定講座教授期間的講稿內容。原書初版於1901年,分上、下兩卷,包含文章十六篇(外加兩篇演講文),中譯本翻譯了其中前十篇。前十篇有著非常集中的主題,即布萊斯所謂的“政治憲法”。布萊斯以其對於歷史的精熟理解,創造性地提出了政治憲法這一論題,並在憲法史上創“柔性憲法”和“剛性憲法”的概念。

論施用與供應毒品行為之可罰性

為了解決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的問題,作者古慧婷 這樣論述:

毒品戰爭永無休止,我國長期以來多採取嚴刑峻法,作為毒品問題的回應,然而以刑罰作為管制手段,必須釐清各行為的本質與可罰性基礎。本文首先從柔性家長主義立場,認為本質為自傷行為的施用毒品行為,出於「認識瑕疵」與「成癮狀態」所導致的自願性不足,國家確實應予以干涉,惟以刑罰作為干涉手段而言,管制方式應採取間接家長主義,透過限制毒品提供者,避免施用者非自願之自傷。接著,本文以自由法概念下「普遍有效性」為要件的法益概念,檢視施用毒品罪之正當性基礎,包含善良風俗、國計民生、國民健康及後續犯罪等,本文認為此等關於施用毒品行為外部負面影響的指摘,均不足支撐施用毒品罪之正當性,並且透過各概念背後社會意義的觀察,可

理解社會大眾敵視毒品的緣起,大抵來自社會多數所抱持的資本主義精神,以及將施用毒品與其他犯罪行為的關聯性過度膨脹。本文接續檢視販賣毒品罪、持有毒品罪與製造、運輸毒品罪,認為販賣毒品行為的可罰性基礎,乃在於無以確保施用者自願性卻仍提供毒品,造成施用者非自願之身體、生命法益侵害,以此為基點,對於刑罰過於前置的持有毒品類型與製造、運輸毒品類型予以否定,並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之可罰性時點亦予以限縮。最後,考量提供毒品行為的可罰性基礎,本文對現行毒品分級制度進行檢討,認為應以「成癮性」與「傷害性」取代現行模糊的分級標準,並建議將低成癮性與低傷害性之娛樂性用藥納入國家監管,由國家擔任確保施用者自願性的角

色,建構合法提供娛樂性用藥的管道,使施用者有實踐自願娛樂用藥決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