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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學系 顧忠華、孫中興、薛化元所指導 鄭維中的 荷蘭時代臺灣的社會秩序: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2000),提出北港 RC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會議、自然法、市政法庭/市政廳、市民階層、荷蘭東印度公司、臺灣、熱蘭遮城、文明化的歷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北港 RC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荷蘭時代臺灣的社會秩序: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為了解決北港 RC橋的問題,作者鄭維中 這樣論述:

本文以荷蘭時代臺灣的政治與社會機構的建立過程為例,說明荷蘭當局試圖以自然法架構推展到亞洲地區時所面臨的特殊正當性問題,以及原住民、漢人社會面對這個情況的迴響。 荷蘭歷經了數世紀法制機構合理化的過程,在17世紀踏入將中古自然法架構過渡到近代自然法架構的轉折階段。荷蘭統治臺灣的38年期間同時也透過自然法理論來改造中世紀的法律習慣與機構。荷蘭當局透過一系列戰爭與結盟的過程在臺灣輸入了歐洲封建政治制度中的等級會議:「地方會議」(Landdag),並且以此賦予原住民法律地位從而確立自身統治的正當性。不過,在引進一套歐洲式法律制度同時,原住民本身的真正意向則被模糊化,以符合基督徒特別

是傳教士的想像。這一點為自然法架構的一個疑難點,亦即非基督徒的行動方式不符合自然法體系對人性論的預設時,採取自然法架構來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是否有其正當性? 另一方面,流動於於東南亞各地區從事商業經營的漢商,定居於歐洲人設立的殖民城市之內,為了各種法律交往的必要性而獲致各種法律地位,包括「市民」(borger, citizen)的法律身份。荷蘭人在熱蘭遮市所設立的「市政法庭/市政廳」(schepen),便是由荷蘭移植到臺灣的歐洲城市自治機構。漢人市民透過請願的方式,將原有的鄉約上呈給議會完成立法,使漢人社會的鄉約脫離地方默契的性質轉化為公共的法律。雖然如此,由於漢人方面對法律

的認知與荷蘭人對法律的認知差異,漢人市民階層並未視荷蘭人經由認定法律地位時授與的消極公民權(生命、財產、自由權)為一種可以抗阻中華帝國皇帝官僚的支配力的「權利」。因此,漢人面對這一套西方法律規則時,他們雖然接受,卻不是以和西方人相同的方式來認知這一套制度運作。這是自然法體系的另一個疑難點。亦即,非基督徒對自然法體系的解釋與原有的基督教文化背景杆格時,以自然法體系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是否有其正當性? 從漢人與原住民對與荷蘭人互動的過程中,可發現上述的問題遍佈於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之上。荷蘭傳教士雖然意圖將原住民轉變為基督徒,卻發現將原住民轉變為基督徒並不是靠著上帝預定的計畫,而是

適度教育的成果。同樣的,漢人賴於其漢式教育過程造成的行動模式來獲致自我證成的正當性。荷蘭教會試圖將原住民婦女規訓成貞潔的基督徒,漢人家庭也試圖以裹小腳的方式教養她們。這正說明了正當性不是來自於抽象的理念基礎,而是來自互動過程中積累起來的互動結構。歐洲歷史中封建等級式的互動結構和基督教的理念結合起來,造就了自然法理論的正當性。按這個看法,自然法理論在面對非基督教人民時有無正當性的問題,應該檢視實際歷史互動過程積累造成的互動結構來加以解答。同樣的,檢視漢人社會經過數千年歷史所積累下來的獨特互動結構之後,發覺此一互動結構亦有其固有的歷史變遷方向,亦即漢人社會「文明化的歷程」。這個過程中,漢人社會中以

自然現象為基準的宿命性的人倫義務觀漸漸轉變為以適當欲望為準的社會性人倫義務觀,即「物有定份」的觀念的引伸。以這個觀念為基礎,透過自然法架構的引入,能夠將人倫義務觀轉變為「權利」觀。在熱蘭遮市民遺孀與姻親家庭分析產業的過程之中,漢人市民以法律習慣調查後的結果為基礎來從事判決。這一方面保留了漢人社會「定份」人倫義務觀的正當性精神;另一方面,此一判決形成判例後,即成為其他市民可加以援引的「權利」,在荷蘭統治下抗阻中華帝國律令的規定。無意中將中華帝國本土境內與皇帝律令脫節的現實社會變遷實態,透過荷蘭的法制度重新加以規範,打開了漢人社會發展受制於傳統結構的瓶頸。漢人利用荷蘭當局引進的法制技術打開自身文明

化歷程的新出路,使得自然法架構的二個難點因此獲得解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