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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蕭全政所指導 黃德源的 台灣地區核能發展之政治經濟分析(1945~2001) (2001),提出協和電廠延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能、政治經濟、台灣地區、核武、核電。

最後網站傳讓核二、核三延役?台電闢謠:連用到屆齡都做不到則補充:傳出蔡政府研議核二、核三延役,台電澄清,核廢料的處理是中央地方要共同 ... 汰換既有機組,規劃大潭、興達、台中、協和及通霄二期等新增燃氣機組。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協和電廠延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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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核能發展之政治經濟分析(1945~2001)

為了解決協和電廠延役的問題,作者黃德源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自引進核能發電以來,政府相關單位以及學術團體多以因應能源多元化以及經濟發展之所需,作為引進核能發電依據。然而,在檢閱臺灣核能發展的相關文獻後,發現電力資本成長以及能源多元化並非是政府的主要目標,而為從屬地位;亦即政府最初引進核能發電,並非全然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發展核武。易言之,最初核電廠的引進不過是遂行以民用掩飾軍用目的。這樣的觀點必須從較大的歷史脈絡中觀照才可獲得釐清。因而,本文主要的論點有三:首先所要探討的是臺灣地區核能發展的出現背景。核能科技有其普遍性部分,然若要對該科技對社會的影響有所理解,則必須將其置於特定的時空脈絡下進行理解才有意義。其次,本文所要分析的是臺灣地區核

能發展的內在限制,即國內哪些結構性因素限制了核能發展的內涵,並導致核能發展之變遷。最後,將討論臺灣地區核能發展的外在限制,重點放在分析美國核能工業及美國政府政策對臺灣政經形構的形塑與制約。此點對於臺灣這樣的小國尤具意義,對小國而言,內政卻往往是外交的延伸;臺灣核能發展的內涵與變遷,即相當程度反應這樣的結構,然其應對方式卻不一定是被動的。準此,本文試圖從核能具備的兩面性(核電、核武)出發,以國家機關/民間社會;結構/行動者;歷史結構法等三條動線,探討臺灣地區自一九四五年至二00一年以來,核能政策之整體變遷與發展。在資料來源方面,本文大量採用美國國家檔案局官方解密資料、中華民國國史館資料以及重要人

物的回憶錄等,透過資料間的「對話」,以期貼近史實。透過這些素材與所使用研究方法的交織互動下,筆者發現臺灣現今的核能發展(特別是核電),在於早期核武發展所造成核能結構不健全;在軍方所主導的核能發展下,核電淪為掩護工具,而無法真正達到技術、科技與人才的移轉。本文的目的在於敦促政府,儘速認真面對過去發展核武的歷史,並將核能科技回歸其應有的定位。如此一來,現今的核電爭議才能有一較客觀的評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