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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輔仁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 王潔媛所指導 林資靜的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歷程 (2021),提出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外籍家庭看護工、決策歷程。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統計資訊學系應用統計碩士在職專班 蘇榮弘所指導 林在一的 可選擇性的線性分類器方法應用於行政執行的經濟弱勢族群之判定─以某行政執行分署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方法選擇、分類方法、行政執行機關、經濟弱勢、線性判別分析、支援向量機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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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十二版)

為了解決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的問題,作者姜世明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為二十章,對民事訴訟法之課題擇其重點,予以說明。其乃著重在對基本論之探討,於憲法原則及民事程序法之發展關係、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流變,有較為詳細之介紹。本書對於現今民事訴訟法學處於「被緩和職權探知主義」與「修正辯論主義」間之選擇、「法律安定性」與「個案彈性」間抉擇,且提供部分思考基點。而對於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亦即是否程序法之發展從此將與實體法目的分道揚鑣?另是否將以當事人自主選擇取代原程序法所彰顯之法安定性及平等性?亦係現今民事訴訟法所面臨之十字路口。此外,就簡易程序、保全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等問題,本書亦均提供相關素材或個人之觀察所得,用供參考。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歷程

為了解決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的問題,作者林資靜 這樣論述:

臺灣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比率上升,在疾病與老化的雙重影響下,日常生活仰賴他人提供照顧,然家庭照顧者無法長期回應此密集性需求,選擇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協助分擔家內照顧成為首要選擇。本研究即探討失能長者之家庭照顧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決策過程與動機,採取質化研究,以半結構問卷進行訪談,訪談宜蘭地區曾考慮僱傭及已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失能老人家庭,共有17位失能老人之家庭成員,探討影響失能老人家庭決策與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歷程,及僱傭後對家庭互動關係之變化。 本研究發現,失能老人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為回應家中長者因疾病導致失能後需要密集性照顧,加上居住型態改變,多數長者與成年

子女並未同住,家庭照顧分工不易,面臨工作、家庭與子女分工等諸多限制。另有高齡配偶擔任家庭主要照顧者,皆為家庭向外尋求照顧服務資源之肇因。其次,失能老人家庭聘僱的決策過程中,遵循著「長幼有序」、「男性決策為主」之文化規範,以及「主要照顧者具有經濟決策權」的模式進行照顧資源的選擇。在現有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中,家屬選擇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考量分別為「照顧安全性」、「照顧連續性」、「照顧可負擔性」、「申請服務的可近性」,其中又以「照顧安全性」、「連續性照顧」為關鍵之因素,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的特質最貼近照顧需求。 外籍家庭看護工在進入失能老人家庭後,即與失能老人及家庭照顧者形成三角的互動關係,與老

人逐漸發展類家人的信任與家屬的僱傭關係,隨不同角色與關係,發展出三角制衡關係。失能老人與家屬皆認為在僱傭外籍家庭看護工後,在照顧品質及家人間的生活品質皆有改善,然仍需回應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元化飲食習慣」、「語言溝通障礙」、「執行照顧工作的異質性」等現況,指出雇主端需有意識的融合外籍家庭看護工文化差異。另外,首次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已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多年兩者相較,對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品質的穩定性」與「長期支出照顧費用的經濟壓力」之感受差異性最大。 為穩定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品質,與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溝通與培訓之質與量最為關鍵。同時,在媒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失能老人過程中,雇主須敏感家庭看護

工文化差異與需求,能有助於外籍看護工執行照顧工作的穩定性。研究建議家屬可結合社區端現有的資源網絡,由外籍家庭看護工陪同失能老人參與社區活動,有助於雙方的社會參與及對文化差異的了解,重視外籍看護工在家庭與社區的融合。政府在積極發展長照政策之際,回應失能家庭照顧者主觀性需求,增加服務資源的連續性與可及性,回應失能老人與家庭長期面臨之多元負荷,維持家庭的穩定性。

法律倫理學(六版)

為了解決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的問題,作者姜世明 這樣論述:

  本書區分專業倫理學概說、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及律師倫理四區塊加以論述,究其倫理根源,並對專業倫理公信不彰成因加以檢討,發掘巨塔下之陰影,並提出改善之道。本書對於法官審判獨立、中立;檢察官之檢察一體及客觀性;律師之真實義務、守密義務及利益衝突禁止等問題均有較為深入之論述。對於實務案例並有較多之蒐集,方便讀者閱讀與討論之用。

可選擇性的線性分類器方法應用於行政執行的經濟弱勢族群之判定─以某行政執行分署為例

為了解決台中 法律 在職專班的問題,作者林在一 這樣論述:

「執行有愛」與「公義無礙」是行政執行機關的施政理念。然而,在執行行政案件時,若能有效且準確的判斷經濟弱勢義務人,並予以分流不同的執行方法與對應的援助,是行政機關一直以來很重視的議題。本研究首先建構出一個可選擇最佳分類方法的結構程序,即以重複模擬抽樣的方式,觀察各分類方法在準確度比較上的成功率,以作為選定分類方法的準則。並透過收集歷年行政執行的案件與義務人的資料,先以定義相近且常用的線性判別分析 (linear discriminant analysis, LDA) 及支撐向量機(support vector machine, SVM) 來做為二選一的評估。研究結果顯示SVM具有較佳的準確能力

,且在穩態資料下,預測的驗證結果也有較好的表現。本研究雖僅比較兩種線性分類方法,未來亦可以此研究方法架構下,進一步探討多種分類方法評估的比較,讓資料分析人員可依據不同資料結構的案例,選擇出最適分類方法,並獲得更佳的判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