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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 醫務管理研究所 錢慶文所指導 陳文炯的 醫療法人之組織研究 (2006),提出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法、醫療法人、醫療財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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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之組織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的問題,作者陳文炯 這樣論述:

摘 要在面對健保局醫療給付日漸捉襟見肘、醫療院所經營越來越困難的情況下,醫療法適時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通過,增訂第三章醫療法人,為我國醫療院所的經營注入一股活力。原私人醫療院所所面臨私人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醫療院所不能繼承、醫師變動即視為新設機構、合夥人間的法律興訟……等等問題,皆可因醫療法人的架構而迎刃而解。然名為醫療法人,若以之與公司法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合夥相較,皆有很大的不同。值此新革之際,如何讓醫療機構的經營者、投資者與從業人員有進一步的認識與運用,實有廣為宣導之必要。醫療法人分為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其中組織章程、社員總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的權利義務、

董監事選聘章則與持分單與民法上的獨資、合夥、所得稅法上的執行業務所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皆有很大不同,為使其全貌更加清晰,避免見樹不見林,藉著本研究,冀望有助於大家對醫療法人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其重點摘要如下:為讓醫療法人之經營更具有醫療專業特色,特在董事人數有所規定,例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為九人至十五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醫療社團法人董事以三人至九人為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應具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資格,同時,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須具有社員資格,且外國人不得充董事長。醫療社團法人的社員所持有醫療社團法人社員權益,係以法人所發行之持分單為憑,持分單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在處分的課稅所

得上性質不同,一為財產交易所得,一為證券交易所得。為協助醫療法人內部管理更專業化,特規定醫療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處理準則。此外,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五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醫療法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而醫療法人對命令或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