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曹欽榮,鄭南榕基金會寫的 流麻溝十五號:綠島女生分隊及其他(第二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你講咩話?」香港言論自由粵語特展【公民 ... - 台南社區大學也說明:本次展覽以在台港人粵語書法的創意呈現,以及粵語錄音的真摯分享,以香港地道的文字、圖像及語言,表達香港不能說的一句話、香港已消失的人事物、代表香港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戲劇學系碩(博)士班 林國源所指導 吳佩芳的 臺灣軍事身體生成及後軍事展演現象研究 (2018),提出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戲劇人類學、後軍事劇場、軍事身體、政治儀式、儀式空間。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李維宗所指導 林佳臻的 論「刑法第315-1條」與「通保法」之適用 —以違法性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違法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法第315條之1、法條競合、無故、身分犯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的解答。

最後網站4/7言論自由日!紀念鄭南榕為爭取台灣民主化自焚殉道則補充:此時此刻生活在台灣的人們,享受著能自由發表想法、沒有顧慮的互相評斷,得感謝經歷各種苦難、犧牲奉獻的前人。鄭南榕則是其中一位,他是臺灣一位重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流麻溝十五號:綠島女生分隊及其他(第二版)

為了解決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的問題,作者曹欽榮,鄭南榕基金會 這樣論述:

  《流麻溝十五號》斥資新台幣8千萬拍攝電影,預計2023年上映!   一九五○年代的台灣,一個有「思想犯」的年代。   六名年輕女性白白失去了青春、自由,甚至生命………   「流麻溝十五號」是綠島思想犯共同的戶籍所在地。   一九五○年代初,綠島新生訓導處曾經關過一批女思想犯,她們稱為「綠島女生分隊」。   無法想像的監獄生活,出獄之日遙遙無期,對家人親友的掛念、對未來的茫然,衝擊著她們失去自由的心靈。出獄後,面對社會的歧視與生活的困苦,拼命求得一席之地。   六十年後,我們終於聽到阿嬤們親口講出這些故事,透過僅存的書信、照片、記憶,帶我們回到那個荒謬的年代,一段如此獨特的女性生

命史。   張常美 (省立台中商職一年級)──無辜的九十九人   老蔣說:「寧可錯殺一百個,也不要放掉一個」,我就是其中的九十九個。   黃秋爽 (台北靜修女中三年級)──我家七人被抓   我被判刑時,沒有拿到判決書,我爸爸也沒有判決書,因為家沒了,沒地址可以寄。   張金杏 (彰化大肚國小老師)──岩石縫長出的小草       我這個政治犯絕對要做給你看,我絕對要比那些沒有被關的人更厲害、做得更好,就是要走出來給你看。   陳勤 (台北福星國小老師)──天空在屋頂的那一端   原本期待燦爛歲月的未來,不料婚後不久即遭無妄之災,身繫囹圄五年六個月又十六天。   藍張阿冬、藍芸若 (女

兒一歲襁褓中)──帶著一歲女兒入獄   他們來抓時,女兒才一歲多,我正抱著她餵奶,看他們一堆人進來,我的腳就軟了,手還抱著女兒吃奶。   施水環 (台北郵電局職員)──辭別尊顏,無日不思   當每晚夢見慈祥的媽媽跪在神前為了您兒女祈禱,我眼淚暗暗地濕透了枕頭,只有您的來信,無時在我的身,入睡前一定拿起重念一遍。 本書特色   1.本書與《青島東路三號》同為鄭南榕基金會策劃,黃子欽裝禎設計。還有《我的青春、我的Formosa》、《美援時代:鳥事並不如煙》等書,同以台灣近代生活主題,掀起年輕讀者群重探台灣過去風貌的好奇與興趣,而有2019年《返校》電影票房破億佳績。本書初版上市十年後的202

2年,一部新電影開拍,從另一個角度來訴說“Herstory”。   2.累積十多年、上百人次的採訪收集,並透過各種管道取得珍貴老照片、官方檔案、歷史影像、背景考證,篩選出最為完整的個人紀錄。是白色恐怖時期非官方版的女性口述歷史中最完整忠實的版本。   3.書中記錄五位阿嬤的口述人生,有苦有樂、悲喜交集,跌宕起伏更甚小說情節,並佐以珍貴老照片及書信文件影像,帶領讀者回到那個荒謬又現實的年代。最後一位主角施水環,是書中唯一一位被槍決的人,透過68封留存下來寫給家人的書信筆記,及一些生前照片,認識她那純潔的心靈與堅定的信念,讀來更令人動容。   4.本書較少著墨於國族認同的政治議題,更多試圖探

索女性柔軟的人格特質,從生活中積極奮鬥前進的精神。如同眾多猶太人及戰爭受難者的口述歷史,往往是受難後的自我療傷,而女性療癒歷史創傷的特殊意義,在本書中更得到彰顯。

臺灣軍事身體生成及後軍事展演現象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的問題,作者吳佩芳 這樣論述:

本論文藉由戲劇人類學、歷史詮釋的觀點,以身體、空間、儀式、劇場、戰爭、媒體、現代性的鏈結做為線索,除了針對戰前日本殖民統治時期、戰後國民政府時期的政權印記,形塑臺灣軍事身體的影響性。與此同時,軍事身體的生成、表演場域上的身體實踐,本文所牽涉的議題和觸及的層面,著重在探究軍事身體主體性反映在表演場域及歷史意義中的闡釋。 首先,本文提出「後軍事劇場」的概念,藉由身體、聲音、空間、媒體的表現形式,梳理臺灣軍事劇場的流變以及軍事劇場美學現象。其次,從人類活動的「表演」視角,探究國軍的閱兵儀式、勞軍巡演、國家慶典上的軍事技藝,關注軍事身體的儀式行為所具有的表演性質,並細究解嚴後的軍事劇場思潮與質

變,同時定義「後」軍事劇場的意涵。 再者,本文從軍事身體的儀式空間、權力支配等角度來觀看軍藝展演中的觀演關係。一則析論國家儀典的表演形式如何被視為儀式的中介空間,另一方面透過解嚴前、後的集體認同,觀看勞軍表演的權力場域如何過渡到睦鄰表演的權力移轉。誠然,後軍事身體在政治意涵的審美底蘊下,以集體狂歡的行為走入民間社會參與各項儀式性表演,實踐過程中的儀典空間順勢因應軍事身體的踐履,產生實效與娛樂性的轉變。 本研究以「軍事身體」、「軍事劇場」、「後軍事劇場」為論述核心,研究結果希冀作為瞭解臺灣後軍事展演現象的參考依據。此外,臺灣的軍事身體轉型與後軍事劇場現象,對臺灣現代戲劇的發展所產生的

影響持續至今,這也使得本研究除了展現臺灣身體文化的變遷關係,也同時深化後軍事展演內涵的豐富性與再次認知歷史的複雜性,藉此闡釋臺灣後軍事劇場與臺灣現代戲劇歷史同步發展的普遍性。

論「刑法第315-1條」與「通保法」之適用 —以違法性為中心

為了解決台南言論自由日2023的問題,作者林佳臻 這樣論述:

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憲法第12條特予明定。 本文以違法性為研究主軸,探討論文主題之相關實務見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之行為主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範意旨及其是否應以身分犯加以修訂?並且整理學說與實務對於「無故」之定義為何竊聽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或談話,

一般人與公務員應如何論罪?是均以刑法315條之1論罪,公務員再依同法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或是兩者皆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論罪,公務員是否須再加重其刑?此為解釋論問題或應由修法解決?期待能透過此次的研究,以釐清此兩種法條在適用上可能出現法條競合等情形,方不致讓人民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