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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語文教育學系碩博士班 劉瑩所指導 黃宏文的 臺灣現當代漢人社會精怪文化現象研究 (2016),提出員林影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臺灣、精怪、文化、傳播、全球在地化、在地全球化。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劇場藝術學系碩士班 呂弘暉所指導 林佩蓉的 企業與2009年高雄地區「表演藝術行銷平台」共同行銷聯盟模式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共同行銷聯盟、表演藝術、表演藝術行銷平台的重點而找出了 員林影城的解答。

最後網站導演殷振豪員林人獻給彰化《當男人戀愛時》特映會 - PeoPo ...則補充:〔記者林明佑/員林市報導〕出身彰化縣員林市的台灣新銳導演殷振豪,將第一 ... 彰化,今(15)日彰化縣長王惠美、員林市長游振雄等人,前往員林影城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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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現當代漢人社會精怪文化現象研究

為了解決員林影城的問題,作者黃宏文 這樣論述:

精怪,也就是精靈和鬼怪,雖然多出於傳聞與幻想,卻是人類重要的文化資產。有關臺灣現當代漢人社會中的精怪傳聞,或見於人們口頭流傳,或散錄於典籍文獻,這些精怪的文化現象所涉甚廣,甚值得研究。本研究以歷史研究法、內容分析法及文本分析法進行研究,將精怪的文化現象分人群思想觀念、傳播表現及社會生活三方面進行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灣人思想觀念中的精怪,闡述並分析臺灣精怪文化的傳播現象及其所涉的社會生活面向,以揭示精怪文化在臺灣現當代漢人社會中的意義。根據本研究之結果發現,臺灣人對於精怪既敬且畏,呈現一種矛盾心態,可說是功利思想的投射。再者,臺灣精怪文化之傳播,不但具有民間文學之特性;在「全

球化」之浪潮中,也涉及創造與接受之交流,逐漸從「全球在地化」朝「在地全球化」前進;此外,亦與多元之社會生活面向相關,擁有獨特的功能與作用,蘊含良好的能量與潛力,亟需加以振興。 在研究展望方面,本研究為在地文化、精怪類型研發、文化符碼化、成功經驗複製等提供省思與建議,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參考。

企業與2009年高雄地區「表演藝術行銷平台」共同行銷聯盟模式之研究

為了解決員林影城的問題,作者林佩蓉 這樣論述:

國內表演藝術環境的變動,導致部分表演藝術團隊積極與企業進行「跨界」合作,分享彼此行銷通路資源的方式共同對抗環境挑戰;而國藝會於2006年開始推動的「表演藝術行銷平台專案」,讓擁有多元表演藝術產品的「平台」以「共同行銷」的方式與企業合作,可從中獲得更多效益。但是,合作的模式或是方法在目前尚未發展成熟,因此,本研究目的在於:一、探究共同行銷聯盟的理論基礎與模式;二、行銷平台之「藝術中介」特性於共同行銷聯盟合作過程中的影響;三、比較不同個案的共同行銷聯盟模式;四、修正共同行銷聯盟之模式,並對於如何促進企業與行銷平台之互動提出建言。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的方式,選擇2009年高雄地區「表演藝術行銷平台」

專案與威秀影城、金鑛咖啡、台灣味之素與中華衛星大車隊等企業合作之案例,並透過觀察與深度訪談等方法來收集資料以探究共同行銷聯盟之模式,並印證表演藝術行銷平台「共同行銷聯盟模式」之完整性與可行性。研究結果發現:目前企業與行銷平台聯盟動機主要為「拓展客源」與「品牌形象提昇」等因素,商業利業考量外,「社會責任」也會促使企業與表演藝術單位聯盟;從聯盟模式影響層面來看,聯盟動機影響著企業聯盟模式中的夥伴選擇、聯盟管理與效益評估考量因素,「社會責任」因素使合作夥伴願意給予表演藝術單位較多信任與協商空間;聯盟夥伴選擇因素中,行銷平台的「互補性能力」與「聯盟倡導者」較一般表演藝術團隊擁有更多優勢;聯盟效益則因消

費者認知態度改變的衡量不易,企業僅能掌握消費人次、廣告曝光量、總體營業額或活動問卷等資料,輔以「主管的主觀評估」方式調查與衡量。本研究對於企業的建議為「熟悉表演藝術的多樣性」和「多元化與差異化的合作」等兩項;而表演藝術行銷平台在提案與合作的過程中,必須考量自身、企業與團隊三方的立場,才能進一步地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因此建議行銷平台需熟悉自身的優勢、強調互利互惠、團隊資源的連結和提升執行者的專業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