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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陳耀祥所指導 包靜怡的 違憲審查制度中政治問題理論之研究─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核心 (2008),提出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治問題、統治行為、司法積極、司法消極、司法自制、行政特權、權力分立、違憲審查。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主權的領土範圍- 维基百科,自由 ...則補充: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理由書:「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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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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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制度中政治問題理論之研究─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核心

為了解決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的問題,作者包靜怡 這樣論述:

「政治問題」原則係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為尊重行政、立法部門專屬職權,例如:外交或國際法之行為、國會與行政機關間的爭議(倒閣與解散國會之問題)、內閣政策形成、戰爭之宣示等,司法為尊重行政、立法部門核心領域,應持司法自制的態度,於違憲審查時對於此類高度政治性案件,可持「政治問題」原則拒絕審查,將繫爭爭議留待行政立法解決之,避免介入政治漩渦中,以維持司法的超然中立,在美國及德國則採「政治問題」原則及「統治行為」理論作為政治迴避的論點。我國違憲審查實務中,有採「政治問題」原則及「統治行為」理論而不加以審查之案例,首見於民國82年釋字第328號中,正式提出:「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

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此後,大法官在釋字329號、釋字387號、釋字419號、釋字632號等解釋,有見諸解釋文、個別協同、不同意見書或聲請書中,經常援引此類「政治問題」應予迴避的論點,強調非屬司法權的界限範圍。「政治問題」原則或是「統治行為」理論的內容及界限卻常常備受批評,美德兩國對於類此理論均存在著許多爭議及質疑,主要原因在於其認定標準不夠明確,內容也未見合理,亦淪為法官逃避審查的藉口;但如逕予審查,則又有司法政治化的疑慮,「政治問題」原則成為違憲審查制度中極有爭議的問題。本文參照美德兩國對於「政治問題」原則及「統治行為」理論的類此概念之學說見解及實務作法,主要係以我國大法官實

務相關案例為主要研究標的,以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探尋「政治問題」原則更完整的分析架構,以達本文研究目的:我國司法實務「政治問題」的發展過程、審查作法及其適用之爭議,本文另參照美國「行政特權」學說見解及實務案例,探討我國對其特權,於實務上(釋字585號及613號)是否有「政治問題」原則之適用。各國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同設計,其審查理念及法官審查態度,歷史背景、政府體制都有一定的影響,美國嚴守三權分立,實務上可見諸若干引用「政治問題」原則之案例;德國憲法法院則無引「統治行為」拒審之案例,我國引此原則拒審的案例,目前只見諸釋字328號及釋字419號,亦不多見。故本文先論述權力分立原則及美德兩國及我國之

違憲審查制度類型,再以美德兩國相關案例參照,探討我國對此概念之實務案例,由於「政治問題」原則概念模糊不清,我國於實務運用上,常有說理不夠明確、相互矛盾,及太遷就政治現實的缺失,故運用「政治問題」拒審時應謹慎使用,應先就案件的憲法爭議部分予以審查,不能因其具有「政治性」而引用此項原則規避憲法賦予違憲審查之重責大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