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稅務小六法 和熊偉的 稅法解釋與判例評註 第十卷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詹鎮榮所指導 林易陞的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締約上過失責任規定之研究 (2020),提出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準用民法規定、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民法第245條之1。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劉佳盈的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潛在文化資產、補助法律關係、修正式雙階理論、行政契約物權化、三方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小六法

為了解決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本書共有十二類,收錄298種法規,並蒐集稅務相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804號解釋文。   ◎依領域區分為稅法總則編、內地稅法編、國境稅法編等三大類。其中內地稅法編下又分為所得稅類、財產稅類、交易稅類、消費稅類、稅捐優惠(例示)、其他重要法規等六類;國境稅法編下則有關稅徵免類、關務行政類、關務管理類、制裁規範類、其他規範類等。   ◎適合研習稅務相關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稅務從業人員使用。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締約上過失責任規定之研究

為了解決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問題,作者林易陞 這樣論述: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84號判決,首次明確肯認「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概念,並以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作為依據。此一見解非常具有前瞻性,然而將私法領域中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概念及規定準用於行政契約,建構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作法,勢必將衝擊現有行政契約法秩序,而產生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釐清。從而本文擬圍繞「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之見解,探討此一見解是否能填補行政契約締約階段的需求,以及如何解釋始能符合公法領域的特色,達成公、私法領域的調和。進而釐清行政契約「應否」以及「如何」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的規範。本文共有六章,第一章為「緒論

」,說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以及架構安排。第二章為「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原則」,希望釐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的大原則,以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第三章為「行政契約準用締約上過失責任的肯認」,討論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概念建構。因為締約上過失責任並非公法領域本身發展出來的概念,故本文從準用的角度切入討論。第四章為「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的實質討論」,從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的角度討論民法第245條之1如何準用於行政契約的領域。第五章為「實務見解評析」,歸納整理我國實務上有關「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第245條之1」的相關見解,並選定二則正面肯認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實務見解進行更為深入

的評析,觀察我國行政法院對於行政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態度。第六章為「結論」,總結前揭各章節的結論,將本文的想法作一個統整,期望能為行政契約締約階段爭議提供一些參考。

稅法解釋與判例評註 第十卷

為了解決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問題,作者熊偉 這樣論述:

  ◆秉持叢書慣有風格與獨特定位,共收錄13篇稅法解釋論文,6篇判例評註論文,2篇司法判決文書,1篇「微言大義」集錦,1篇會議研討精萃,堅持理論與實踐融通的基石理念,關注和研討稅收法定語境下的「稅法解釋」與「判例評註」。聚焦個人所得稅法的精耕細作,環繞資管產品類稅制的專題研討是本卷的最大特色。     ◆本卷專題策劃的個人所得稅法研討,既有針對個人所得稅法立法目的、功能地位等的「宏觀敘事」,也有聚焦「所得」概念、「其他所得」兜底條款等的「微觀精析」,結集一起,呈現不一樣的風貌。不同於古老的個人所得稅法,資管產品金融課稅可謂是「老革命碰到新問題」。問題的出現,不只是學界尚未具備充分知識準備

,決策者也無足夠經驗儲備。基於此,本卷邀約實務精英與學界專家共同研討,形成4篇稿件,整體推進資管產品類稅制的進位。"

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中心

為了解決基本權利對國庫 行政 是否 具有 效力的問題,作者劉佳盈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主題為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之法律關係,並以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為討論核心,該計畫共有三種補助類別,本文討論範疇聚焦於建物整修類。文化部補助行為採取修正式雙階理論模式,亦即前階段為行政處分、後階段為行政契約之形式。因行政契約締約者並不限於潛在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亦擴及至民間團體或有相關科系之學校,又因履約期間最久可長達10年,故該補助法律關係具有多面性及繼續性之特質,本文遂以此二特質開展相關法律問題之探討。本文共有五章,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的動機及欲達成之目的。第二章為「我國具文資潛力建築保存再生補助制度」,釐清本補助計畫目的不僅著重於潛在文化資產之保存,亦重視再利用

,並概述文化部補助計畫。第三章為「補助機關與受補助者間之法律關係」,此部分聚焦於補助契約內容,並嘗試釐清雙階理論模式之適用難題,給予現行制度修改之建議。最後,在補助契約進展中,不免發生契約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在此分述雙方得採取之行動。第四章為「補助機關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此處之第三人,係指非受補助者之建物所有權人,或履約期間繼受建物所有權者,二者雖非補助法律關係之當事人,然其行為將影響補助法律關係之效力,關於前者,應釐清其法律上地位,而關於後者,應討論其是否受補助契約之拘束。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總結前揭各章,並試著提出建議,期能作為實務進行潛在文化資產保存補助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