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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卿 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沈青鯉寫的 書香盛寵(一)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我在大理寺当宠物_百度百科也說明:《我在大理寺当宠物》是由刘镇明执导,徐开骋、胡意旋、王熙然、徐嘉苇、李奕增等主演的古装玄幻爱情剧。该剧改编自网络小说《大理寺少卿的宠物生涯》,讲述现代绝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甘懷真、陳登武所指導 楊曉宜的 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以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中心 (2016),提出大理寺卿 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唐代、司法官員、法典、司法審判、法律知識、法律互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中國文學研究所 唐翼明所指導 黃淑祺的 1976-1985:大陸文革小說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文革小說、敘事、現實主義、毛文體、現代漢語、尋根的重點而找出了 大理寺卿 肉的解答。

最後網站小說交流- #女扮男裝#肉文 大理寺.卿作者:安妮薇...則補充:大理寺 .卿作者:安妮薇光風霽月的大理寺卿蘇陌憶,一向是盛京女子們的春閨夢裡人。如此天人之姿,卻在盛京官場上留下了個神鬼不懼,第一酷吏的凶名。平日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大理寺卿 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書香盛寵(一)

為了解決大理寺卿 肉的問題,作者沈青鯉 這樣論述:

  前世的死神,今生竟變成苦逼小丫頭的保護神?   三災五難別害怕!白面閻王在此,保妳全家平安~   沈青鯉 清新小甜文~冷面神探寵妻攻略   上輩子盛元寧風光大嫁狀元郎,卻在大理寺的監牢裡死於非命,   重活一世,她握緊小小肉手,決心另覓良人,   同時盯緊害她家破人亡的毒蓮花堂姐,找準機會,十倍奉還!   誰承想,重生後第一次出門,盛元寧就遇到上輩子的「死神」——   未來的大理寺卿「白面閻王」陸行舟,如今只是個青蔥少年,卻已破過奇案,   而她時運不濟,被人販子擄走,最後有驚無險的被他所救……   盛元寧不曉得今生哪條路拐錯了彎,竟與這位頻頻交集,   引得肖想

他的洛川郡主,暗暗將「攻擊標記」釘在她身上,   盛元寧望著救人的「少年神探」,雖然屢次受他大恩,   但她心情複雜:少年,你我還是一別兩寬吧!  

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以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中心

為了解決大理寺卿 肉的問題,作者楊曉宜 這樣論述:

本文主題為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透過「法典行用」與「斷案場域」為分析視角。所謂「法律秩序觀」,乃指法典體系下的理想秩序、斷案場域與「法」的運用、司法官員的法律見解與變通性。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的研究目的與概況。第二章「法典呈現的法律秩序觀」,闡明唐代法典的編纂與頒行,以唐律之篇章安排為主軸,討論國家統治藍圖如何呈現在法典上。唐代法律權威之始為唐高祖頒行《武德律令》,「寬減」與「取其便」的法律思維貫穿整部法典,並確立「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在面對不同時局的變動與困境之下,各朝皇帝也必須在法典內部作調整與刪修,刪修法典意味著唐代統治者對於法典落實的重視與實用性。 在探討唐代法典的重要性

與時代背景之後,試圖從法典建構的法律秩序觀轉向司法官員,集中於司法官員在懂法、學法、用法三方面所形成的法律秩序觀。第三章「唐代司法官員與法典運用」,界定司法官員的身分、法律知識的取得及運用,進而分析法典的落實面。首先,在司法官員身分方面,分成中央司法官員和地方官員兩類。所謂中央司法官員,即御史臺官員的司法監督、刑部官員掌天下法典、大理寺官員折獄詳刑。至於地方官員掌行政、司法等多項職責,如使職官員、州縣官員、州府之司法參軍與法曹、縣尉等。此外,唐代官員的法律知識背景影響到法典落實的狀況,他們結合法典內容,透過試判練習法律推理能力,並適時運用在司法審理上。司法官員必須懂法也要善用法,斷案依據除了《

唐律疏議》,也可能須參考判例或案例集,如趙仁本編撰《法例》。唐高宗時期朝廷有意頒行《法例》,但高宗否決此項提議,不願更動唐初建立的律令格式體系,呈現出法典行用上的困境,這也說明了法典之外的「法」存在的可能性。 第四章「中央司法官員的司法經驗與形象」,討論中央司法官員對於重大刑案與地方案件的態度,他們是中央依法斷案的權威代表。國家的擇才標準影響到官員司法形象的構成,強調他們必須是「公直良善」、「斷獄允當」、「法學素養」等特質,這些形象雖然是官方期待,卻使文本書寫與史實建構的過程中,形成潛移默化的效果。司法者形象的建構與他們親自處理的司法經驗有關,即平衡司法、依法論法的特點,尤以強調善用法典

的特質,並且能在皇帝、權貴與官員之間找出平衡點。此外,中央司法官員的釋冤能力亦是重點,在許多唐代司法案例中,可發現絕大數的案例都與釋冤有關,釋冤是中央司法單位與地方官府的連結,透過審覆冤案與疑案,使其權威形象得以發揮。唐代官員在司法案件處理的期待與要求,主要和帝國法律體系的建立有關,即「依法斷罪」與「取證公正」的兩個要點。「取證」變成「釋冤」的致命一擊,意即取證不公會造成冤獄;相反地,取證公正且有技巧,則能平反冤獄,獲得斷獄允當的好名聲。 第五章「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本文以《折獄龜鑑》為參考文本,也引用唐代墓誌、《太平廣記》、《兩唐書》、《唐會要》、《冊府元龜》、《大唐新語》

等史料,補充司法案例的說明。從司法案例可知唐代地方官員在處理獄訟時,他們在斷案場域中如何和人民互動,尤其是針對案件當事人、官僚部屬之間的互動關係,或曉以大義,或善用法典斷案,或敏銳的辦案能力等,皆充分展現唐代地方官員與中央司法官員的差異。在官民的法律互動中,地方官員也可藉此建立良好名聲,此名聲是符合官方與大眾的期待。地方官員多涉及民事糾紛或人倫秩序,透過合理的推論與裁決,既可適當處理司法案件,亦代表官府在地方司法實務上的成效與名聲。 綜合而言,唐代司法官員從最初法典理想秩序觀的展現,到國家編修與頒行法典,又將此法典與法律知識運用在自已身上,並在實際案例的審理過程,善用法典、依法論法、平衡

司法、剛正不阿、釋冤等。在法典、法律知識與斷案場域三者之間,唐代司法官員逐步建構其自身的法律秩序觀。

1976-1985:大陸文革小說研究

為了解決大理寺卿 肉的問題,作者黃淑祺 這樣論述:

本論文主要選擇文革結束後,以「文革」此一歷史階段作為主要寫作題材的小說為研究對象。「小說」是中國當代文學中最具代表性的文學形式之一,更是新時期文學的主潮,因此本論文選擇從「小說」這種文體作為觀照文革的視角。文本的時間跨度設定在1976-1985年間,橫跨新時期文學從傷痕、反思、改革到尋根的幾個重要文學階段。第一章導論。在「文革」與「文革小說」相關論述的背景資料分析下,說明主要問題意識與研究方法。第二章則梳理毛澤東思想與其文藝大眾化的成果——毛文體的建構過程以及毛文體在中國當代文學中引起的相關問題。第三章透過新時期初期主要文藝思潮及論爭資料的彙整,重新建構1976-1985年間的文學現場,並指

出現實主義與現代主義在新時期的發展脈絡,以便與第四章、第五章的文本分析互為對照。第四章開始,側重在實際上的小說文本分析。首先討論文學對「文革」苦難的控訴,小說透過愛情、家庭倫理悲劇的指控,召喚大寫的人與「人道主義」。此外,文革作為長達十年的政治苦難,如何在新時期的「時間觀」中被排除於革命時間之外,並以此歷史敘述修復黨國的政治傷痕,並塑造「四化」新人,是此章重點。第五章則討論疾病隱喻與主體修復,分析知識份子、改革新人與紅衛兵/知青一代人在新時期的「新型社會關係」中,如何療癒自身,並在新時期社會中再造主體。然而個人主體並未在黨國的拯救中獲得療癒,文革創傷在一代新人身心留下難以抹除的罪責感。本章並試

圖從紅衛兵小說的文本分析中,探討何以紅衛兵一代人拒絕懺悔,以及懺悔失效的原因,以此說明政治力對文學的規範作用,其結果是造成小說成為一種「不可靠敘述」。第六章為結論,總結全文,並指出並未痊癒的文革創傷在日後的「家常化」以及創傷延宕與固著(fixed)的現象,以此聯繫到1985年以後未竟的文革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