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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 蕭傑諭所指導 王溥琳的 臺鐵旅運者之服務水準選擇與願支付價格研究 (2019),提出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票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列車選擇、潛在類別羅吉特模式、條件評估法、願支付價格。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葉德輝所指導 陳錦玉的 論購買票券轉售圖利(俗稱黃牛票)之法制 (2014),提出因為有 黃牛票、倒賣圖利、運輸或遊樂票券的重點而找出了 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票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票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票價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6普悠瑪自強號列車為由臺灣鐵路管理局(臺鐵)於2012年引進之傾斜式電聯車TEMU2000型開行的特快車。2013年2月6日起投入營運,初期行駛宜蘭線與北迴線,2014年7月擴展至電氣化後的臺東線,2015年3月擴展至電氣化後的部分南迴線至知本,後來到知本的車次被太魯閣號取代,因而目前開到台東為止。台鐵TEMU2000型電聯車是台鐵所引進的第二款傾斜式列車,由日本車輛製造,因其設計可讓它在彎道上較非傾斜式列車以較快的速度行駛,在多彎的宜蘭線可大幅縮短行駛時間。不過相較於太魯閣號,普悠瑪列車傾斜角度小,所以搖晃較劇烈,乘客容易暈車。本型號列車共引進19列38組計152輛車廂,每列車採8輛編成。普悠瑪列車在2014年中旬臺東線電氣部分雙線化工程完成前,先以「新自強號」名義行駛,2014年7月16日改點後,台鐵的時刻表將本車種改標示為「普悠瑪」。普悠瑪列車因過彎傾斜易使站立乘客發生危險,故實施全車強制對號入座,不發售無座票,使用電子票證或非持有該班次普悠瑪號列車的旅客(定期票、其他日期車次車種的車票者)不得搭乘,否則將依規定重新補票並加收50%票價。
臺北車站(台灣高鐵、臺北捷運稱為台北車站)位於臺灣臺北市中正區,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台灣高速鐵路、及臺北捷運三鐵共構的地下化鐵路車站,也是臺北捷運板南線、淡水信義線之交會車站,不僅是北臺灣首要的交通樞紐,也是臺灣建築規模與運量最大的鐵路車站,每日轉乘的旅客約50萬人次以上,總使用人次居於全球第25名。臺北車站於1891年7月5日設站,歷經多次遷移與改建後,現今站體為1989年9月2日啟用,臺鐵局本部也設於此地,隨著捷運、高鐵進駐之後,形成幅員廣闊的地下街區。車站周邊有商辦、補習班聚集的站前商圈,若再連結臺北轉運站、捷運北門站、機場捷運臺北站、華山特區等「臺北車站特定區」關聯設施,面積可達46.31公頃。另外臺北車站常被稱為「臺北火車站」,臺語則稱為「臺北火車頭」或「臺北車頭」,年輕族群則常簡稱為「北車」。車站主體為地上6層、地下4層、長149公尺、寬110公尺之建築;一樓大廳東、西、南、北各有四個出入口,二樓為微風臺北車站美食街,三樓以上樓層為臺灣鐵路管理局本部所在。地下1樓為穿堂層,北側透過中山地下街、臺北地下街與京站時尚廣場、臺北轉運站連通;南側與誠品站前店連通。台鐵、高鐵月台層位於地下2樓,共有4個島式月台、9線軌道;原全由台鐵使用,後轉移其中的2個月台、4線軌道予高鐵使用。由於其龐大而複雜的站體結構在台灣非常少見,因此又被戲稱為「全台最大迷宮」,台鐵甚至為此研發導航APP。

臺鐵旅運者之服務水準選擇與願支付價格研究

為了解決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票價的問題,作者王溥琳 這樣論述:

臺鐵近年積極提升列車服務水準,先後引進太魯閣及普悠瑪號,大多投入東部線營運以解決花東旅運問題。東部線尖峰時間本就一票難求,又因車種簡化政策將不同服務水準列車訂定相同票價,致使有限資源之配置遭到扭曲,讓問題更加嚴重。依據服務水準與旅運者願支付價格定價,為改善資源配置效率之良方,惟現有研究於此著墨甚少。故本研究採用敘述性偏好方法進行問卷調查,建構多項及潛在類別羅吉特模式以分析旅運者對列車服務屬性之偏好及其異質性,用以估計旅運者對服務屬性之願支付價格,並推估旅客對普悠瑪號、太魯閣號與自強號的願支付價差;另外亦以條件評估法估計三種列車之願支付價格,以期探究方法論之差異。羅吉特模式結果均顯示可退票、可

換票對旅客為重要考量因素,且長程旅客較短程、中程旅客在意旅行時間。潛在類別羅吉特模式以年齡、所得、商務旅次為分類變數,結果顯示年齡為18歲至24歲或65歲以上、所得較低且非商務旅次之旅客較在意金錢相關變數,而年齡介於25至64歲、所得較低且非商務旅次之旅客較在意時間相關變數。三界二分選擇模式之標準差較雙界二分選擇模式小,增加詢價次數在願付價格之估計上更具效率。經三種模式校估結果可知直接詢問旅客的條件評估法所得之願付價差較小;而透過旅客對方案屬性間之取捨,進而做出偏好選擇的間斷機率選擇模式所得到的願付價差差異較大。利用本研究成果將三車種與其服務屬性進行方案組合,例如搭配不同之旅行時間、退換票機制

以設計差別票價,可供臺鐵未來調整訂價策略、優化營收管理之參考。

論購買票券轉售圖利(俗稱黃牛票)之法制

為了解決太魯閣號普悠瑪號票價的問題,作者陳錦玉 這樣論述:

臺語天后江蕙告別歌壇的「2015祝福演唱會」門票供不應求,導致黃牛票漫天喊價;花東線熱門時段的太魯閣號、普悠瑪號和自強號車票,早就被黃牛集團大量訂走,造成希望順利返鄉或快樂旅遊之民眾一票難求的困境……這種生活上之不便利屢見不鮮。從經濟學之角度,黃牛票之存在反映需求旺盛、經濟供求關係中的短缺現象、票券供給壟斷造成的市場失靈等。復從法律經濟學著眼,分析控制黃牛票之具體策略,以及如何調節犯罪行為的成本和收益,讓犯罪行為的成本大於收益,如此理性的主體便不會選擇從事犯罪行為。 而針對黃牛票之情形,臺灣於鐵路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別設有處罰之明文,自民國89起至104年6月18日為止,總共累積約40

餘件實務案例;美國有將近30州之規範彼此相去懸殊;至於中國大陸之規制強度明顯較前兩者嚴峻許多。值得探究的是,以刑罰或行政罰方式規制黃牛票之行為,是否能夠如期發揮遏止之效果?抑或應該認為「意圖營利」、「買低賣高」係現今工商社會中,自由經濟供需原理下之一種商業交易常態,復援引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闡釋販賣黃牛票之行為是否應受到憲法位階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暨從貫徹私法自治之精神,尊重黃牛票買賣雙方之契約自由?本文擬從黃牛票之現象、法律經濟學之面向、相關規範之特色及優劣,暨臺灣實務案例之分析,提出未來修法方向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