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公訴罪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妨害自由公訴罪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伶姬寫的 暗夜哭泣的雛菊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哪些行為構成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有可能不起訴嗎? - 法律圈也說明:妨害自由 罪並不是單純只是一個法條,而是我國刑法的一個「章節」,其中包含了強制罪、恐嚇罪等等。妨害自由罪章規定於我國《刑法》第26章,其主要所保護的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邱俊凱的 離職員工洩密行為的刑事責任-以營業秘密法為核心 (2016),提出妨害自由公訴罪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秘密法、離職員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昭如所指導 湯詠煊的 一個強暴,各自表述?──從框架觀點省視戰後婦運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 (2012),提出因為有 強暴、構框、性自主、強暴神話、告訴乃論制、二度傷害、性別宰制、婚內強暴的重點而找出了 妨害自由公訴罪的解答。

最後網站張嘉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則補充:... 侮辱罪」及「侮辱公務員罪」提起公訴。2014年5月23日,臺中地方法院開庭,統神 ... 為不起訴處分,辱罵統神的陳姓當事人被依《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妨害自由公訴罪,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暗夜哭泣的雛菊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公訴罪的問題,作者伶姬 這樣論述:

  本書集結了作者與受刑人及遭性侵女子的問事對談,透過不同於之前著作的內容讓讀者看見另一種世間的因果關係。   不同於伶姬之前的著作,本書的問事對象大多是受刑人及遭性侵的女子,作者也在書中以自身的因果體認告訴讀者「原諒」的重要性。前世的暴力相對及怨恨,若被害人自己無法從被害的枷鎖中解脫、無法「真心原諒」加害人,痛苦的記憶就將有可能隨著轉到來世,繼續煎熬著下一世的自己。對於加害人,上天自有它的巧妙安排,而被害人的解脫,唯有自身的原諒與放下,才有可能從怨恨的痛苦中得到自由、得到下一世正面因果。 本書特色   1. 收錄與受刑人的書信對談,透過受刑人人格特質的因果解析,可看到他們對於這一世自身行

為的省思。在普遍對受刑人抱有負面印象的現今社會,也提供了大眾對他們的另一層認識。   2. 站在遭性侵女子的角度敘述這些被害人內心所受的痛苦與無助,除了從中瞭解因果關係之外,也促使讀者重新思考現今法治體系對於加害人的處置及對待被害人的保護措施是否適當得宜。 作者簡介 伶姬   本名蔡伶姬。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原本是單純的家庭主婦,八十一年突然「通靈」後,閒暇時間就為有緣人「解釋」生活上遭遇到的各種課題。   著作有《如來的小百合》、《蓮花時空悲智情》、《茉莉花的女兒》、《鬱金香通靈屋》、《通靈姬婆玫瑰心》、《滿天星的故事》、《太陽花的憂鬱》、《野薑花的朋友》、《七里香的回憶》、《暗夜哭泣的雛菊

》。另外有依前五本書重新分類整理的《如來世1——通靈經驗》、《如來世2——生活隨想》、《如來世3——因果論一》、《如來世4——因果論二》。   伶姬咖啡屋網址 www.lin-gi.com.tw   伶姬因果觀同好會網址 tw.club.yahoo.com/clubs/lingifans/

離職員工洩密行為的刑事責任-以營業秘密法為核心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公訴罪的問題,作者邱俊凱 這樣論述:

離職員工為常見侵害原雇主營業秘密的行為人之一,蓋因科技與商業演進,近年來國內離職員工的侵害案件,往往以相對輕易的洩密行為(例如,將電磁紀錄型態的營業秘密,複製於隨身碟攜出洩漏),即能造成營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此種不公平競爭事態,甚至危及國家整體產業的競爭力;兼且因過去刑法對此類案件容有未盡之處,致使洩密行為人不易受刑法相應制裁,長期以來入罪化之呼籲,乃於2013年實現。然而,在《營業秘密法》增訂刑事規定迄今將滿五年之際,離職員工侵害營業秘密案件仍然屢有所聞。今(2017)年行政部門更研擬調整相關刑事規定(例如,依據產業界建議,擬將域外侵害案件由公訴罪改為告訴乃論之罪未果;又如,增訂檢察機關

偵辦案件之保密規範等草案),由此可見企業界受害至深且急,此類問題顯然未因犯罪化而獲得有效改善。營業秘密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以公權力介入調查,然基於罪疑為輕原則,且因營業秘密本身,常具有高度秘密性與專業性,權利人協力提供相關證據以供法院形成有罪之心證,實不輕於民事上之舉證。單就證明受侵害標的是否為刑法上的犯罪客體為例,即須通過與民事規定相同之「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方為適格。此即為我國2013年修法入罪化以來,偵辦、起訴乃至於裁判營業秘密有關案件時遭遇的關鍵難點。其次,侵害營業秘密相關刑事構成要件,或因當初立法時爭取時效,從刑法體系觀之,亦容有再予斟酌之空間,管

見以為,未來修法時亦建議納入考量。對侵害營業秘密之離職員工而言,課以刑責雖可收廣泛的嚇阻效果,但刑罰本身,恐非保護商業壟斷或領先地位的良方。管見以為,營業秘密之刑事規範,主要仍應著墨於保護經濟秩序之社會法益為核心,以此制裁破壞公平競爭之犯罪行為。而營業秘密之於個人財產保護,若能在民事上既有的保密約款、競業禁止約款,乃至於事前強化合理保護措施與認知訓練,有侵害時活用具禁制令性質的《營業秘密法》第11條,對於企業與員工而言,將比僅聚焦於擴大、加重刑事責任更具效益。

一個強暴,各自表述?──從框架觀點省視戰後婦運的強暴法律改革(1971-1999)

為了解決妨害自由公訴罪的問題,作者湯詠煊 這樣論述:

本文運用構框理論回顧婦運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史過程,俾以重新評價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我們所要問的問題是:從戰後到90年代末期強暴法律改變以前,台灣出現了哪幾種對強暴問題的不同構框方式?這些不同的認知框架如何對話與碰撞,最終造就了我國現有的強暴規範?在70年代,主流法學論述以所謂的「保衛風化」框架看待強暴問題。刑法規範對強暴犯罪的界定中,隱含了父權的意識型態,而「保衛風化」框架界定強暴問題的方式,迴避了父權結構檢討與司法制度改革的可能。與此同時,政治人物則以一種「維持治安」框架看待強暴問題,他們認為強暴犯罪破壞了社會秩序,應透過加重刑罰、取消告訴乃論制及加強取締不良

份子等方法,來改善強暴問題。除了這兩種主流框架外,70年代也已出現從性別角度定位強暴的聲音。除了女作家們批判強暴問題的雜文,及美國女性主義的譯介作品外,呂秀蓮透過舉辦座談會、撰寫文章與成立「保護妳」專線,積極討論、批判鮮少獲公共論壇重視的強暴問題。她的批判中隱然浮現一種女人批判強暴問題的新構框。呂秀蓮雖然因美麗島事件而入獄,台灣婦運對強暴問題的批判並未停止。1982年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立後,許多婦運者延續著呂秀蓮的努力,繼續從性別角度來針砭強暴問題。而婦女新知與其他團體共同舉辦的1984年「保護婦女年」活動,更象徵強暴、性騷擾問題在台灣婦運界議程中開始具備一定的重要性,不同婦女團體各自以不同方式

,共同打造一個從女人觀點批判強暴問題的「保障性自主」框架。婦女團體反強暴運動的努力大致可分為兩條軸線。其一是透過事實調查,建構關於強暴的新的犯罪圖像,並拆解主流論述的強暴神話;其二是關於被害婦女的事後處遇,在警察、醫療、司法單位所遭受的不友善對待,婦女團體在論述和制度改革方面均做出了一定成果。另一方面,從80年代末期開始,採「維持治安」框架的政治人物在「危害治安治罪暫行條例」、「精神衛生法」和刑法第77條「強制診療」規定的立法辯論時,紛紛提出他們對強暴法律的改革主張。199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潘維剛刑法第77條修正案,更象徵著「維持治安」框架爭取強暴問題詮釋權的一大勝利。「保障性自主」框架與「

維持治安」框架均是想要改變現狀的「挑戰者」框架。然而,這一階段的政治人物並未重視婦女團體對強暴的批判,他們所提出的改革方案,往往忽略被害婦女的保障,或再製了強暴神話。1994年3月,立委潘維剛在立法院會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說明,婦女團體擁有了以「保障性自主」框架出發制定的新草案,得以挑戰既有的刑法規範。有別於當時反性騷擾大遊行中出現的「性別宰制」構框,潘版草案以「性別中立」構框的方式定位強暴,並採取抹平男女差異的中性化立法模式。然而,妥協性的構框並未獲得支持,採「保衛風化」框架的政治人物,無法接受「性自主」新法益與「婚內強暴入罪化」的可能,立法進度因而擱置停擺。1996年底爆發的「彭婉

如命案」,及90年代末期台灣諸多重大犯罪事件的發生,為強暴法律的改革再度提供契機。社會「維持治安」的呼聲甚囂塵上,「維持治安」框架也影響了1998年刑法修正案的具體內容。在「保障性自主」框架與「維持治安」框架的結盟下,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順利通過。然而,隨之而來的是刑法學界關於此次修法「立法草率、重刑化」的批評。仔細分析刑法學界的修法評價,我們發現此種負面評價可視為是舊有的「保衛風化」框架的反撲,而與「維持治安」框架合作的代價,便是此次修法「保障性自主」的重要意涵被忽略了。透過回顧婦女運動倡議強暴法律改革的歷程,及不同行動者、不同框架之間的互動、競逐,本文希望能重新彰顯1999年刑法妨

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的歷史意義,並為之後強暴法律的改革提供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