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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小鬼北投三合街,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社會宗教現象的哲學省思-宗教信仰之法律規範的可能性探討

為了解決小鬼北投三合街的問題,作者李崇信 這樣論述:

論文提要   台灣社會,宗教信仰呈多元態樣,無論是傳統宗教的「復振運動」,或是「新興宗教運動」都呈相當蓬勃的發展。國家基於保障宗教信仰及尊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自不得涉入宗教的「正邪」之辨,只有在宗教團體、宗教人士、信徒等在行動上觸及法律規定時,司法機構始得以介入。從陸續暴發的宗教事件,大大凸顯了宗教與社會、法律規範、監督管理等問題的密切關連。問題之複雜,可以從不同學科、不同角度切入討論,各個層面都有其倚重之焦點。本文嘗試將宗教事件、宗教現象放置在法律脈絡中,來分析法律對宗教現象、宗教事件規範的可能、極限與爭議。研究方法採用「理論」與「個案」結合的研討方式來進行。先建構一個

屬於宗教理論性的陳述及結構的圖式,然後再配合宗教事件的法院判決,討論爭議的問題點,及法律所能、所不能介入的範圍與理由。透過處理具體的宗教事件,從中建構出理念型概念。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宗教信仰因屬個人內在、深層次的思想追求,這部份應受憲法絕對的保障,國家不得介入或也無從干涉。宗教信仰雖神聖不可侵犯,而法律的正義也不容輕易挑戰,一旦據於宗教信仰理念所為的宗教活動與法律規範有了衝突時,如何處理?於第二章討論憲法對信仰自由的保障,及宗教與法律在適用上發生衝突時如何處理等相關問題。   其次,由於宗教信仰為內在主觀之事,且具有神祕性

與不可檢驗性,無法訴諸於世俗的經驗法則或科學的驗證、否證方法來檢證;再者,訴諸法律訴訟須負舉證責任,一旦涉及主觀內在的信仰進入訴訟程序,在訴訟上如何舉證?法院如何審理?此等相關問題,分別於第三、四、五章討論。 二、宗教行為   假藉宗教之名乃至利用迷信侵害他人生命、財產的行為,最常見的是藉宗教之名行騙財騙色的勾當,這種行為自為法律所不許,已非<憲法>保障的層次,自得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予以處罰。此等相關問題將於第六章討論。   還有涉及醫療的宗教行為,若牴觸醫師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自非不得予以適切的規範。相關問題於第七章一併討論。

三、宗教立法   宗教結社,包括宗教組織、財務管理等行為,並不涉及信仰層次,屬宗教外緣課題,自應受法律的限制。我們需要有一套法律來規範此類問題,<宗教團體法草案>便是在此思潮下的產物。相關問題則於第八章一併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