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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吳俊瑩的 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 (2019),提出峰倉かずや近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明開化、犯罪即決例、台灣違警例、殖民現代性、日常生活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徐斯勤所指導 徐圓媛的 日本與南韓在加入美國彈道飛彈防禦體系決策上差異之比較 (2014),提出因為有 美日同盟、美韓同盟、彈道飛彈防禦體系的重點而找出了 峰倉かずや近況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峰倉かずや近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日治台灣警察與現代生活秩序的形塑:以違警罪的即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峰倉かずや近況的問題,作者吳俊瑩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日治時期的違警罪如何透過警察與即決程序型塑現代生活秩序。違警罪是與庶民生活關係最為密切,基於對文明生活秩序的想像所設定的規範。違警罪所規範的並非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而是對於文明進步生活的想定,是以個人作為現代法律生活的主體,就身體的外顯行為;人與人的交往方式;個人與集體人群社會的互動;人與公、私空間的關係;人在空間中的交通移動;人與自然界的關係等面向,透過禁止與處罰手段建立文明與理性的生活秩序。違警罪最初由日本人引進台灣時,是以法定刑為拘留或科料(小額罰金)的違法行為來界定其範疇,實體規範散落於舊刑法違警罪、地方縣廳的「違警罪目」,以及日常生活的各種行政管制規則,內容包羅萬象,並搭

配即決制度而得由警察告發、處罰。1908年因日本新刑法施行所帶來的法制變動,台灣總督府制定了「台灣違警例」之後,違警罪的概念與範疇向「台灣違警例」收斂,該法的規範內容有承襲自殖民母國的原型,以及針對台灣在地統治問題所設定的規範。台灣的警察採分散式配置並維持高密度警力下,警察的可見性高,加上常態性巡邏與專案行動,違警罪取締強度雖有地域上的差異,整體而言具備深入都市與非都市民眾的日常生活的結構條件。從違警罪即決的趨勢來看,當平地治安獲得控制後,1901年起違警罪取締件數隨即攀升,除1910年代前半略有下降,取締強度持續成長,於1936年達到高峰,且台灣對違警罪的取締強度比日本本土及朝鮮都來的高。違

警罪是透過警察與即決手段,以禁止而非誘導性的方式推動現代生活方式,但在殖民的情境下,警察對違警罪的解釋適用、執行上不乏濫權的情況,此從當事人不服即決向法院聲請正式裁判的分析亦能獲得印證,加上執法時不免會出現的民族差別對待,皆影響著違警罪即決的成效,只能一時性地改變人們的外在行為,尚未完全深化為內心的道德觀;不過從戰後外省人對台灣社會的外部觀察來看,經過日本統治的台灣人在日常生活的公共性及衛生性,已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然而,透過警察推動現代生活秩序有其限度與限制。「台灣違警例」規範本身不僅「規訓過頭」而帶有殖民性;在警察政治陰影的籠罩下,違警罪亦被用於展現行政權威,作為推動政務的處罰手段,並且在1

920年代以後用被來壓制台灣人的政治生活,連帶使台灣人產生反感,模糊了該法屬於現代性的一面。

日本與南韓在加入美國彈道飛彈防禦體系決策上差異之比較

為了解決峰倉かずや近況的問題,作者徐圓媛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身為美國在東亞區域重要盟友的日本與南韓,在1990年代面對美國要求加入彈道飛彈防禦體系時造成日本、南韓決策差異之因素。面對北韓威脅,美國在1990年代開始根據全球性的防衛系統構想飛彈防禦體系,對此美國在東亞區域最重要的兩個盟友日本和南韓對於美國所領導的彈道飛彈防禦體系採取了不同的政策選項:日本同意並開始加入美國的彈道飛彈防禦體系計畫且與美國共同研發技術;南韓則是持續地拒絕美國所提議的計畫,且自主發展南韓彈道飛彈防禦體系。美日、美韓此兩案例有極其類似之處,日、韓兩國同樣面臨北韓飛彈的外在威脅,且與美國皆為同盟關係且在軍事合作上關係密切、互動頻繁;兩國國內也都存在可能對政策造成影響的反

美主義,此兩案例在相同的自變項基礎上,但面對安全環境變化,卻出現了日本、南韓分別採取不同政策的依變項。又,日本、南韓國內即使皆經歷保守、進步派政黨輪替,也未改變原有的政策方向。是以,本文梳理現有經驗性與理論性研究當中,對於日本、南韓面對加入美國彈道飛彈體系政策行為的差異的解釋,並檢視這些解釋可接受程度如何、有無任何值得檢討批判之處,最後並提出「威脅可信度」來解釋造成兩案例差異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