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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陳景發的 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2019),提出川睦千代田591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會、遊行、反制集會、禁制區、許可制、報備制、公安委員會、公共論壇理論、具敵意聽眾之法理。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仉桂美所指導 蘇士恩的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由與社會秩序衡平 (2016),提出因為有 緊急性集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川睦千代田591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川睦千代田591,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人權保障之觀點探討我國集會遊行之問題點──我國與日本制度之比較──

為了解決川睦千代田591的問題,作者陳景發 這樣論述:

表面上似乎沉寂一段時日之集會遊行議題,再次因2014年3月18日所發生之以大學生為中心「佔領」國會議事廳,以及同年3月23日發生學生衝入行政院等一連串事件,亦即吾人一般所稱之「太陽花學運」而浮上檯面;同時間,因反制團體發動反制集會,以及警察主管機關在此過程中所採取之相關處置作為,更受到各界關注。我國憲法第14條雖早已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卻無擁護集會自由之傳統。此從戒嚴時期之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乃至現行集會遊行法所具有之規制性格觀之,即可明瞭。然在民主法治進展歷程中,像集會遊行這種無須藉經代議士之最直接的民主表達意見方式,極具重要性。集會遊行法雖歷經司法院釋字第445

號與第718號解釋,但批評聲浪卻仍不絕於耳。行政院與部分立法委員雖陸續提案修正,卻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告吹。值此重要時刻,筆者也希望能略盡棉薄之力,提供未必成熟之修法淺見。對此,筆者在本論文之撰寫上,主要採取以下二項操作步驟。第一,從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揭櫫集會自由所蘊含之消極與積極性格出發。在消極面向上,闡述規制集會自由之政府措施應受如何之限制,這部分在我國似較常被討論,而本論文將就相關違憲審查基準之適用,作更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在積極面向上,則論證國家之積極提供集會場所之義務,這部分則較不被重視,特別是警察機關,因非屬其主管而向來被忽略,本論文將引介發展於美國判例理論之「公共論壇」理論,

期能有助於我國集會自由之實現。第二,從比較法的觀點,針對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對照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差異,並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啟示後,配合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本論文之評析與修正芻議。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由與社會秩序衡平

為了解決川睦千代田591的問題,作者蘇士恩 這樣論述:

隨著社會進步、科技發展,民眾因資訊取得便捷,對關乎自身權益與其生活相關法律概念普遍提升,過去被視為鑽法律漏洞的集會遊行行為,逐漸在憲法中找到定位。以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觀之,現代新興集會遊行的形態與思維,已難沿用舊法概念加以審視。釋字七一八號解釋對於釋字四四五號所作之解釋,因主張迄今社經環境變遷不大,延用解釋主張,對於本件聲請人所提出的違憲條文,「非原因案件應適用或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規定」或以「聲請意旨尚難謂以提出客觀上行程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或於客觀上具體敘明就有何違反憲法之處。」而採「應不受理」見解。本研究認為,此保守態度乃忽視大法官為憲法守護應有態度,其消極自許淪為一般司法機關

地位,不審究與本案有「重要關聯性」之規定,而一併宣告違憲,乃本解釋文之大缺憾。依集會遊行法之制訂背景,評析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理由書諸多篇幅提及釋字第四四五號內容與釋字第四四五及七一八號兩者之差異進行比較分析,尤以七一八號解釋與釋字第四四五號所稱緊急性與偶發性進行比較分析,附帶地評析目前各版本之集會遊行法修法草案,並提出修法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