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羅傑‧布特爾寫的 歐盟大麻煩(中文增訂版) 和王思為的 公民投票制度與國際間公投案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好優文化 和獨立作家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曾建元所指導 傅卉棋的 地方性公民投票的理論與實踐—台灣2014年地方自治選舉政見的觀察 (2015),提出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直接民主、公民投票、地方性公民投票、地方自治、住民自治、地方選舉、政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泰升所指導 黃守達的 戰後台灣地方自治的轉型:法律史視角的考察 (2014),提出因為有 地方自治、國民黨、地方派系、戰後台灣、民主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歐盟大麻煩(中文增訂版)

為了解決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問題,作者羅傑‧布特爾 這樣論述:

  AMAZON巨作,重磅推出!   英國脫歐一本通!   公投運動重要指導手冊!   英國脫歐,是福?是禍?是民主?還是麻煩?   2016英國「世紀公投」讓脫離歐盟成為事實,歐洲陷入一片焦慮與困惑之中。   面對不確定的未來,英國與歐盟該怎麼辦?   決定公投議題的成敗關鍵到底在哪裡?   ‧擁有「智者」美譽、精準預測能力,榮獲沃爾夫森獎(the Wolfson Prize),享譽國際的知名經濟學家——羅傑‧布特爾 Roger Bootle,   透徹分析歐盟病根,解說英國脫歐利弊、歐盟未來與世界經貿前景,帶你直探所有問題的真正核心!   ‧新聞傳媒專家——前中央通訊社副

社長呂志翔,精彩導讀,解說英國脫歐公投的啟示,帶領國內讀者從中得到民主政治智慧,並期望提升台灣公投的  格局與效能,避免從「鳥籠公投」淪為「烏龍公投」!   民主不是多數暴力,英國脫歐告訴我們:公投不是解決問題的萬靈丹!   政府相關部門首長與全民,   都必須參考英國脫歐這堂珍貴的民主政治課程,從中學到公投的深刻意義與效用!   對台灣讀者來說,「英國脫歐」似乎是個極其遙遠的問題,新聞媒體上紛陳的說法,令人眼花撩亂。作者以其資深總體經濟學家厚實的學術和實務基礎,在《歐盟大麻煩》這本書裡,詳細梳理歐盟經濟表現不佳、歐元危機等狀況,乃至於與移民相關的工作與福利等問題,提供了我們一個深入瞭解此

議題的機會。   《歐盟大麻煩》對台灣的啟示   外交如何攻守有節:   無論參與任何區域經濟組織或國際貿易談判,維護國民生計與國家經貿前景的規劃,都要以主權伸張及國民權益為優先 (參見本書第七章)。   政經必須雙軌並行:   任何財經政策的規劃,不能只從政治出發,必須要從實際的數據與理性的經濟分析架構出發,並配合國家財經現況與產業發展的需要,做出完整的成本效益評估(參見本書第二與第三部份)。   產業如何規避風險:   個別產業的自身利益並不等於國家整體利益,在經貿變化的過程中,產業要對自身的損益做出合宜的評估,國家則要根據經濟學原理,提出相應的協助方案,協助因應。(參見本書第三部份

)   個人如何積累財富:   讀者可從本書所分析的歐元、金融業、汽車工業與服務業的預測中,找到未來資產配置的方向。   公投運動必讀指南:   不以激情煽動的言論譁眾取寵,而是全面而廣泛地,針對所有重要的議題,以嚴謹的數據資料及分析   架構,提供讀者自行思索各項議題的利弊得失。   此書為增訂版 各界好評   重量級推薦   短期內「英國脫歐」也將繼續為全球經貿製造波瀾與不安。   從總體經濟學來說,中長期的經濟表現,仰賴理性的決策與經濟本身的專業規則。——前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 吳中書   這是一本值得對國際經貿事務有興趣者閱讀的好書,對英國脫離歐盟的觀察深入而發人深省,也對歐

盟及英國未來的發展提出諸多可能的方向,可激發出更深入的思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楊珍妮   國際推薦   建議我們的外交官與部會首長來讀這本書,可為他們提供學理上的基礎。對於要發起公投運動的人來說,這本書也是最好的指導手冊。布特爾在本書中針對贊成與反對英國脫歐觀點所做的分析,也將會發揮最大的影響力。——多明尼克˙羅森(Dominic Lawson),《週日時報》(The Sunday Times)   本書中關於歐盟將告失敗的闡述出眾而成熟。布特爾說理時冷靜、善言而又嚴謹――就一位經濟學家來說這點非常特別――完全不會冗長艱澀。這是一本讓人大開眼界的書,內容吸睛並且引人入勝,能帶領人徹

底全面地想清楚問題——免於引發一場雅座酒吧的口水論戰。——《每日電訊報》(The Daily Telegraph)   布特爾以充滿活力的散文寫作風格,提出了一些好的觀點。他所做的有關歐洲貨幣聯盟的討論很有說服力。這個組織沒有必要性,同時前期準備不足,太早開始運作。布特爾是一位有卓越成就的經濟學家,他在所撰寫的《市場大麻煩》(The Trouble with Markets)裡,對金融危機的起源做了精闢深入的分析;而在《歐盟大麻煩》一書中,他探究歐盟出了什麼問題,點出為什麼改革不太可能發生,並且為英國與歐盟關係制定了新的起點。——《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   布特爾的

每一個看法都是正確的。——拉里‧艾略特,《衛報》(Larry Elliott, The Guardian)   布特爾從經濟和政治兩方面,敏銳地分析出目前歐盟的問題所在;我們必須採取哪些改革措施,才能使英國覺得維持為歐盟成員國是件明智的事?在歐盟之外我們如何行事最為務實合理?以及是否應該進行這些改革?未來若要發起任何決定脫歐或留歐的公民投票,對於背景資料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關鍵。——尼格爾‧勞森閣下(Rt. Hon. Nigel Lawson),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內閣)財政大臣   羅傑‧布特爾正如我的期望,他透過清楚明瞭的分析和鏗鏘有力的評論,直接命中問題的核心。這是目前可賴以了解歐盟機

能不良現象的最佳書籍。——傑夫‧蘭道爾(Jeff Randall),天空新聞商業頻道(Sky News business)節目主持人   書中解決方案雖然激進,但是很棒。有關歐洲問題,這是我目前讀過的最縝密周延的著述之一。——《周日獨立報》(Independent on Sunday)   對於歐洲以外地區來說,這是一套可靠的人生計劃,值得廣泛流通閱讀。——本年度每周商業書籍(The Week-Business Books of the Year)   在羅傑‧布特爾這本資料廣博、論證嚴謹的著作裡,他冷酷揭露了在歐盟內部(同時由此也可以想見外部),就歐洲和英國的立場,他們被怎樣的問題困擾

。而對於那些打算去投票的人來說,這是你們必須好好去讀的一本書。——大衛‧馬什(David Marsh),英國貨幣金融機構官方論壇(OMFIF)聯合主席,《歐洲僵局》(Europe's Deadlock)作者  

地方性公民投票的理論與實踐—台灣2014年地方自治選舉政見的觀察

為了解決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問題,作者傅卉棋 這樣論述:

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使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有可茲實行之法律依據。但在法制化過程中,我國給予公民投票諸多限制,以致有「鳥籠公投」之譏。地方公投貼近人民實際生活,遠較全國公投更能保障多元價值及落實人民主權。惟我國地方公投自《公民投票法》實行以來僅有三案,而只有2012年馬祖博弈案依據特別法《離島建設條例》通過。本文研究目的係在釐清地方公投於住民之實質意涵,及當代議制度失靈時住民如何透過地方公投表達自己意見,並藉由觀察我國2014年地方選舉候選人政見,自地方執政者的角度探討其對於地方公投態度為何,輔以選舉結果檢視當選人是否能真切實現其有關地方公投或民眾參與

等承諾。本文首先討論國外地方性公民投票制度做為我國之借鏡。其次介紹我國地方公民投票制度及實踐經驗,發現我國地方公投實踐經驗先於立法。然《公民投票法》實行以來,地方公投經驗不增反減,除原有公投制度先天不良之高可決門檻外,執政者對於公投之看法亦是關鍵。本文觀察我國2014年地方選舉候選人政見,發現有27%候選人關注地方公投相關議題。本文復自候選人及其政見分析,進一步挑選桃園市、新竹市及嘉義市作為個案分析,檢視這三市之當選者對於其所提之相關政見有無落實。由於我國公民投票可決門檻過高,公投結果又具有約束力,在公民意識崛起的趨勢下,執政者為表達對民意的重視,則會提出不同於公投之有效住民參與管道,以供住民

公決。本文最後針對地方公投,就「法規鬆綁」、「電子治理」、「節制政府」及「強化審議」等四個方面提出政策建議。

公民投票制度與國際間公投案例

為了解決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問題,作者王思為 這樣論述:

從「參與式民主」走向「公眾民主」, 公民投票,是台灣民主的最後一哩路!   公投,是一種「由下而上」,由人民作主的「民主加法」!是選民透過他們手中的選票,將每位公民的意志逐一累積起來的抽象過程,進而凝聚、昇華而成的國家整體意志,展現出國家一致的行動力量;它是人民總意志的表現。而人民總意志(La volonté généale),正是憲政運作架構中,唯一具有正當性、能夠決定「例外」(exception)情況的力量! 本書詳述民主與公民投票的基本概念、公投的定義與各種類型、公投的題目設計等原理,並借鑑法國、義大利、愛爾蘭及南蘇丹的公投制度,具體探討其立法背景與特色,推動台灣民主繼續前進。 本書

特色   借鑑法國+義大利+愛爾蘭+南蘇丹公投實例,   讓台灣拋開鳥籠式公投,真實體現人民總意志!   作者簡介 王思為   現職:南華大學國際事務與企業學系助理教授   學歷:法國巴黎第五大學政治學博士,法國巴黎第五大學國際經濟暨發展法博士預備班文憑(Diplôme d'Études Approfondies),國立台灣大學畜產學系學士。   經歷:總統府諮議,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法國工商會媒體經理。   【公民投票簡介】 第一章 民主與公民投票的概念 一、民主政治中人民如何做主 二、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 三、直接民主與公民投票 第二章 公民投票之定義與

類型 一、公民投票之類型 二、公民投票的命題限制與題目設計 【國際公民投票制度案例】 第三章 法國公民投票制度 一、公民投票的意涵 二、公民投票相關法源 三、公民投票制度設計 四、公民投票直接立法 五、小結 第四章 義大利公民投票制度 一、義大利舉辦公民投票歷史 二、義大利公民投票類型 三、義大利公民投票概況 四、小結 第五章 愛爾蘭公民投票制度 一、公民投票概述 二、愛爾蘭公民投票制度介紹 三、小結 第六章 南蘇丹獨立公投 一、蘇丹的南北衝突與和平進程 二、南蘇丹獨立公民投票的歷程 三、南蘇丹獨立公民投票的分析 四、小結 【結論】 公共治理與直接民主 一、民主社會的質變 二、NIMBY議

題與都市公共治理 民主發展的最後一哩 一、公投民主乃世界大勢之所趨 二、公投民主補齊台灣民主履歷 【附錄】 附錄一 法國第五共和全國性公民投票實例 附錄二 義大利歷年公民投票 附錄三 愛爾蘭公民投票通過法案 附錄四 愛爾蘭公民投票未獲通過之法案 附錄五 南蘇丹公民投票簡要大事紀   序 【民主發展的最後一哩】   一、公投民主乃世界大勢之所趨   國家的治理須以民意為依歸,也就是說,政府的決策不能脫離民意擅自妄為,因此國家經常針對重要決策交付人民投票表決,而公民投票即成為國家治理的指標。而公民投票所展現的價值正是所謂的直接民主,公民投票是人民參與、決策公共事務的機會,更是人民與生

俱有的基本權利,而此種人民的參政權,非因為憲法或法律的賦與而擁有。以人民參政權言之,公民投票即為創制、複決權之行使,與選舉權並行於不悖。   在理論上來說,雖然因為間接與直接兩種民主制度有所不同,而使得在政策決定流程中造成一定程度的差異;但此兩種制度並不互相排斥,也不完全對立,在政治民主發展的最後一哩系統範圍之內可以互相配套行使,進而產生互補關係。正因為如此,多數的歐美國家皆實施間接民主與直接民主相混合的制度,強調公民投票與選舉不僅可相互為用,且就國家制度而言,亦具備了「可相容性」的民主機制與交換功能。歐美國家為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增強民主正當性及公民參政之機會,皆公認以公民創制、複決作為實

踐直接民主之必要方法。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在憲政運作的架構之中,唯一具有正當性、能夠決定「例外」(exception)情況的力量,就是人民總意志(La volonté généale);而能夠讓決定例外的正當力量實現的法定程序,最佳的方式當然就是公民投票。   時至今日,政治決策已不是少數政治菁英的專利,所謂的國家最高利益或存在理由(raison d’état)也不再是執政者專屬的權力黑箱,每一位屬於公眾組成的一員都應該有權決定是否參與政治決策的討論與審議過程,因此以公民投票手段作為決定重大政治走向的方式不但合乎民主潮流,而且也是未來大勢所趨,所以有愈來愈多的國際組織強調公民投票民主的

重要性。   或有論者表示代議政治的存在便是要有效率地彌補直接民主的缺憾,因為不可能凡事都以公民投票決定,所以要先尊重代議政治的運作。然而這種說法其實頗有值得商榷之處,因為前提是一個運作良好、能夠完整代表最新民意的代議體制底下,才有可能彌補直接民主的不足,否則也有可能不幸淪為假代議之名、行獨裁之實;但即便是代議體制仍具有其侷限,而這個侷限性是制度性的、同時也是本質性的,因此代議體制只能當作選項之一而非絕對且排他的選項。當然,也絕對要避免公民投票的使用成為執政者擴權的幌子,讓公民投票回歸到本質上的實踐。   二、公投民主補齊台灣民主履歷   公民投票既然是人民總意志的表現,也就是選民透過他

們手中的選票將每位公民的意志一個個累積起來的抽象過程,進而凝聚、昇華而成的國家整體意志,展現出國家一致的行動力量,這是一種「由下而上」、屬於人民作主的「民主加法」來推動台灣民主進步的力量。   若吾人以台灣選舉的演化來檢視台灣的民主進步過程,更會讓人體認到公民投票的重要性:從一九六九年第一屆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開放,人民首次有片面參與國政的機會;到一九九二年國會首度全面改選、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的突破,允許人民自己選擇國家元首;再來是二○○四年由陳水扁總統提出的防禦性公民投票,讓人民首度可以直接對國家的公共議題表達自己的選擇,不用再受限於代議政治的怠惰與宰制。這些一步一腳印的民主前進,持續映

照著台灣的民主深化歷程,終於也讓我們踏到了今日希望促成公民投票民主的這一步,吾人可將之視為台灣民主化的最後一哩:在這之前台灣的民主成就都是由政府應允人民可以做什麼、有權利作什麼的「解禁式民主」;倘若公民投票民主得以實現,即開啟了由人民告訴政府應該做什麼、不應該作什麼的新時代,亦即真正的「人民做主」;能夠踏進這個階段,台灣才算擁有完整的民主實踐履歷,主權在民的理念也才算是完整的實現。   台灣的民主起步雖然較先進民主國家晚了許多,但我們現在也已經走到了要以公民投票價值彰顯民主的最後一哩路。擁有一套真正符合民主精神與內涵的公民投票制度,不僅是替台灣的民主履歷加分,對於促進台灣人民利益與達成國家永

續民主發展,也會有正面的幫助。   【愛爾蘭公民投票制度介紹】 愛爾蘭的公民投票屬於決策性公民投票,並無諮詢性公民投票的設計。 愛爾蘭所舉辦的公民投票皆為憲法修正公民投票,至今尚未發生過舉行立法公民投票的案例。 (一)公民投票的種類 愛爾蘭的公民投票有兩大類,一類為針對憲法修正案所舉辦的「憲法修正公民投票」,另一類為針對一般法案進行公民投票的「立法公民投票」,或稱之為「一般性公民投票」。 愛爾蘭的憲法修正需要經過公民投票程序的批准,無其他替代方式,因此屬於強制性公民投票(Obligatory referendum)。雖然愛爾蘭憲法(Bunreacht na hEireann)於一九三七年

七月一日經由公民投票批准,並於一九三八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然而到一九四一年六月的過渡期限截止之前,依據原本憲法五十一條之規定愛爾蘭憲法尚且能透過國會的一般立法程序修正,毋需經過公民投票,而有兩個憲法修正案(第一與第二憲法修正案)便於此階段依照五十一條的方式通過。在過渡期結束之後,憲法之修正案就必須經由公民投票同意。 相對地,在一般性公民投票的部分,當國會兩院向總統提出聯合請願後,此時總統擁有決定是否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的裁量權,故在一般性公民投票時總統的態度是決定公民投票舉辦與否的關鍵。 若依公民投票發動者區分,國會兩院與總統為可依法提出公民投票案的機關:國會提出修憲案之後交付公投批准(憲法修正

公民投票),或是總統在收到國會兩院的聯合請願案之後,決定該法案是否涉及國家重大事項而逕行交付公民投票(立法公民投票)。雖然強制性的憲法修正案公民投票在愛爾蘭已有深厚的基礎與超過半世紀以上的歷史,但愛爾蘭公民本身並沒有提出公民投票案的法定權力,僅能由上述的憲法機關提出。 (二)公民投票設計之意旨 除了愛爾蘭憲法修正案為強制性公民投票之外,根據最高法院於一九八七年Raymond Crotty v. An Taoiseach and Others的判決,認為所有涉及歐盟條約的重大修正皆等同於對愛爾蘭憲法之修正,因此也必須要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此舉意味著涉及憲法及國家主權的議題茲事體大,徵詢人民最

終意見、用公民投票決定才能符合愛爾蘭的國家利益,故而至今已有十次針對涉外事務、國際條約與歐盟參與等議題的公民投票紀錄。

戰後台灣地方自治的轉型:法律史視角的考察

為了解決憲法修正案複決公投的問題,作者黃守達 這樣論述:

1950年,無視《中華民國憲法》中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召開省民代表大會、制定省自治法的要求,台灣省政府頒訂了《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表面上,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的地方自治體,終於可以全面選舉自己的首長與民意代表;實際上,國民黨政權卻可以透過控制中央政府與省政府,進而控制台灣省的地方自治體。直到1994年,《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制定,台灣地方自治才完成從「非憲法所定」到「憲法所定」的轉型。這樣的轉型是怎麼發生的呢?轉型又是如何可能?本研究即嘗試著從法律史的視角,考察1950年至1994年間的地方自治法制。由於此時期的地方自治受到黨國體制的支配,本研究稱之為黨國支配期。本研究認

為,所謂轉型,其實也就是黨國支配期的崩解。要理解黨國支配期的崩解,也必須理解黨國支配期的形成與發展。本研究發現,地方自治法制具有高度政治性,這不只是黨國支配期所獨具,也存在於1945年至1949年的戰後初期,更存在於訓政時期的中國大陸以及日治時期的台灣。這樣的高度政治性,表現在中央政府是如何「運用」地方自治法制來干預地方自治體的活動。為了確保地方自治法制能夠為中央政府所運用,日治台灣、訓政中國、戰後初期的地方自治法都是由上而下所建立。因為是由上而下,所以比起中間團體與地方社會的自治慣例,作為法規範的地方自治法制要來得較為有用,命令位階法規範又比法律位階法規範更為有用。這也是為什麼,黨國支配期的

地方自治法制,會無視《中華民國憲法》的種種要求了。由於地方自治法制具有高度政治性,所以完成從「非憲法所定」到「憲法所定」的轉型,也就需要高度的改革動能。這股改革動能,便來自於1990年代初期的政治鬥爭。所謂政治鬥爭,既是反對勢力與國民黨政權的鬥爭,也是地方自治體與省政府及中央政府的鬥爭。這樣的政治鬥爭可以視為兩種因素的結合。其一,1970年代以來的自力救濟熱潮與1980年代以來的社會運動狂飆,在一次又一次的抗爭當中,作為抗爭發起人或參與者的地方住民,逐漸獲得各界的注意與重視,其政治地位也逐漸提高,這就為鬥爭提供了動能。其二,1980年代後期,反對勢力為了抵抗國民黨政權,不僅奪取了地方自治體的政

權,甚至回過頭來「運用」地方自治法制來抵禦中央政府的干預,像是1989年的「地方包圍中央」便是為鬥爭提供策略的顯例。鬥爭動能與鬥爭策略結合而成的政治鬥爭,便構成了地方自治轉型的因素。然而,儘管政治改革促成了地方自治轉型,但也只是「非憲法所定」到「憲法所定」的轉型而已。轉型前的問題:民主正當性的赤字、直轄省轄二元體制的失衡、規範變遷與社會變遷的落差,不僅未隨著轉型而獲得解決,反而愈來愈嚴重。由此可見,地方自治的轉型有其侷限。如何回應這樣的侷限,即為當代地方自治的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