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列舉基本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列舉基本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清德寫的 科技定位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俊宏所指導 張家滋的 科技偵查與人權保障-以追蹤定位為例 (2021),提出憲法列舉基本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偵查、追蹤定位、基本權。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黃清德的 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人性尊嚴、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個人資料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列舉基本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列舉基本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科技定位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

為了解決憲法列舉基本權的問題,作者黃清德 這樣論述:

  現代社會中公權力運用高科技定位技術,追蹤監視人民日常生活行動日益普遍,甚至被認為是追訴犯罪維護治安的利器;但是此項公權力的行使與人民基本權密切相關,如何在保障人權基本前提下,允許國家利用高科技實現諸多國家目的,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也是必須重視的議題,亟待釐清與解決。   本書從憲法上位的觀點出發,並以行政法具體的措施作為研究素材,就高科技定位追蹤監視之內涵、態樣與法律規範等面向,蒐集國內外法制與實務做法(例如美國及德國等),加以詳細論述、比較分析,對於公權力運用高科技定位技術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的諸議題,以及公權力要求第三人提供資料協助追蹤監視行為涉及的法律與其救濟問題,均能深入研究,兼

具理論與實用性、國際化與本土化,從理論的檢證到實務的落實,切合時代需求。本書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具體結論與建議,可作為我國立法政策及實務機關執行的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黃清德 【現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海洋巡防科副教授兼科主任 【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副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隊長  國立空中大學兼任副教授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公法研究中心訪問研究 【著作】  警察法總論(合著)   變遷中的警察法與公法學(合著)  警察人員法律須知(合著)

科技偵查與人權保障-以追蹤定位為例

為了解決憲法列舉基本權的問題,作者張家滋 這樣論述:

利用科技設備對個人進行偵查時,被偵查者往往是處於一個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現後早已侵害到個人的權利甚大。惟隨著科技的進步與快速發展,犯罪手法也日益變新,偵查機關在進行偵查時,要如何去權衡個人的基本權利、法規範或是以打擊犯罪、降低犯罪率為首要?而於109年法務部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內容在於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可以透過科技設備進行監視、對通訊軟體進行監聽,然而該草案規範並不完善,在學術上仍有許多爭議。本文主要討論,利用科技偵查追蹤定位器,加裝於被追蹤者其有侵害個人的基本權之疑義,如隱私權、資訊權或秘密通訊自由等以及相關法規範,如刑法妨害秘密罪或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強制處分等,探討實務與學說上差異。其中實務

案例分析以我國—「海巡署五二岸巡大隊查緝私菸案」、「M化車詐騙案」,二案為例。又再利用美國相關案例進行討論,比較與我國實務判決的差異。最後提出建議偵查機關利用追蹤定位器追蹤,取得個人大量且屬於私密的資訊,該資訊是否需要有特定的處理方式或是除了加裝追蹤定位器前,是否有其他侵害最小的手段,於程序方面進行更嚴謹的規範。關鍵詞: 科技偵查、追蹤定位、基本權

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追蹤監視與基本人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列舉基本權的問題,作者黃清德 這樣論述:

本論文探討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措施,對人民進行追蹤監視,人民在公權力監控下,基本權受到嚴重的影響,以及其相關的議題,全文約二十四萬字,計分為九章,分別情形如下:第一章 緒論,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並就研究範圍與研究架構簡要闡述。第二章 探討個人資料保護的國際發展趨勢。首先說明聯合國公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準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保護綱領、歐盟指令、歐洲議會等國際法層次的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障相關規定;其次探究列屬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保護法制先進的美國、德國,對於個人資料保護與隱私保護的概況,據以了解國際上個人資料與隱私保護的概況與發展趨勢,並與我國法

制以及實務現況加以比較,思考我國有何不足需要改進之處。第三章 說明傳統基本權干預的概念與當代干預概念演變與差異,接著就本文探討的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例如透過衛星系統定位、行動電話定位、監視錄影影像比對、透過網際網路網路取得位置等,實務上運用情況加以探討、分析,究竟這些新科技措施與傳統的資料蒐集有哪些重大差異,並整理現行可能作為這些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依據的法規範,檢討這些規定是否真能夠有效的規範這些新型態的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或是現行規範根本就不足甚或是在無規範的狀態下進行定位追蹤監視。第四章 就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對於基本權利會形成如何重大的影響加以論述分析,例如憲法明文列舉的秘密通訊

自由、集會自由、營業自由等;以及憲法未明文列舉的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人性尊嚴等,影響深遠,應該予以正視及早因應。第五章 探討美國、德國科技定位追蹤監視的情形與發展情況,以及了解該國家司法以及法制對科技定位追蹤監視的態度如何,並與我國現況相互比較,進而對於我國運用定位科技追蹤監視的議題提出一些看法與建議。第六章 探討公權力要求第三人協助科技定位追蹤監視,主要以電信業者協助提供通聯等紀錄協助定位、公權力機關向第三人調閱監視錄影影像資訊為討論範圍,尤其此問題除涉及資料當事人隱私等基本權干預外,也涉及電信業者的營業自由問題,以及依法律課以私人履行義務的原則與界限問題。第七章 探討公權力運用科技定位追

蹤監視應該遵守的原則以及合憲審查問題,試圖提出一些法律原則作為運用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應該遵守的原則,例如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目的拘束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分別闡述這些原則並與科技定位追蹤監視加以連結,檢證現行可能作為科技定位追蹤監視依據的法規範,是否符合這些法治國的原則標準?應該如何改進?並討論科技定位追蹤監視措施的合憲性標準問題。第八章 探討科技定位追蹤監視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的救濟問題,公權力機關基於行政危害防止或是基於刑事犯罪追緝的不同目的進行追蹤監視,受害人民救濟途徑有無不同?尤其這些措施大都是秘密進行,受追蹤監視當事人或其他第三人權利受侵害,要如何確保憲法上的救濟權?並建

議應強化告知原則的落實,確保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第九章 對於前述各章的議題提出總結與具體建議,並提出對於未來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