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保鍵,吳忻怡,周錦宏,姜貞吟,孫煒,張陳基,劉小蘭寫的 制度設計與臺灣客家發展 和許育典的 憲法(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服清所指導 林志宏的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作用問題之研究 (2020),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憲法委託、憲法性法律、制度保障、國家保護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育典所指導 蔡文健的 多元文化國、文化基本權與原住民族刑事法上文化抗辯:兼論文化抗辯在民事侵權及行政制裁領域適用的可行性分析 (2020),提出因為有 多元文化、原住民族、文化抗辯、信仰自由、基本權利水平效力、基本權衝突、利益衡量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制度設計與臺灣客家發展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問題,作者王保鍵,吳忻怡,周錦宏,姜貞吟,孫煒,張陳基,劉小蘭 這樣論述:

  科技部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   《客家公共事務學報》雙向匿名審查通過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作用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問題,作者林志宏 這樣論述: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學說上稱之為『原住民族保障條款』,更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法源的依據,立法意旨已指示原住民族基本的權利應以法律保障為必要性。從2005年2月5日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實施後,原住民族權利意識的覺醒及普世人權價值受高度重視,促使原住民族的各種保障機制紛紛落實,權利發展不斷『轉型』,甚至有大幅成長趨勢。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

,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只要是跟原住民相關的法律有衝突,理當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來進行相關法令的修正跟制定,避免行政和立法機關的怠惰。概而言之,憲法增修條文「…以法律定之」是確立憲法直接授權委託立法者,賦予原住民族基本法相較於其他涉及到原住民族的相關法位階看起來好像更高。但事實上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到現在,已經很多年了,但是涉及到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相互衝突的法律或是法規命令,其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問題,未進行整合。基此,本文探討原住民族基本法的作用問題?性質及其效力如何?均是值得探究之問題。於此等論述的釐清,進一步推導出原住民族基本法與一般法律的競合衝突優先適用的問題導向。所以,本

文認為,國家應基於憲法規範內涵保障義務的要求,國家根據憲法客觀價值判斷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以避免國家產生基於差異及歧視所產生的不平等措施,亦應更積極強化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實踐。

憲法(11版)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合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對焦在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而且將最

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多元文化國、文化基本權與原住民族刑事法上文化抗辯:兼論文化抗辯在民事侵權及行政制裁領域適用的可行性分析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的問題,作者蔡文健 這樣論述:

二次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從日本手中接收台灣,由於當時直接將在中國所制定的中華民國刑法典,適用於台灣這塊土地上,所以許多行為的入罪,與犯罪定義的出現,就是在漢族觀點下,未經原住民族的同意,即直接適用在原住民族的身上。一直以來,原住民族因為原、漢文化衝突而導致犯罪者,不勝枚舉,而這些案件背後所隱藏的族群歧視,與文化差異的問題,一直未被重視與凸顯。 晚近學說上逐漸引進討論的文化辯護或稱為文化抗辯概念,源自於美國,目前學說上,針對文化抗辯的研究方向,主要都是聚焦在被告是否得以主張,欠缺故意或罪責,要求減輕刑責、或是無罪的判決;也就是說比較集中在刑事實體、或是程序法上,而且已經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是目前國內文獻,針對文化抗辯,甚少有直接上溯到憲法上找尋其憲法上正當性的立基點。針對此一源自於刑事法上的概念。本論文嘗試先從憲法的角度,作為切入點。如果文化抗辯在我國憲法框架中,具備一定的憲法上正當性,甚至與基本權利有重大的關聯,則此時,基於基本權的垂直效力與水平效力,文化抗辯在民事法領域與行政法領域仍應有一定適用的空間,故此時討論的重點,毋寧應由文化抗辯是否可以在民事或行政法領域適用,變成文化抗辯應該如何在民事或行政法領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