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孫迺翊,廖福特寫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許宗力所指導 周亞蒨的 論無障礙空間作為公法上權利:釋字第469號解釋四個判準下之反思 (2015),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障礙空間、保護規範理論、公法上權利、社會法上防禦權、反歧視、合理調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符合國際人權法精神之解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姚志明所指導 戴錦秀的 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原住民、原住民族、基本權益、工作權益保障、生存權、平等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問題,作者孫迺翊,廖福特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在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中,身心障礙者相較於種族、性別、兒童等議題一直未能獲得同等重視,聯合國大會直到2001年才作成決議,成立特別委員會,以身心障礙者為對象草擬一份人權公約,並於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開放各國簽署與批准,於2008年5月3日生效,目前已有174個締約國。   台灣既然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整體社會都應真誠面對這些困難的挑戰,尤其應澈底扭轉慈善行為背後的歧視心態,尊重多元差異、保障機會平等,使身心障礙者享有為自己作主、充分參與社會的各項權利。台灣雖然受到國際社會排除,無法參與國際組織,但

在邁向人權的道路上,台灣與世界各國並肩努力。在這條道路上,本書希望能略盡一份學術上的棉薄之力。

論無障礙空間作為公法上權利:釋字第469號解釋四個判準下之反思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問題,作者周亞蒨 這樣論述:

身障者是否擁有訴訟權能,而能提起無障礙空間訴訟,關鍵在於是否擁有「無障礙空間之公法上權利」。前揭公法上權利是否存在,我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國內〈身權法〉〈支持服務〉章無障礙空間系爭規定僅課與行政機關義務,並未賦予身心障礙者權利,並非保護規範。準此,本文針對政府依據〈身權法〉〈支持服務〉章涉及無障礙空間之規定,所負有營造無障礙空間義務,遭到違反或怠於作為時,是否侵害身障者主觀權利此一問題進行探究。而在CRPD施行法通過後,在「人權模式」、「社會模式」之思維下,適用「新保護規範理論」,是否將產生不同過往國內實務之結論,亦值分析。是以,本文以新保護規範理論之適用三步驟為經,而以釋字第469號解

釋理由書內之四個判準為緯,針對CRPD與身權法之適用關係、CRPD結合身權法之法律解釋問題,及合理調整措施之使用,予以探究;並分別針對美國法及德國法規定予以分析。亦即,本文先釐清CRPD在我國的適用問題,確認其法律位階及法律衝突之解釋論;並藉此論證CRPD與身權法之關係。接著,就前開結論,進一步分析系爭規範是否亦同時寓有保障身障者之意旨?而此一法規範目的之探究,本文以四個判準作為新保護規範理論第二步驟適用上之基礎,探討:何謂身心障礙?無障礙空間之概念、反歧視法制及福利法制之影響,與訴訟能帶來之成效,並以之作為結論。最後,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社會法上權利之內涵,並與CRPD引入之合理調整措施相結合,

除了證立無障礙空間之公法上權利是否存在之外,亦能進一步釐清合理調整措施對於此類無障礙空間之訴所帶來的影響。

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的問題,作者戴錦秀 這樣論述:

基於我國憲法第7條揭示之平等原則,國家有義務平等對待人民,不能任意以差別待遇對待之。不僅如此,有關法律對於原住民提供就業門徑的「優惠保障」問題,這從法理基礎而言,一般都是從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與第12項暨實質平等權的保障等來作立論。然而這樣的立論,多是基於為維護原住民之工作權而來。但政策與實際情形往往有相當大的落差,政府政策必須加以落實及追蹤,並加強對原住民不斷的宣導,甚至辦理全面性的公聽會。此外,除了對原鄉原住民釋出原鄉化及在地化的適才和適性之工作機會外,更應針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進行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其透過抽樣調查方式,得以瞭解原住民就業時所面臨的問題與狀況,經由實證資料的分析,據以擬定相關原住民就業輔導與促進政策。使之對整體原住民就業提供更完整的方案及多元化的保障。本文旨在透過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對我國原住民的工作保障之條款的立法精神、條文內容與實施成效,進行探討,並剖析我國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上,需待解決的問題,以及未來的政策該如何修正,方能有效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的政策宗旨。根據行政院原民會歷次的有關調查統計資料顯示,在本質上有隨全國失業率之攀升而呈更趨惡化之勢,關於原住民的就業問題,無疑是人權的重要議題之一,但大多是從原住民的「

求職」角度來作出發者,期待能對多方的權益多所兼顧調和,俾達到多嬴的境域。 由於經濟環境衝擊對原住民的影響遠大於一般民眾,面對原住民因為生活普遍困苦不得不放棄升學的機會而在經濟壓力下去工作,以至於造成在教育程度上明顯低於一般民眾的劣勢、國家「引進大量外籍勞工具有工資低廉的競爭,而壓縮原住民的工作機會」、傳統產業的外移與政府對原住民的就業政策為外向型態等,均造成原住民的失業率偏高。政府若能依原住民不同的族群在就業輔導和失業輔導的觀念上達到適才和適性的目標,進而充分提供原鄉化及在地化的「就業資訊」與「就業媒合」;在職訓中也加強原鄉化及在地化的「民宿管理、餐飲服務類」與「營建、土木類」的相關課程

,使之在原鄉不但有創造就業機會,政府更要做好基本的配套措施,例如:相對提撥資金(以利標案子或做小型工程時一開始有周轉金)、為輔導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能依法經營者得持續免稅、文化專業證照的發展讓原住民發展文化產業會較合適、貸款太多設限不易貸到款項及政府將原住民的就業政策由外向型態調整為內向型態…等,如此,不僅能提供原住民在家鄉有較適合的就業機會,亦能顧到家人的照顧及關心到孩子的教育問題,又能復育生態環境、保存傳統文化,讓原住民在家鄉有自我發展的潛力。如此一來對原住民的就業狀況會有明顯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