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理寫的 高普特考講重點【中華民國憲法】三、四等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孟楠所指導 林婉欣的 不貞蒐證權與隱私權之利益衡量—以證據使用為中心 (2021),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貞蒐證、不貞蒐證權、私人不法蒐證、私人不法取證、訴訟權、隱私權、基本權利衝突、利益衡量、利益權衡、保護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溫祖德所指導 陳佳源的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2021),提出因為有 IP 位址、第四修正案、第三人原則、通信紀錄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普特考講重點【中華民國憲法】三、四等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問題,作者陳理 這樣論述:

  本書完全依照考試大綱編撰,各章節之內文以憲法體系架構為主,輔以司法院解釋文及相關特別法內容,期能增強讀者學習成效,同時亦能減輕讀者學習負擔。本書以憲法條文及解釋文為經,以國家考試題目為緯,將二者結合並歸納重點整理,依照學習邏輯進行教材之編排,每一章節均蒐錄單元題庫供讀者適時演練,只要循序漸進的閱讀本書並勤加練習歷年考題,相信在國家考試中憲法成績應該會有最佳的表現。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禁止出國 #違憲 #緊急命令

近日「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紛紛認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有認為此舉違憲的聲音。

但若是不禁止出國,只會讓災情更加嚴重啊!

究竟這件事情該怎麼衡量取捨呢?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呢?

快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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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 )

0:45 侯友宜首先提出,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

1:07 苗博雅的看法

02:05 勇者報到處

02:42 限制出境

3:02 刑事訴訟法93-2條

4:18 憲法第23條

04:51 紓困條例的瑕疵

06:20 必須謹慎面對的原因

07:18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08:00 律師見解

不貞蒐證權與隱私權之利益衡量—以證據使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問題,作者林婉欣 這樣論述:

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者,常以隱密的方式為之,又其隱私權受保護之故,因此會與隱私權產生衝突。蓋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現今欠缺立法者明確的規範。法院是否得以該等證據作為自由心證之基礎,有爭議。學界依據不同之法理基礎,有提出各審查標準。惟不論採何種審查標準,既然均承認應由法院就個案權衡,故其衡量之結果,事先將難以預料,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及不安定性。而不貞蒐證權則為法院為調和某人出於取得某種特定資訊作為訴訟法上的證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權時,確保其證據資料仍具有證據能力所創設。而當法院於判決中將不貞蒐證權與其他基本權利,例如隱私權、居住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權利做利益衡量時,因其法律基礎不明確,

因此就顯得有些不妥當。故本文以下將藉由探究「不貞蒐證權」之意義,分析與討論法院利益衡量之操作是否妥適。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的問題,作者陳佳源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之發展,網際網路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智慧型手機問世之後,生活型態更開始出現重大的變化,而其中網際網路協定(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更為串聯網際網路之必要工具。而隨著生活當中運用網際網路的時間增加,對於ISP、IPP等各種業者所記錄用戶之IP位址的資訊就越多,IP位址所能回推個人生活樣態的輪廓就越清晰。因此,對於偵查機關調取IP位址是否侵害隱私權與其是否具備法律保留原則,則成為本文探討之目的。 在美國之立法上,美國聯邦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搜索涵蓋財產權與隱私權兩種法益之保護,對於偵查機關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隨著科技之發展也有不同之見解。對

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8年時,於Carpenter案當中首次將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訊認為已構成第四修正案之搜索,須申請搜索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新興科技與技術的進步,其對於個人產生之數位足跡之記錄所能透漏之隱私則更多,於偵查機關對於調取該類紀錄應具備法院事前所核發之搜索票方得為之。另一方面Carpenter案中對於第三人原則之解釋也開始產生變化,對於第三方所持有之資訊,個人對其不具備隱私期待之推論也開始有不同聲音。而對於IP位址是否也應受到事前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得以調取與第三人原則之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尚未做出判決。 於我國現行法上,對於IP位址之調取並無明確

之規定,於刑事偵查中,其可能按電信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規而可以由偵查機關逕行調取,而各偵查輔助機關所依據的法源並無統一適用,鑒於IP位址於現代社會可揭露之資訊涵蓋位置資訊與個人生活型態之資訊,本文認為應透過事前法官保留原則,提升其審查密度,才能有效保護個人之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