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2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甘興霸寫的 憲法爭點地圖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范姜真媺所指導 陳亮伸的 社群網站社員之隱私保障 ─ 自業者固有責任與限制探討之 (2014),提出憲法增修條文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社群網站、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隱私之社交網路理論。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2 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憲法to Go!輕薄短小!方便攜帶! 臨陣磨槍!臨時抱佛腳!讀這本就對了! 爭點層層相疊自然湧現,地圖一目瞭然盡收眼底! 篇幅降至所需最低限度,風馳電掣呈現豐富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2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禁止出國 #違憲 #緊急命令
近日「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紛紛認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有認為此舉違憲的聲音。
但若是不禁止出國,只會讓災情更加嚴重啊!
究竟這件事情該怎麼衡量取捨呢?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呢?
快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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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 )
0:45 侯友宜首先提出,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
1:07 苗博雅的看法
02:05 勇者報到處
02:42 限制出境
3:02 刑事訴訟法93-2條
4:18 憲法第23條
04:51 紓困條例的瑕疵
06:20 必須謹慎面對的原因
07:18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08:00 律師見解
社群網站社員之隱私保障 ─ 自業者固有責任與限制探討之
為了解決憲法增修條文2 的問題,作者陳亮伸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為一虛擬世界,一般人忽略自身隱私可能有被侵害之虞。社群網站近年來在網際網路上快速成長,社群網站為帶有會員身分發表言論之功能,隱私保護相較其他服務更顯得重要,如何訂定有效且明確之隱私權法規,以保護社群網站會員之隱私權,為一重要法律之課題。 民眾身處在公共場域得否主張隱私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及同號中林子儀及徐璧湖大法官所提出之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皆有詳細説明,然社群網站虛擬空間是否能同樣主張隱私之合理期待?會員所張貼之文章或上傳照片等,是否具有隱私保護之必要,如以客觀要件判斷,以第三者角度來認定是否可否主張隱私權,可能有失於草率或不當。本文引用Hele
n Nissenbaum之「情境脈絡完整性理論」及Lior Strahilevitz之「隱私之社交網路理論」,分別從「主觀隱私合理期待之建構」及「客觀隱私合理期待之建構」二方面探討社群網站之隱私權。 社群網站之使用在國內相當普及,對於隱私保護,政府機關應建立事前監督機制以適當公權力介入,避免人民隱私受到不可回復侵害,而非僅於事後消極之救濟。在美國,社群網站之隱私權政策或涉及隱私權保護問題,受到民間公益團體有效監督;反觀國內,並無此機構存在,且跨國之網際網路服務在國內難以受到有效之監督及控管,在我國如何確保社群網站會員之隱私安全實存有疑慮。 隱私權之保護為實現人格上之尊重,具有不可回復性
之影響,如何更完善保護民眾之隱私實為一大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