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朱國斌,韓大元,王江雨,黃明濤寫的 香港國家安全法:法理與實踐 和陳春榮,柯淑玲的 會計審計法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聯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林德瑞所指導 許嘉竣的 公平待客原則於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之研究 (2021),提出憲法最高性原則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平待客原則、原則性指導、保險、保險契約、投資型保險契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郝鳳鳴所指導 黃清梁的 日本高齡者就業促進制度之探討及其啟示-兼論我國高齡就業法制 (2021),提出因為有 高齡者就業促進、繼續雇用制度、銀髮人才中心、高齡人力運用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最高性原則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香港國家安全法:法理與實踐

為了解決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問題,作者朱國斌,韓大元,王江雨,黃明濤 這樣論述: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於同日由行政長官宣佈在港實施。它標誌著中央治港思路在「修理風波」之後出現重大轉變,同時也是首次以全國性法律的方式直接規定關切港人基本權利的罪行與處罰,因而其理論和實踐意義非常重大。目前學術界及實務界對《香港國安法》的研究尚屬於初探階段,本書率先對該法進行學術解讀,旨在幫助大家準確把握該法的立法背景、精神內涵及實施運行,頗具開創意義。書中文章內容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理論與實踐諸層面,作者涵蓋內地、港澳和海外的知名法律專家學者。總之,本書是一本客觀深入、視角多元的研究《香港國安法》的先鋒之作。

公平待客原則於投資型保險契約適用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問題,作者許嘉竣 這樣論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公平待客原則」之意旨,就是希望可以藉由「原則性指導」讓公司組織,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大原則範疇下,由各公司自行檢視後,自訂相關程序藉以實施,其強調金融服務業自我監理能力,讓公司參於金融監理不在是因為金融監理規範所為,係因公司內部文化衍生公平與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自我監理能力。我國目前對於保險業之監理,仍採取「實體監督主義」之嚴格監理,而我國監理機關在實體監理環境下,藉以原則指導之「公平待客原則」,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這一保險商品,在管理及銷售上有何顯著之差異。本文首先探討以「規則」為基礎之監理措施與以「原則」為基礎之監理措施之差異;其次,探討「公平待客原則」的緣起

與發展,並檢視我國推行「公平待客原則」之現況,加以說明及介紹;最後檢視我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於「投資型保險契約」之爭議處置,其實務運作與「公平待客原則」核心精神發展之運用。總結而論,「公平待客原則」對於保險業者係為原則性指導,並無強制效力,但本文探討之「投資型保險契約」,保險業者於銷售或提供相關服務時,亦須遵循保險法規、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法規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規範,在這層層法令規範中,保險業者在制定自身公司「公平待客原則」時,是否依據公司內部特性而制定,將會影響「公平待客原則」之發展及可否深植公司員工內心,進而成為銷售之正確價值觀,鑑此,保險業者在嚴格監理體制中,要如何制定及

發展「公平待客原則」,實有賴身兼監理者與輔導者之金融監理機關,制定一套有效之執行規範,並使金融監理機關在這保險金融商品推陳出新及日新月異的環境下,可以更適切去監督及管理保險業者對於「公平待客原則」之運作。

會計審計法規

為了解決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問題,作者陳春榮,柯淑玲 這樣論述:

  1.於全書之緒論與各篇之導論作綜合分析與敘述,俾利瞭解整體概念,各篇章並按四法之條文性質分別歸納集中,俾易於掌握各條文之相關性。   2.分別就歸納的法律條文涵義、與其他法規及政府會計相關聯部分、政府部門實務運作情形等,作簡明扼要及有系統之說明,並附必要之表圖。   3.在每一篇章本文之後附「作業及相關考題」,包括名詞解釋、申論題及測驗題,範圍涵蓋所有不同類別之公職考試,以利熟悉各類公職考試之命題重點及趨勢。   4.本書蒐集之歷屆考題,包括高考及地方特考三等、鐵路特考高員三級與退除役軍人轉任特考等各類三等特考、關務人員四等特考、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五等、簡任及薦任

升等、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等,每一申論題及測驗題均附答案。   5.適合大學教科書、準備各類公職考試及在職人員訓練進修之用。

日本高齡者就業促進制度之探討及其啟示-兼論我國高齡就業法制

為了解決憲法最高性原則性的問題,作者黃清梁 這樣論述:

人口老化趨勢下,各國均可能遭遇勞動力短缺、國家財政壓力的高齡議題。各國想出最適合的解決之道,便是化危機為轉機,有效運用高齡人力,不僅能舒緩勞動力不足的困境、亦能減緩財政的困難。我國也不落人後,開始進行高齡者就業促進制度的研擬,進而在2019年順利制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這部專法。然而,前人種樹後人乘涼道理盡相同,日本在經過數十年的洗鍊後,對於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制的發展已是全面性制度的討論與規劃,因而本文即欲以文獻分析的方法研析日本高齡者就業促進制度,以作為我國日後制度發展的參考。經過研究分析後,本文以為可以提供以下修法建議供參:一、修訂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直接訂明同工同酬之原則性規

範:「同一工作性質、職務內容不得因任何理由給予差別待遇。」。二、針對工作時間制度進行相對的彈性鬆綁。三、修訂我國《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1條規定為:「雇主對於有繼續就業意願之高齡者應努力僱用之(第一項)。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第二項)。」同時新增1條規定:「雇主應努力繼續雇用勞工至70歲(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企業致力於繼續雇用高齡勞工者,應提供必要協助。(第二項)」。三、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修訂為:「同一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惟在職勞工若已請領老年給付又再行加保勞工條例保險者,依

其實際保險年資,得請領老年給付。」。並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6項規定,同時,第58條第2項規定亦應修訂為「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得辦理離職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