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環境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環境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衛星寫的 環境權理論的新展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社會與區域發展學系碩士班 郭金水所指導 陳秀芳的 新北市溼地學校學童環境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2012),提出憲法環境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新北市溼地教育、新生態典範、環境權。

而第二篇論文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社會學習領域教學碩士學位班 高光義所指導 曾仁德的 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兒童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之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身心障礙、兒童人權、管教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環境權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環境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環境權理論的新展開

為了解決憲法環境權的問題,作者吳衛星 這樣論述:

環境權是環境法核心的權利,也是當代社會一項新興的憲法基本權利,環境權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環境權理論的新展開》是200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環境權理論的新展開」(09CFX051)的成果,該課題已於2016年順利結項,鑒定等級為良好。本書系統運用實證研究和比較研究的方法,全面分析了我國三十年來環境權理論研究的概況和存在的問題,從環境公共性原理出發,結合英美法系國家公共信托理論和大陸法系國家的公物理論論證了環境權的法理基礎。進而對一百九十多個聯合國會員國的憲法文本進行梳理和分析,對各國憲法環境權條款進行了深入的比較研究。在憲法文本分析的基礎上轉而就環境權司法救濟的法理與實踐作了論

述,尤其是對環境權的可訴性、審查標準和公益訴訟制度作了比較深入的分析。本書全面回應了對環境權的各種質疑,論述了環境權入憲的功能,並就環境權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狀及未來的制度建構作了比較系統的描述和前瞻性研究。 吳衛星,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兼任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江蘇省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長期從事環境法與行政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江蘇省社科基金項目等課題,出版專著《環境權研究——公法學的視角》,在《法學評論》《法商研究》《法律科學》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二十多篇。曾獲第十二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二等獎、第四屆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等獎項。

憲法環境權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0年前作為「阿拉伯之春」運動起點的突尼西亞,從7月間總統薩伊德罷黜內閣以來,政治就陷入動盪。薩伊德本週更宣佈凍結國會議員的豁免權,並以總統行政命令取代憲法與法律。反對派因此發起街頭示威,抗議突尼西亞回到專制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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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溼地學校學童環境權認知與態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環境權的問題,作者陳秀芳 這樣論述:

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新北市推動溼地教育學校對六年級學童在溼地環境覺知、新生態典範及環境權態度上的現況, 並探討個人背景變項與三者之關係,以及環境覺知、新生態典範及環境權態度三者間的相關性。為達成研究目的,本研究以自編之「新北市學童環境覺知、新生態典範及環境權態度之研究」問卷為研究工具,有效問卷558份。問卷資料以SPSS17.0 for Windows軟體進行描述性統計、t考驗、卡方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遜積差相關、多元迴歸分析等進行統計分析。並輔以12名學童及2位教師訪談內容進行分析研究,再比對兩者結果。 本研究主要結果有:一、溼地學校的學童利用學校課程、保育團體宣導、校外教學

等管道獲得溼地環境知識的方式,而非溼地學校的學童則多透過家長及電視網路等管道。。二、學童溼地環境覺知會在學校類型、母親教育程度、知道溼地的定義、知道溼地的名稱、溼地參與經驗等項目不同上達顯著差異。三、學童新生態環境典範會在學校類型、父母親教育程度、知道溼地的定義、知道溼地的名稱、溼地參與經驗等項目不同上達顯著差異。四、學童環境權態度會在性別、在學校類型、父母親教育程度、知道溼地的定義、知道溼地的名稱等項目不同上達顯著差異。五、溼地學校學童在溼地環境覺知、新生態典範與環境人權態度三者間具有顯著之正相關。六、學童背景變項對「生態環境典範」及「環境權態度」之影響分析加入了「溼地環境覺知」之後,解釋力

皆有大幅度提升,顯示其明顯的中介影響。最後本研究依研究結果,提出有關環境教育課程、溼地環境營造、提昇教師自然專業知識等之建議,供教育單位參考之。

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兒童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環境權的問題,作者曾仁德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之兒童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之關係。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以自編之「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兒童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進行調查,研究對象為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以分層隨機取樣法發出190份問卷,回收 178份,回收率 93.68%,最終獲得有效問卷為173份。根據參與者填答的結果,以描述性統計、t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Pearson積差相關、多元迴歸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得到以下結論:一、「性別」在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兒童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上皆無顯著差異。二、在自由權認知方面,「45歲以下」的教師較「56歲以上」的

教師高;在管教程序和管教方式層面,「46歲~55歲」的教師較「35歲以下」的教師適當。三、在管教程序上,進修過「特殊教育研究所」的教師,較「特殊教育學分班」結業的教師合理、適當;而「沒有受過任何特殊教育訓練」的教師,在管教方式的得分較低。四、在教育權認知方面,服務「11~20年」的教師較服務「4~10年」的教師高;在整體管教行為、管教程序和管教態度上,服務「21~30年」的教師較服務「4~10年」的教師高。五、在整體兒童人權認知上,「資源班」教師,較「視障班、聽障班、巡迴班」教師認知程度高;在自由權認知方面,「視障班」教師低於「特教班」、「資源班」教師;在平等權認知方面,「資源班」教師高於「特

教班、視障班、巡迴班」教師。六、班級「導師」的生存權認知程度高於「兼任行政」的教師。七、「修習過人權相關課程」的教師在生存權認知程度上較高。八、「修習過管教相關課程」的教師在整體管教行為、管教程序與態度上較高。九、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的兒童人權認知與管教行為間具有「正相關」。十、台北市國小身心障礙班級教師的兒童人權認知能對管教行為具有「預測力」。最後根據研究結論提出建議,供教育主管機關、學校、教師及未來研究者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