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秀玲寫的 醫護健保與長照法規(修訂二版) 和邱忠義的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陳運財所指導 黃世維的 我國提審制度之研究 (2016),提出憲法第八條第二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提審、人身保護令(狀)、人身自由、即時司法救濟、司法審查、提審法、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陸海空軍懲罰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黃嬿撝的 非本國籍人士入出境管理之研究—以收容之正當程序為探討 (2016),提出因為有 人身自由、收容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護健保與長照法規(修訂二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問題,作者吳秀玲 這樣論述:

  本書以根植法治觀念為先,回顧法律ABC基本概念,針對醫事人員的專業法規、醫療與護理機構的法規範、健保體制與困境、長照法律問題、傳染病和愛滋防治、器官移植、安寧緩和醫療議題等,加以介紹分析。第2版新增禍害全球的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防治、紓困振興特別條例、2022年醫療爭議新法、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憲法法庭判決等,增修幅度逾二分之一。   全書分十章:總論、醫療法與行政管制、醫師法與醫學倫理、護理人員法與專科護理師、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與醫療訴訟、全民健康保險法與健保財務平衡策略、長期照顧服務法與日本介護保險制度之借鏡、傳染病防治法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

染防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後探討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樂死合法化。本書側重於前開醫護健保長照管制法規、實務運作之論述,並檢討現行法規之缺失、法執行偏差,提出修法建議,以維民眾醫療權益。

我國提審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問題,作者黃世維 這樣論述:

我國提審法自民國24年制定後,迄至目前為止,歷經三次修法,最近的兩次修法,均與釋憲解釋有關,且修正幅度鉅大。本文所欲探究者乃103年修正之提審法,該次修正總說明有提及我國提審制度源自於英美法上之人身保護令狀,因此,有必要先瞭解淵源國的濫觴背景、令狀制度的發展脈絡,甚至是當前情勢的挑戰為何。建立在此認知之後,方能與我國提審制度之現況作比較。 立法者陸續於其他特別法律(諸如「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陸海空軍懲罰法」)新增具有「提審性質」的條款,至現今已施行一段時日,本文擬以憲法第8條第2項後段至第4項作為提審依據,討論各法規之間應如何建構出有體系的適用關係,進行

橫向聯繫的關聯探討;另一方面,雖然經由釋字第708號解釋闡釋國家應就「事前未由法院介入審查之拘捕」之情形,賦予受拘捕者有即時司法救濟之權利,實際上,現行提審法全文僅有12條,能否擔負憲法任務、保護規範之密度是否充足,非無疑問。 本文將分成四大主軸,第一主軸,介紹英美人身保護令狀制度之沿革及國際公約之規範內容;第二主軸,介紹我國提審制度之釋憲脈絡、法條沿革、立法實踐與司法實務動態見解;第三主軸,再以民國103年7月8日提審法修正施行作為分野,運用實證方法,自裁定書中(包含適用其他特別法律),整理、分析我國提審法修法前、後之適用情形,並檢討我國提審法修正後對人身自由保障的實質影響;第四主軸,確立

可供借鏡之最低限度之程序保障要求為何,嘗試修正現行提審法,以加強規範密度及強化程序保障。

刑法通則新論(五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問題,作者邱忠義 這樣論述:

  刑法可謂實質之憲法,本書乃注入正當法律程序、雙重危險、比例原則等概念,並將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連結,使修習刑法者進一步了解刑法在實質及程序正義上之重要角色,俾助於「罪與罰」論證過程中之論證方向正確性。   又本書結合傳統教科書及坊間講義之優點,定位為實用的「工具書」,以圖文並茂方式提綱挈領地呈現關於罪與罰之各家學說、實務及立法之最新趨勢,同時亦針對新興議題加以介紹,去蕪存菁,並適時輔以表格、體系圖等以解析各項論點,且於各爭議問題後舉以實例,幫助讀者吸收且融會貫通,即使再複雜之爭議性問題,亦能一目瞭然,迎刃而解,並能有效節省讀者於時間、精力與勞費上不必要之虛耗。是一本極適

合入門導讀與進階深究之教科書,相當符合在學、準備國家考試或實際訴訟需求者所需。   研讀本書後,對於刑事實體法乃至於程序法的觀念,將有啟發性的全新思考。作者基於數十年擔任檢察官、法官及教學的經驗,也將實務操作的「know how」注入書中,提供了實際打官司時應如何主張及抗辯的關鍵性指引,即使讀者並非法律人,也能輕鬆瞭解並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訴訟耽誤。

非本國籍人士入出境管理之研究—以收容之正當程序為探討

為了解決憲法第八條第二項的問題,作者黃嬿撝 這樣論述:

摘要 本文乃以非本國籍人士之收容制度作為研究重心。非本國籍人士之收容制度涉及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而關於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在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規範,憲法第8條第1項明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亦對人身自由多有關照,例如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茲憲法第八條係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基本保障性規定,不僅明白宣示對人身自由保障之重視,更明定保障人身自由所應實踐之程序,執兩用中,誠得制憲之要;而羈押之將人自家

庭、社會、職業生活中隔離,『拘禁』於看守所、長期拘束其行動,此人身自由之喪失,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是為貫徹此一理念,關於此一手段之合法、必要與否,基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當以由獨立審判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決定,始能謂係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旨意。」,可見人身自由之重要性。 本文所欲討論者,是非國籍人士收容制度所生之人身自由問題。民國100年修正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並未賦予受收容者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此外期

間屆滿續予收容之決定,亦未經法院審查。此一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708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研究方法方面,本文採用文獻分析法和歷史分析法,研究範圍以蒐集、歸納、整理國際條約之規定、憲法上關於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分析正當法律程序於外國人收容中之運用等為主。本文透過分析修法前及修法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並透過蒐集法院實務見解分析觀察修法前後之實務趨勢,探討修訂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能否使外國人之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受到更周全的保障。 本文先以收容的意義與性質為出發點,進而探討收容制度之要件與程序,此部分乃就民國104年修正前與修正後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分別討論法律規定與學說見解。進而,本文探討對

於外國人之憲法保障,就外國人是否為我國憲法基本權之保障主體,以及憲法對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居這及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之保障進行探討。再者,本文探討收容程序所應踐行之正當法程序要求,乃從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上之基礎為出發點,進而探討人身自由限制所應符合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最後,本文就實務上之案件進行整理,作為最後之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