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培寫的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和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的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郭晏甫的 法律保留下的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以人身自由為中心 (2021),提出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傳染病防治法、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人身自由、新冠肺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翁嘉濃的 藥害救濟制度之探究—以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藥害救濟制度、藥害救濟法、財務模式、定位爭議、合憲性、修法選擇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好讀憲法】2022高普考/三四等特考適用:憲法(測驗題型) 主題式進階問題集

為了解決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問題,作者蕭培 這樣論述:

  ★好好讀憲法~突破解憲!!法條簡單化,深入法律核心!考前大量演練本書收錄之試題,再善用「主題式」題題詳解,就能精準鎖定各章弱點、加強學習。讀者如能循此方法、堅定執行,必可於憲法一科拿到讓自己滿意的高分!★     壹、前言     憲法為公務人員及專技考試之共同科目,除司律等少數類科外,多採選擇題模式出題,鑒於近來考題有越趨靈活、刁鑽之趨勢,因此讀者除應熟讀憲法條文、相關組織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更應深入理解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並多練習考古題,如此方能從容地面對各種進階題型。本書以歷年高普考、司法考試考古題為範疇,彙整憲法本文、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賠償法、地方制度法、公民投票法等重要法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逐題逐項詳載法源依據、解釋令號次及相關判解函釋,並依主題進行編排,期使讀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於考情趨勢及命題焦點有所認識,並在實作過程中發掘不懂之處及導正錯誤的觀念。     貳、憲法命題大綱   考選部公布之命題大綱如下:   一、 憲法基本原理原則。   二、 憲法本文。   三、 憲法增修條文。   四、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五、 總統府及五院組織法。   六、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七、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九、 監察法。   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十一、 國家賠償法。   十二、 地方制度法。   十三、 公民投票法。     參、重點整理及考情分析   本書將憲法分為基礎憲政理論、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憲法之基本人權、憲法之政府體制、憲法之國家體制、憲法之基本國策及兩岸關係等7 章,茲將各章重點要述如下:     一、基礎憲政理論   (一)憲法之基本概念:憲法乃國家實定法規範中位階最高者,從而其法效力優於其他法規範,具有拘束包含立法機關在內之全國各級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節重點包括憲法之緣起、形式及實質意義之憲法、憲法之地位、種類等,考生稍加理解即可。     (二)法位階理論:

憲法、法律、命令構成一國內之法律體系。按純粹法學派學者Hans Kelsen 之說法,動態之法律秩序,係由諸多不同等級之規範結合而成,而前開規範,以基本規範為最高、一般規範其次、個別規範最低。我國憲法第171 條、第172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為法位階理論之明文。法位階理論不僅為憲法命題焦點,亦為法學緒論、行政法等類科之重要考點。      (三)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本節應特別注意最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並熟記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型、分散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申請主體( 國家最高機關、立法委員、法院及人民)、標的( 法律命令、

判例、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函釋、公懲會選輯案例等,憲法訴訟法修正後則包括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不予審查事項( 固有疆域、議會自律事項、統治行為)、審查密度( 嚴格、普通、寬鬆)、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四)大法官使用之主要憲法原則:較為重要者有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第436 號解釋)、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25 號、第717 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釋字第432 號、第603 號解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字第384 號、第396 號解釋)、正

當行政程序原則(釋字第709 號解釋)等。     二、憲法之歷史與前言總綱   (一) 憲法之歷史:本節重點包括憲法制定機關(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依據(孫中山遺教,包括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權能區分、均權理論)、制定目的(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訂期望(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及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審議及複決機關等。      (二) 憲法總綱:本節重點包括我國之國體(共和國體)、政體(民主政體)、五大原則(共和國、民主國、法治國、社會國、分權制衡)、主權(國民主權)、國籍(折衷主義,屬地為主、屬人為輔)、領土(領土範圍屬政治問題,非司法審查範圍、領土變更程序)、民族(民

族平等、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及國旗。     三、 憲法的基本人權   (一) 基本權總論:本節重點包括基本權之功能(防禦功能、給付功能保護義務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程序保障功能)、保護主體(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效力範圍(國家行為、私人行為)、限制(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基本權競合等。     (二) 基本權各論:本節重點包括平等權(男女平等、宗教平等、種族平等、階級平等、黨派平等)、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出版自由、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受益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教育權)、參政權(選舉權、

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服公職權)、義務(納稅、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概括基本權(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性行為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新型態權利(環境權、日照權)等。     四、憲法之政府體制   (一) 總統:本節重點包括中央體制(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總統之特權(刑事豁免權、國家機密特權)、戒嚴與緊急命令、大赦與特赦、國家安全會議、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任期、彈劾、罷免、缺位處理,以及總統府所屬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另應注意總統並無「法律提案權」,此外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

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二) 行政院:本節重點包括行政院之組織(14 部、9 會、3 獨立機關、1 行、1 院、2 個總處)、權責( 法律提案權、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之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之產生方式、任期、行政院會議( 組織類型、出席及列席人員、議決事項)、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停止執行之協調處理、參謀總長應否出席院會接受質詢或備詢、覆議案及不信任案之相關規定。     (三) 立法院:本節重點包括立法院之組織、職權(立法權、財政權、質詢權、人事權、議決重要事項權、緊急命令追認權、調解

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權、提出不信任案之權、總統副總統彈劾權、調查權)、正副院長之產生方式、立法委員之選舉(單一選區兩票制、人數比例、婦女保障名額)、罷免、任期、特權(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權)、兼職及立法院會議(常會、臨時會)。     (四) 司法院:本節重點包括司法院之組織( 大法官、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職權( 解釋權、審理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事項權、審判權、懲戒權、法律提案權)、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之產生方式、任期,違憲審查之主體、客體、司法獨立( 審判獨立、司法概算獨立編列、法官身分保障) 及司法行政監督。另應注

意,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另建立一級二審制度,賦予當事人救濟之機會。而憲法訴訟法也在108年 1月4日修正公布,於111年1月4日始正式施行。     (五) 考試院:本節重點包括考試院之組織(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職權( 1.考試、2.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3.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4.法律提案權)、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及考試制度。另應注意,考試院組織法於109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後,考試委員名額自19人減少為7 人至9 人,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

委員之任期亦從6 年改為4 年。     (六) 監察院:本節重點包括監察院之組織、職權(彈劾權、糾正權、糾舉權、調查權、審計權、巡察權、監試權、法律提案權)、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人數、任期,審計長之職權、產生方式、任期。     五、憲法之國家體制   (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本節重點包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方式、內容、爭議處理及均權制度,尤應注意憲法第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地方制度

法第77 條:「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等規定。     (二) 地方制度:本節重點包括地方自治之層級(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省為中央派出單位,非地方自治團體)、組織、監督(適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以及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之內涵及其運用。     六、憲法之基本國策   (一) 基本

國策之意涵:本節應注意憲法條文之性質,究係方針條款( 如憲法第146 條發展農業)、憲法委託( 如憲法第153 條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制度性保障( 如憲法第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抑或屬人民公法上之權利( 如憲法第160 條落實基本教育及補習教育)。並應注意,基本國策中除可視為公法上之權利者外,其餘條款皆不得作為訴訟上請求救濟之依據。。     (二) 基本國策之內容:我國基本國策規範於憲法第137 條至第169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內容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濟、社會安全、教育文化、邊疆地區。其中應特別注意:?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教育、科學、文化經費、國民教育經費、社會

救助及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保障政治參與之族群:原住民族、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僑居國外國民。     七、兩岸關係   (一) 兩岸政治:本節重要性較低,稍微瞭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 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採許可制,以及同法第14 條限期離境及強制出境之規定即可。      (二) 兩岸法規:本節重要性較低,但應注意司法院大法官第618 號解釋(有關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 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定,尚無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及第23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第710 號解釋(有關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之規定,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不符憲法第10 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肆、結語   邇來司法解釋數量不斷增加,司法院大法官106 年作成16 號解釋(第744 號至第759 號)、107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60 號至第773 號)、108 年作成14 號解釋( 第774 號至第787 號)、109 年至今作成5 號解釋( 第788 號至第792 號)。在為數眾多之釋字中,如何運用最短之時間內獲取最高之投報率,即成為考生上榜首要之務。在此,筆者建議應將重點放在與時事有關或具突破性見解之司法解釋,諸如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釋字第791 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2 號解釋)、

同性婚姻自由案( 釋字第748 號解釋)、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釋字第744 號解釋)、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 釋字第721 號解釋)、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釋字第718 號解釋)、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 釋字第711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釋字第708 號解釋) 等,以上皆有可能成為國家考試之命題焦點。最後,希冀本書之出版,能幫助各位在考場上獲取佳績,最終金榜題名、夢想成真!

法律保留下的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以人身自由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問題,作者郭晏甫 這樣論述:

「法律保留原則」是現今「法治國」下最重要之原理原則,本文的研究角度是從法律保留主義之內涵,進而探討「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等重要子原則之歷史淵源、核心規範目的或基本規範精神如何掌握及詮釋,以探討於各基本權下,應以何種基準加以審查,進而於大法官歷來解釋下,針對探討限制人身自由之基本權,應如何操作及面對「法律保留原則」,而此項原則,係現今法治國家中,任何行政作為,皆須面臨之適法性檢驗,更是危急時刻,更須重視法律原則之落實及保障,才係現代民主國家之理念。自新冠肺炎(COVID-19)爆發以來,我國政府在面對如此嚴重之全球性挑戰時,雖然成效卓越,屢屢登上國際媒體,媒體無不加以歌頌防疫措施之成效

,然採取之各種劇烈防疫措施,是否符合法治國家之法律規範與期待,實屬可議。各項防疫措施中,又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命令下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隔離治療等措施,影響人民人身自由權最直接,進而導致國家進入半鎖國之狀態,惟上開措施,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及人身自由保障之底線,仍有爭議,故本文以「人身自由保障」之角度,探討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以及隔離治療等影響嚴重人身自由措施之法制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依據大法官所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為最上位階概念,檢視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隔離治療法制面上,各規定所涉及之基本權干預及干預程度為何、是否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該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授權行政機關做成補

充規範時,法規命令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以逐一比對各項防疫措施之合憲性與適法性,亦提醒立法者針對嚴重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事項,更需恪遵「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以「尊重專業」、「緊急危難」及「重大公益」之大旗,過度授權或讓渡立法權予行政機關,因而做成顯失比例之行政作為,尤其在人身自由之領域立法者更需履行該憲法義務。

軍公教退休金制度之憲法爭議研析

為了解決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問題,作者李玉君,孫迺翊,劉靜怡,張桐銳,李惠宗,林昱梅,林炫秋,柯格鐘,陳信安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國內憲法、社會法及行政法學者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三法相關規定之合憲性進行學理探討,並就108年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1、782及783號有關年金改革之解釋進行評析。

藥害救濟制度之探究—以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第 23 條 比例原則之 內涵的問題,作者翁嘉濃 這樣論述:

2018 年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67 號解釋,宣告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係屬合憲,惟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排除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受藥害救濟制度保障之機會,將可能影響此些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因此,有必要再對於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是否合憲進行分析,並進一步對於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進行探討,故本文即以「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修法選擇」作為主要之研究對象。另外,本文主要透過文獻分析法、比較法及政策分析法作為研究方法。首先,對於我國藥害救濟制度之歷史沿革及運作現況進行介紹。接續,透過比較法分析,釐清我國與他國藥害救濟制度

之異同,藉此分析他國之藥害救濟制度是否有我國可加以仿效之處,並且對於藥害救濟制度之財務模式及定位爭議等,將影響藥害救濟法第 13條第 9 款合憲性及修法選擇之問題一併進行探討。最後,則採取政策分析法,於確立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欲達成之目的後,提出同樣可能達成此目的之不同選擇,分析不同選擇下所可能會造成之結果及其優劣,並於綜合評估後提出本文認為較適當之修法選擇。本文認為,縱使現行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之設置,可能再度限縮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受藥害救濟制度保障之機會,惟為維持有限藥害救濟基金之永續運行,並確保藥物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因過高之藥害救濟徵收金而退出台灣藥品市場,藥

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仍有其存在之必要。同時,主管機關亦應盡可能明確訂定屬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情形,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之權益得以受到確實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