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第1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焦興鎧等的 集體勞動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蘇珮鈞的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研究-以不利益待遇為中心 (2020),提出憲法第1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團結權、基本權衝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佳和所指導 林振德的 論政治罷工合法性 (2019),提出因為有 罷工、爭議行為、政治罷工、團體協約相關性、強制性罷工、示威性罷工、全球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第14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第1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憲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憲法第14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不要雙重標準
市府今天依照集遊法規定核准統派遊行,這樣就變成統派。如果核准獨派遊行,那盧市長是不是就變成獨派?市警局一年核准上百場集會遊行,表達訴求不同就要懷疑市府?很多事情不要雙重標準。
 
(2) 修法權在中央,民進黨別卸責
涉及國家安全與管制出入境的立法都歸屬中央,目前中央還是民進黨執政,立法院有占有多數,請民進黨團轉告貴黨中央,該修法就修法,不然就快沒機會了!

#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大法官釋憲第445號 #實質審查其言論就是違憲
#臺中有臺有中是哪派

不當勞動行為之類型研究-以不利益待遇為中心

為了解決憲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蘇珮鈞 這樣論述:

雇主對於勞工及工會所為之不利益行為,即所謂「不當勞動行為」,係指於勞資關係中,雇主不正當的侵害、妨礙勞工行使集體勞動權之行為總稱。然不當勞動行為中不利益待遇之要件看似完整,卻仍存在些許缺漏值得探尋,尤其在工會法第35條中之「其他不利之待遇」一詞十分抽象,更將會隨著集體勞資關係之發展出現更多新的態樣,關於不利益待遇態樣之要件解釋於我國實務運作或學說見解中,又是如何進行分析及判斷?其判斷及解釋是否能確實保障勞工權益?於日漸多元的雇主不利益手段中是否得嘗試將其類型化?如勞工之團結權與雇主之基本權利產生衝突時又應如何調和?上開諸多問題均值得吾人深入探究。就雇主所為之不利益待遇行為中,本文認為可區分為

:一、雇主所為本屬違法之不利益行為;二、雇主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不利益行為;三、雇主於契約關係外所為之不利益行為等類型。本文亦從憲法保障勞工團結權之意旨出發,加上工會法第35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當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對於上開憲法意旨立法化之實現,應可解釋出國家本應優先保障長久以來皆處於弱勢之勞工,使其得以有效行使團結權之精神,縱雇主同為我國憲法上之基本權主體,而可能產生基本權衝突之問題,但因憲法第15、153、154條所引導出之方針,在一定限度下,應當優先保障勞工之團結權,始能抗衡雇主,防止雇主以其享有基本權利保障之名,行侵害勞工團結、工會運作之實。

集體勞動法

為了解決憲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焦興鎧等 這樣論述: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體系完整且大量解析我國實務意見之集體勞動法教科書,除了可作為講師於講授相關課程之教學用書,亦能提供律師二試等國家考試考生準備考試之用。此外,因為本書兼顧了法理與重要實務意見,將成為律師、企業人資、工會幹部等實務工作者於處理集體勞動法案件時之重要參考。

論政治罷工合法性

為了解決憲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林振德 這樣論述:

  在我國,政治罷工的議題或呼籲時有耳聞,尤其當國家面臨重大的政治時刻,不時有論者呼籲以政治罷工方式作為抵抗手段,可是在學術上卻鮮少引起重大探討,原因是我國罷工的次數以及規模無法與歐美國家相比,更遑論從未發生過政治罷工。而在學術文獻中提到政治罷工,絕大多數以不合法為由帶過,理由多以「並非以提升勞動條件為目的」,但政治罷工可以有多種面貌,例如反對勞動法令的修改甚至修惡,要求國家整體勞動條件的改善,例如提高基本工資或是提高退休給付,這些難道就與「提升勞動條件為目的」無涉?其實學說不能說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因此有論者進一步的以「罷工是為追求團體協約的締結」為目的,而政治罷工雖然訴求上可能與勞動條件相

關,但是國家並非團體協約的對象,因此政治罷工仍然難在現行法的架構下獲得正當的合法性。  本文參考德國學說的整理,首先將政治罷工區分為強制性罷工和示威性罷工,兩者差異在於,若罷工目的與勞動經濟條件相關,也就為追求社會經濟地位之提升,得採取強制性罷工之方式對抗雇主或國家;若罷工目的僅是一般政治為訴求,僅能以示威性罷工的方式呈現,兩者差異在於,示威性罷工必須有一個相當明確的時間。  另一個思考面向是,從全球化角度重新檢討集體勞動法制並嘗試論證政治罷工合法化之可能,全球化帶來一系列去管制化政策和非典型勞動的興起,都對於過去典型雇傭造成衝擊,也影響到集體勞動法層次中工會力量的式微,限於國家層次的在地工會

難以與跨國企業相抗衡,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統計,全球整體罷工次數在1969年到2015間,有明顯下降的趨勢。換言之,當傳統國家功能遭到弱化,勞資實力越趨於不對等,甚至國家為了獲得跨過企業的青睞到該國投資,轉頭對本國勞工實施不利的勞動條件,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以雇主為對象的團體協約為中心的集體勞動法制觀點,應有檢討必要。  最後,本文透過整理罷工憲法基礎、合法要件,以及參考德國法制和德國學說對於政治罷工之爭論,再從全球化角度切入,嘗試挑戰以團體協約為中心的集體勞動法制,並提供未來修法建議,提供政治罷工合法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