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廖震寫的 2021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憲法+法學緒論)(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歷屆試題) 和許育典的 憲法(10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元照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李婉琦的 驅逐出國及收容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自由、人性尊嚴、比例原則、法官保留、正當法律程序、驅逐出國、收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蔡宜倩的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公司負責人、管收、實質董事、行政執行法、稅捐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憲法+法學緒論)(高普考/地方特考/各類特考適用)(精選法條/重點標示/歷屆試題)

為了解決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問題,作者廖震 這樣論述:

  ★2020年第二次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六大類28種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法規彙整!   ★內嵌高普考歷屆試題於相關條文後,立即體驗考點所在,出題頻率一覽即知!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請問本書內的大法官釋字最新收錄到第幾號?   A:本書更新至釋字第793號。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內嵌102~108年高考/普考/關務&身心障礙(身障)/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三、四等相關試題於相關條文後。   【本

書適用】   這本《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搶分小法典》適用於: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   .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人員考試(鐵路特考)員級。   .三等及四等: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關務特考/身障特考/司法人員(司法特考)/移民行政人員/原住民族特考。   .三等:海岸巡防人員/民航人員。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條文嗎?   .法學知識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大法官解釋數量即將突破八百大關,篇篇都像萬言書,誰來幫我去蕪存菁?   市場見證   本書自2016年初版以來即成為三民補習班高普考面授與函授專班上課用輔助教材並對

外銷售,為了回應考生對最新法規之殷切渴求,本書打破業界一年一版的常規,迄今已第9次改版,累積銷售量已突破上萬冊,每逢考季更往往常駐考試用書暢銷排行榜。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法規彙整分為「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民法、刑法、財經相關法律、勞動與社會法、性別相關法律」六大類28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再搭配本社出版的高普考專業科目《法學知識(憲法+法

學緒論)》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2~108年高考/普考/關務&身心障礙(身障)/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三等/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司法人員(司法特考)三、四等相關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

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

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釋字第793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3.勞動基準法(109.06.10修正公布)   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

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 考生推薦   【考生上榜心得】普考一般行政上榜生:曾佑富   國文:59分   法學知識與英文:72分   政治學概要:50分   行政學概要:84分   行政法概要:86分   公共管理概要:83分   師範大學畢業的我專業是中等教育,原本的志願是考上正式教師,然而正式教師的缺額有如鳳毛麟角般稀少,不想當代課老師的我選擇轉換跑道,進入補教業工作。但因補教業特別的上班時間、恐怖的老闆,加上不認同補教業的教學理念,讓我做不到半年就打退堂鼓,辭職後的我想選擇一份穩定及時間較為正常的工作,因此萌生了考公職的念頭!   三民輔考的老師服務好、態度佳,能夠專業分析各種考試的

資訊,原本我想考教育行政,但教育行政考生皆為相關科系畢業,老師建議我還不如選擇考生多但不精的一般行政,讓我第一次考試就上手並高分上榜!另外,三民的面授+雲端的課程讓我能彈性安排讀書計畫,除了面授按表操課外,還能透過雲端課程加強自己的弱科,讓我能在短時間內上完兩輪課程,增加上榜的機會!最後,三民實惠價格,相比於某些教育機構,三民輔考的CP值高,價格較低但服務和課程有過之而無不及!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本身喜歡國文的我,這科對我來說是調劑身心的科目,通常我是利用讀專業科目的空檔唸此科。測驗題的部分除了閱讀三民的講義,也會找高中時的教科書輔助,尤其是國學常識的部分,也要多做考古題。作

文和公文沒有訣竅,就是多寫及多練習,才不會在考場時腦袋空白!   【英文】英文也是吃老本,偶爾多背幾個單字。   【法學知識與英文】這一科範圍廣,我覺得頗難準備。法學知識的憲法比較好拿分,一定要把大法官釋字和憲法條文讀熟;法學緒論建議把老師的補充資料讀熟,而最新的法條修正也是可能出現的考點;英文建議多背單字,可多看英文雜誌加強功力!   【行政法概要】行政法是我滿有心得的科目,大推三民整理的搶分小法典,把整本唸完,熟讀裡面的法條加上練習考古題,尤其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更是重中之重,熟讀之後要考80分絕對不是問題!   【行政學概要】行政學是專業科目中非常好拿分的科目

,初讀時或許會覺得內容多又雜,找不到學習的重點,不過還是要很有耐心的讀完厚厚的一本講義,理解之後把每一章節的重點背下來,並練習考古題。行政學的考題變化不大,只要記下重要的考點,題目都能迎刃而解,拿個80分並不難!   【政治學概要、公共管理概要】這兩科皆為一半測驗一半申論的題型。測驗題的部分把講義讀熟、內容理解,搭配考古題練習就不會有問題,測驗題通常也不會太刁鑽;申論題則是比較頭痛的部分,這時重點就一定要背下來,硬著頭皮也要背,一定要按照理論的內容來論述,才能拿到分數,如果只憑自己的想法寫是很難拿分的。平時要分配時間,練習寫考古題,大約抓30分鐘寫一題,並至少寫一面半的字量。   【總結】

準備考試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要展現決心上榜的霸氣加上腳踏實地、按部就班的準備,這是我十個月上榜的關鍵!   考試路上,三民與你同行。  審訂者簡介 廖震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我是廖震。為了廣大讀者在法學知識測驗題練習上的需求,本書由三民專業法學團隊精心按照法規體系分篇收錄法條,並附有歷年試題,按照最新修法規定編修而成;我非常榮幸能參與審訂工作,並把這本實用的考試用書推薦給大家。   「熟練,就能造就榮耀!」   憲法暨中央地方體制法規 重要大法官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36.01.0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06.10)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地方制度法(節

錄)(105.06.22) 行政院組織法(節錄)(99.02.0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節錄)(107.11.2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節錄)(108.01.04) 考試院組織法(節錄)(109.01.08) 監察法(節錄)(108.06.19) 公民投票法(節錄)(108.06.2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節錄)(109.05.0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節錄)(103.11.26) 公務人員保障法(節錄)(106.06.14) 行政程序法(節錄)(104.12.30) 行政罰法(節錄)(100.11.23) 國家賠償法

(108.12.18) 民法 民法(節錄)(108.06.19) 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節錄)(109.01.15) 財經相關法律 公司法(節錄)(107.08.01) 消費者保護法(節錄)(104.06.17) 著作權法(節錄)(108.05.01) 勞動與社會法 勞動基準法(節錄)(109.06.10) 勞工保險條例(節錄)(104.07.01) 全民健康保險法(節錄)(109.01.15) 性別相關法律 性別工作平等法(節錄)(105.05.18) 家庭暴力防治法(節錄)(104.02.04)  

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06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BcCFMhexZ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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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上周宣布制裁國際刑事法院(ICC)檢察官本蘇達以及ICC的部門負責人莫喬喬科,原因是ICC展開調查美軍在阿富汗犯下的戰爭罪行。早在兩年前ICC醞釀對美軍相關罪行調查之時,美國就提出了威脅,現在美方一意孤行,將制裁進行到底,清楚暴露了特朗普政府的「美國優先」政策,實質上是「美國至上」的霸權思維,在當今全球無任何力量可以制衡美國的為所欲為,華府儼如黑幫老大,世界彷彿又重陷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國際刑事法院是依據聯合國1998年通過的《羅馬規約》,2002年7月於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專責就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等罪行做獨立公正的調查和起訴,屬於聯合國系統的國際司法體系組成部分。美國時任總統克林頓2000年底離任前曾有保留地簽署了《羅馬規約》,但小布殊政府上台後,立即正式通知聯合國,美國的簽署「失效」。

蘋果頭條
去年11月中旬,反修例衝突演變成大學攻防戰,其中理工大學更變成戰場,警方當時重兵包圍理大,更揚言要以暴動罪拘捕大學內的所有人。原來學生被圍捕當日,已移民到加拿大的雷有曜(Albert)亦剛好身處香港,他在接受鄭敬基的訪問時,更分享當晚自己與太太在酒店中目睹的一切。Albert透露當時自己正住在油麻地一間酒店,而窗外正可清楚地看到彌敦道:「我哋望落去,抗爭者喺右邊,左邊一排防暴已經佈防,我哋睇咗一陣就聽到已經開始發催淚彈,不停嘅,Boom Boom Boom,好多,跟住啲細路梗係走啦,有啲散咗去內街,即刻睇到右邊防暴包抄,衝入內街截停抗爭者,我哋當時嘅感受係好慘,我太太已經不停喊,佢話:『我哋需要聯絡加拿大呢邊有關人士,睇吓有乜嘢可以幫到。』」Albert謂當刻與太太即時各自打電話回加拿大:「牧師又好、一啲組織嘅人又好,都話畀佢哋聽我哋而家呢刻喺香港發生嘅事,問佢哋有乜可以做到、我哋有乜可以做到?佢哋話已經做緊,牧師有牧師嘅祈禱,另一啲人就話盡辦法睇吓可以聯絡到啲乜人,又叫我哋聯絡溫哥華領事。」

東方正論
世上本無事,庸人自擾之。三權分立最近激起爭議,特首林鄭月娥斬釘截鐵指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持正反意見的政客隨即撲出來表態,吹皺了一池春水。其實,最應該闡釋香港三權關係的,必然是掌管本港法律部門的律政司司長,惟鄭若驊一直潛水,懶理爭議持續發酵,直到昨日才透過網誌欲言而止,結果愈描愈黑,無濟於事。三權分立的爭議由教育局揭開,事緣當局修訂通識科教材,將三權分立的內容刪去,局長楊潤雄繼而發表「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論,林鄭加入聲援卻又畫蛇添足,指三權各司其職,可以互相配合,也可以互相制衡,前後矛盾的言論激起更大爭議。鄭若驊隨即透過網誌為上司解畫,聲稱應從《基本法》條文解釋憲制秩序,不應着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又強調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目的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清晰指出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而公眾必須明白,香港特區和特區政府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作出設立香港特區和《基本法》的決定,並最終獲表決通過而成立。

星島社論
「普及社區檢測計畫」昨日踏入第六日,大批市民趁周末假期到各個檢測站採樣。截至昨晚八時,累計有一百零五萬八千名市民預約檢測,合共約八十四萬七千人已到各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應約率逾九成,當中約一成八是現場登記檢測,亦已完成約四十三萬九千個樣本化驗。在各個測試樣本中,昨日再發現多兩宗呈陽性個案,包括一名元朗菲傭平時假期會與同鄉聚會,以及一名曾發燒居於亞皆老街的水電工,二人亦已確診。當局前日公布延長一百二十二個檢測中心的服務至星期五,昨日起接受預約,有多個檢測中心反應熱烈。大批市民趁周末假期前往各個檢測站進行檢測,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昨早表示,截至昨早十一時半,有超過一百萬人網上預約登記檢測,他提醒市民昨日上網可以預約九月八日至十一日的新增時段。

驅逐出國及收容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問題,作者李婉琦 這樣論述:

本文以「驅逐出國及收容法律問題之研究」為題,談的是驅逐出國及收容對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剝奪。人身自由的重要性如同恩師黃啟禎博士所說:「人身自由為一切自由權利之基礎。一旦人身自由遭到剝奪、限制,其他人權將無從行使或變成不具意義」,此亦憲法獨對人身自由施以憲法保留的原因。德國基本法逐條釋義的權威作者Günter Dürig教授有言:「多數自由和平等的權利都有一個『人性尊嚴核心』,即對人格實質的保護」。如何能保障人身自由,則植基於我們真正認識了人性尊嚴的意義及價值、並賦予其絕對的尊重,將其推展至社會每一個幽暗無人的角落。人身自由一旦遭剝奪具有不可恢復性,這是為何必須以比例原則檢討驅逐出國及收容

規範的適當性及合目的性,並始終將人性尊嚴置於首位,探求憲法第八條的實質精神對非刑事領域剝奪人身自由應有的保障,因為已經失去的自由無法被收回。當眾人聚焦於收容對於人身自由的嚴重干涉時,應否溯源檢視造成收容案件數量龐大的起因為何?外國人是如何被剝奪工作權而成為非法族群?廢止其居留權的標準如何訂定?若非落入違法居留的境地,又怎會致生一連串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既然收容僅為達成驅逐目的之暫時性保全手段,卻不見入出國及移民法著墨於驅逐出國的必要性。若以比例原則檢驗,會發現下列問題:在強制驅逐出國前,是否以此為前提:已嘗試侵害較小的手段而無法達成法定目的?驅逐出國的程序真的「實質正當」嗎?本文從人性尊嚴的概

念談起,再加入人身自由保障的探討,並以德國法作為比較法對象,淺論在我國與德國的外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及其受到的差別待遇,再逐一介紹德國及我國的驅逐出國、收容制度設計,其後進行分析比較。期待以他山之石,陳善納誨,擇其善者而從之,作為砥鍊我國外國人法制的礪石。

憲法(10版)

為了解決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嘗試讓閱讀者能在淺白的文句中,養成一定程度的憲法涵養,並將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融合入本書各段的論述,藉此提升閱讀者憲法學的深度,且對焦在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而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

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台南市副市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文化古蹟、公共藝術、地價評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非營利幼兒園審議、私立學校諮詢、學校午餐輔導、長照機構爭議處理、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

台南市廉政、都市計畫、教育審議、兒少保障、家暴防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南市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長期照顧推動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特聘教授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

學金(2014、2018)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審議、訴願審議、教師申訴、特殊教育、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著 作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Duncker & Humblot)   .憲法(元照)   .教育行政法(元照)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元照)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元照)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元照)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元照)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元照)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以人的自我

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元照)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元照)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元照)。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元照)   .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元照)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元照)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元照)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元照)   .公民文化權、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元照)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元照)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元照)   .宗教團體、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元照)   .宗教自由、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元照)   .同性婚姻、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元照) 獻 詞 十版序——

填補法治國黑洞的釋字第784號解釋 序 言——憲法作為人生的真善美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 1 編 憲法總論/1 §1 人、國家與憲法/1 壹、人、社會與國家/1 貳、法律、國家與憲法/1 §2 憲法、國家法、國家學與政治學/3 壹、憲法的概念/3 貳、國家法與憲法的區別/4 參、國家法的概念/5 肆、國家學、政治學與國家法的區別/6 §3 憲法的功能、特性與種類/7 壹、憲法的功能/7 一、保障基本權的功能/8 二、組織與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8 三、維持國家運作秩序的功能/8 四、促進國家整合的功能/9 貳、憲法的特性/9 一、憲法的最高性/9 二、憲法的原則性/10 三、憲法的開放性/10

四、憲法的政治性/10 五、憲法的妥協性/12 六、憲法的固定性與機動性/12 參、憲法的種類/13 一、以獨立文書形式為標準/13 二、以修憲難易程度為標準/13 三、以制定機關為準/13 §4 憲法的制定、修改與變遷/14 壹、憲法的制定/14 一、制憲權的性質/14 二、制憲權的主體與程序/15 貳、憲法的修改/15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15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17 三、修憲的界限/18 四、修憲的方式/21 參、憲法的變遷/22 一、憲法變遷的意義/22 二、憲法變遷的原因/23 §5 憲法的解釋/25 壹、一般法律解釋的方法/26 一、文義解釋/26 二、體系解釋/26 三、

目的解釋/27 四、歷史解釋/27 五、比較解釋/28 貳、憲法解釋的特別方法/28 一、客觀解釋優先/28 二、憲法統一原則/28 三、和諧解釋原則/29 四、最大可能有利原則/29 五、合憲解釋原則/30 參、憲法解釋的界限/31 第 2 編 憲法基本原則/33 §6 民主共和國/34 壹、民主與共和概述/34 貳、國家形式的發展/34 一、傳統的類型/35 二、現在的類型/36 參、民主的概念與內涵/37 一、民主的概念/37 二、民主的內涵/38 三、戰鬥性的民主/43 肆、共和的概念與內涵/46 一、共和的概念/46 二、共和的內涵/47 §7 法治國/48 壹、法治國的發展/48

貳、法治國原則的概念與意義/50 一、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50 二、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51 三、法治國原則的實質意義/51 參、法治國原則的內涵/53 一、憲法的最高性/53 二、基本權的保障/54 三、權力分立原則/55 四、依法行政原則/58 五、法的安定性原則/61 六、比例原則/66 七、權利救濟的保護/69 八、國家賠償責任/71 §8 社會國/74 壹、民享與社會國/74 貳、社會國的發展/75 參、社會國的概念/76 肆、社會國的內涵/78 一、社會形成/78 二、社會安全/79 三、社會正義/79 伍、社會國的憲法規範效力/80 §9 多元文化國/82 壹、文化

國的發展/82 貳、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84 參、多元文化國的內涵/87 一、國家中立性原則/87 二、國家寬容原則/90 肆、多元文化國的憲法規範效力/91 第 3 編 基本權總論/93 §10 基本權的發展與意義/93 壹、基本權的發展/93 貳、基本權的意義/95 §11 基本權的本質與法特徵/97 壹、自我實現、法秩序與基本權/97 一、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97 二、自我實現、多元社會與法秩序/98 三、基本權作為自我實現與法秩序的整合規範/98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權規範體系/101 一、我國憲法的基本權規範體系/101 二、概括基本權/102 三、特別基本權/10

2 參、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建構/103 一、主觀權利/104 二、客觀價值決定/104 §12 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06 壹、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保護法益/106 貳、基本權功能建構下的保護法益/107 一、基本權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107 二、基本權作為客觀法的功能/113 §13 基本權的主體/124 壹、自然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4 一、基本權的權利能力/124 二、基本權的主張能力/127 貳、法人作為基本權的主體/127 一、私法人的問題/128 二、公法人的問題/129 §14 基本權的分類/132 壹、依基本權主體而分類/132 一、人權與公民權/132 二、自然

人權利與法人權利/133 貳、依基本權規範而分類/133 一、列舉規定/133 二、概括規定/133 參、依人民與國家的關係而分類/134 一、被動地位/135 二、消極地位/135 三、積極地位/135 四、主動地位/136 §15 基本權的適用範圍/136 壹、基本權的垂直效力/137 貳、基本權的水平效力/139 一、從水平效力到基本權第三人效力/139 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德國的適用/140 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在我國的適用/143 §16 基本權的限制/146 壹、確定基本權的保護法益/147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權內容/147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權/150 貳、基本

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51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3 一、憲法的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154 二、法律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154 三、憲法的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156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59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159 二、必要性的檢驗/164 §17 基本權的救濟:違憲審查制度/167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68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分類/168 一、集中型和分散型違憲審查/168 二、抽象與附隨的違憲審查制度/170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71 一、憲法規定下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171 二、我國違憲審查制的聲請主體/172 三、我國違憲

審查制的聲請客體/173 四、我國違憲審查制的基本權救濟/175 第 4 編 基本權各論/179 §18 平等權/179 壹、平等權的保障原由/179 貳、平等權的保障範圍/179 參、平等權的主體/182 肆、平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82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183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189 §19 人身自由/192 壹、人身自由的保障原由/192 貳、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193 參、人身自由的主體/195 肆、人身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19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19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01 §20 人民不受軍審自由/2

07 壹、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原由/207 貳、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保障範圍/207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的主體/208 肆、人民不受軍審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09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09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客觀價值秩序的保護法益/209 §21 居住自由/210 壹、居住自由的保障原由/210 貳、居住自由的保障範圍/211 參、居住自由的主體/212 肆、居住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2 一、刑事搜索/213 二、行政檢查/214 三、國防與軍事目的/214 四、緊急或重大公共利益/215 §22 遷徙自由/216 壹、遷徙自由的保障原由/216 貳、遷

徙自由的保障範圍/216 參、遷徙自由的主體/217 肆、遷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17 一、黑名單的問題/217 二、外國人的問題/218 三、役男出國的問題/218 §23 言論自由/219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原由/219 貳、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220 一、保障的理論基礎/221 二、保障範圍/223 參、言論自由的主體/226 肆、言論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2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22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33 伍、從言論自由衍生的通訊傳播自由/234 §24 學術自由/239 壹、學術自由的保障原由/239 貳、學術自由的保障範圍/241 參、學術自由的主體/24

2 一、個人的基本權主體/243 二、團體的基本權主體/244 肆、學術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4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4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49 §25 著作自由/256 壹、著作自由的保障原由/256 貳、著作自由的保障範圍/257 參、著作自由的主體/258 肆、著作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58 §26 出版自由/258 壹、出版自由的保障原由/258 貳、出版自由的保障範圍/259 參、出版自由的主體/260 肆、出版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0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60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組織與程序保障的保護法益/2

64 §27 秘密通訊自由/265 壹、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原由與範圍/265 貳、秘密通訊自由的主體/265 參、秘密通訊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66 §28 宗教自由/267 壹、宗教自由的保障原由/267 貳、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268 參、宗教自由的主體/270 肆、宗教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71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72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276 §29 集會自由/282 壹、集會自由的保障原由/282 貳、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282 參、集會自由的主體/285 肆、集會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85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85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國家保護義務的保護法益/288 §30 結社自由/290 壹、結社自由的保障原由/290 貳、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290 參、結社自由的主體/291 肆、結社自由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2 §31 生存權/294 壹、生存權的保障原由/294 貳、生存權的保障範圍/295 參、生存權的主體/295 一、墮胎的合法化問題/295 二、安樂死的許可問題/296 肆、生存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297 一、防禦權的保護法益/297 二、給付請求權的保護法益/300 §32 經濟上的基本權/302 壹、工作權/302 一、工作權的保障原由/302 二、工作權的保障範圍/302 三、

工作權的主體/303 四、工作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4 貳、財產權/307 一、財產權的保障原由/307 二、財產權的保障範圍/307 三、財產權的主體/308 四、財產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09 §33 權利救濟請求權/312 壹、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原由/312 貳、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保障範圍/312 一、司法上的受益權/312 二、行政上的受益權/315 參、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主體/316 肆、權利救濟請求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1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1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21 §34 參政權/324 壹、參政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24 貳、參政權的

主體/324 參、選舉權/326 一、選舉權的意義/326 二、選舉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26 肆、罷免權/328 一、罷免權的意義/328 二、罷免權行使的限制/329 伍、創制與複決權/329 一、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329 二、公民投票法作為創制與複決權的實現/330 §3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335 壹、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保障原由與範圍/335 貳、應考試及服公職權的主體/336 參、應考試及服公職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36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防禦權的保護法益/336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制度性保障的保護法益/337 §36 教育基本權/339 壹、教育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

39 貳、教育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40 一、教育基本權的概念/340 二、從教育基本權到國民教育法的落實/341 三、從教育基本權分析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迷思/342 四、教育基本權保障範圍的釐清/344 參、教育基本權的主體/346 肆、教育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47 一、作為主觀權利的功能/347 二、作為客觀法的功能/350 §37 概括基本權/357 壹、概括基本權的保障原由/357 貳、概括基本權的保障範圍/358 一、程序基本權/359 二、隱私權/361 三、結婚權/362 四、姓名權/363 五、契約自由/363 六、名譽權/364 七、人格權/364 參、概括基本權的主體/

365 肆、概括基本權功能建構的保護法益/365 一、原權層次/366 二、憲法基本權層次/366 三、一般法律層次/367 四、人民權利層級化的實益/367 §38 人民的憲法義務/370 壹、憲法義務與法律保留/370 貳、納稅義務/370 一、納稅的意義與租稅法律主義/370 二、納稅義務的主體/372 三、稅法的合憲性審查/372 參、服兵役義務/373 一、服兵役的意義/373 二、服兵役義務的主體/373 三、服兵役義務與宗教信仰/373 第 5 編 國家組織論/377 §39 國家組織總論/377 壹、國家組織作為憲法的第二種結構/377 一、以國家權力為規範對象/377 二、

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出發點/377 貳、民主共和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78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379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380 三、法定代表原則的憲法確認/382 四、定期改選在我國的強調/383 參、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383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384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386 §40 總 統/388 壹、憲法對總統的雙重定位/388 一、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388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389 貳、總統的產生/390 一、總統的選舉/390 二、總統的罷免與彈劾/391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392 參、總統的特別義務與特別權利/393 肆、總統的職

權/396 一、公布法令權/396 二、赦免權/397 三、授與榮典權/397 四、院際調節權/398 五、統帥權/398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398 七、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399 八、官員任免權/399 九、覆議核可權/400 十、解散國會權/401 十一、國家緊急應變權/401 十二、國家機密特權/402 §41 行政院/405 壹、行政院的地位/405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方式/405 參、行政院的組織與決策/406 肆、行政院的職權/410 伍、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410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410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410 三、預算監督關係/411 四、決算監

督關係/411 五、覆議關係/411 六、倒閣關係/412 §42 立法院/413 壹、立法院的定位/413 貳、立法院的組成/413 參、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415 一、言論免責權/415 二、不受逮捕權/416 肆、立法院的職權/416 一、立法權/416 二、預算審議權/417 三、人事同意權/418 四、行政監督權/419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422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422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423 伍、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方式/423 一、議會不連續原則/423 二、議會自律原則/423 三、議事程序原則/424 §43 司法院/426 壹、司法院的地

位與職權/426 一、制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426 二、司法院的組織/427 三、司法院的職權/428 貳、大法官的職權/429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430 二、憲法解釋權/430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430 四、大法官解釋的效力/431 參、司法獨立/431 一、法定法官原則/432 二、政治中立原則/432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432 四、司法預算獨立/433 五、法官自治/433 肆、司法權行使的界限/434 一、立法裁量/434 二、行政專業判斷/434 三、人民團體內部爭議/435 四、議會自律行為/435 五、統治行為/435 §44 考試院/436 壹、考試院的地位/436 貳、

考試院的組織與決策/437 參、考試院的職權/437 §45 監察院/438 壹、監察院的地位/438 貳、監察院的組成/439 參、監察院的職權/440 一、調查權/440 二、糾正權/440 三、彈劾權/441 四、糾舉權/441 §46 地方自治團體/442 壹、地方自治的本質/442 一、固有權說/442 二、承認說/443 三、制度性保障說/443 四、住民主權說/443 貳、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444 參、地方自治團體的層級及其具體化/444 肆、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445 一、劃分標準/445 二、劃分實益/447 三、權限爭端解決機制/448 伍、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

450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450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450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451 第 6 編 基本國策論/453 §47 基本國策作為憲法的第三種結構/453 §48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定/454 §49 基本國策作為憲政國家追求的國家目標/455 §50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意義/457 §51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功能/458 §52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效力/460 §53 基本國策作為國家目標的憲法規範類型/462 壹、國家目標作為社會權/462 貳、國家目標作為制度性保障/464 參、國家目標作為憲法委託/46

5 肆、單純的國家目標/466 參考文獻/469 附 錄 中華民國憲法/47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493 索 引/499 第10版序 填補法治國黑洞的釋字784號解釋   「有權利必有救濟」,是憲法第16條保障權利救濟請求權的基本思考,其中,行政法院作為人民行使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重要場域,如果處處透過法律的相關解釋,在人民是否受侵害的問題點上,常常採取對人民不利的法律解釋,屢屢設計權利救濟請求權的阻礙,使人民的權利救濟請求權被實質的架空,實質法治國家離台灣將會愈來愈遠。令人感嘆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作為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卻受限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處處以排除學生權利救濟請求

權為思考核心,使得學生的權利救濟請求權,在看似合理卻問題重重的法律文字中,被消磨殆盡,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   事實上,憲法第16條保障的學生權利救濟請求權,如果沒有學生基於權利感情而積極爭取,終將因最高行政法院的傳統保守與主觀恣意而逐漸消逝,成為實質法治國的黑洞。還好,當最高行政法院在駁回裁定的論理漏洞百出時,大法官在2019年10月25日,透過釋字784號解釋填補此法治國的黑洞,並公布了本號解釋意旨:「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

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就此而言,大法官盡可能嘗試站在:申請釋憲人民權利救濟的同理心角度,設身處地窮盡憲法釋義學上的解釋方法,去落實每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的權利救濟基本權,尤其是以學生在校園的弱勢與困境作為權利救濟的憲法思維,此起心動念令人激賞!   在教育行政實務上,或許有學校主管認為,釋字第784號解釋可能會造成學校綁手綁腳,校內老師也擔心自己的管教權受限,也許未來在管教學生時會動則得咎。在此,我們必須認真而嚴肅地思考一個問題。憲法

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的「人民」是指每一個人民,不可以將學生排除在外。在這個憲法規定下,學生本來就可以針對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釋字第784號解釋只是讓徘徊在特別權力關係的校園,重新回復到法治國家之內,卻可能受到學校主管與教師們的可能誤解。原因無他,只因學校主管與教師們將「提起救濟」與「贏得救濟」混在一起。學生可以提起救濟,不等同於學生可以贏得救濟。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各級政府或部會機關的訴願案件,或是各地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就可以清楚明瞭:贏得救濟的案件的確並不多。所以,實在不必在事前自己嚇自己,把學生形容成草寇。我

們希望的是將校園建構為公民社會的雛形,讓每個人的權利在此都可自由開展。當校園內的學校主管與教師們擔心學生救濟時,其實反映的可能也是國家內的執政者不想讓人民救濟。這樣的迷思,是法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應破除的,也是大法官作為人民基本權守護者應突破的。   這本憲法,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

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最新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0版則主要對焦在將這兩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博士生李慶南協助增補與校對等繁重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0年4月17日17時寫於台南市政府許副市長室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 第 八 條 憲法保留的問題,作者蔡宜倩 這樣論述:

實務上公司型態之義務人時常濫用法人之獨立人格作為保護實際取得資金者之外殼,例如虛設行號、利用人頭負責人或人頭清算人,或是開設一人有限公司來洗錢犯罪、掏空資產,規避稅捐執行等行為,藉由實質負責人私人帳戶處理公司營業收入資金以規避稅捐,因此行政執行若僅採取「對物執行方式」對於此種惡意規避之法人義務人實在窒礙難行。 公司實質負責人方為管理公司財產或左右公司是否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為維護公法稅捐債權之重大公益性,在公司負責人可非難性特別嚴重狀況下,若能採取管收手段使公司負責人現身繳納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應屬有效率之手段。 因行政執行法中並未就其中第24條第4項「公司負責人」做出

明確定義,致使在公司型態義務人負擔稅捐債務時,究竟可以何人為管收對象尚有疑義。有關公司負責人之定義,本文認為以公司法第8條不同型態公司負責人涵蓋之範圍加以討論,並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之責任,延伸至行政執行之管收責任。近年來管收公司負責人尚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尚須探討與解決,例如: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是否可加以管收?前任負責人於何種情況下應負擔管收責任?可否類推適用近年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以管收實質董事?希冀能藉由本文粗淺之探討,在實務上對行政執行徵起有所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