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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高階法律暨管理碩士在職專班(EMLBA) 廖義銘所指導 陳聖允的 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2020),提出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湄洲里大溝頂、土地徵收、徵收補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會計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所指導 江禹霆的 我國健保資料庫開放與隱私權保障 衡平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隱私權、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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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田地地上物徵收探討 –以高雄市旗山區湄洲里大溝頂住戶拆遷乙案為例

為了解決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的問題,作者陳聖允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土地徵收條例之制定,係為整合分岐不一的土地徵收法規,並統一徵收程序與補償標準。因此,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惟土地徵收程序屬於行政程序,如個別行政法規有關行政程序之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保障較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還不充分者,此時行政程序法即

有補充適用之餘地。本文試圖檢視土地徵收程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意旨。關於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則以徵收處分與補償處分為核心,討論土地徵收之程序爭議問題。本文認為,土地徵收條例於民國101年修正後,仍有下列之處須再加以檢討改進:1. 內政部於審核徵收處分時,應明文規範給予被徵收人以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照聽證程序來達到司法院釋字第409號解釋聽取徵收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機會之意旨。2.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並未規範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係重大立法疏漏,應再修法於第1項明定對徵收處分不服之救濟途徑,並將原第1項之內容調整至第6項。3.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條第2項對徵收價額不服之救濟,將異議、復議程序從必要先行程序修改為任意先行程序,係不當之修正,應再修法予以改正。4. 被徵收人主張徵收失效之救濟,現行法規定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本文認為應提昇至母法規範且更改為被徵收人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由內政部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憲法文章速覽

為了解決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的問題,作者霸告,文城武,西門慶 這樣論述:

  本系列設計緣由   在唸法律這條不歸路上,不管是要挑戰期中、期末考、法研所、國考,就算只有一兩篇,我們還是或多或少都有看過文章,最起碼,也曾經動過想要看文章的念頭。但文章很多,修法又修不停,到底該看哪些?舊的文章還要不要看?又該怎麼看?怎樣看才能摸蛤仔兼洗褲,一舉數得?   本系列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讀者以上的疑問!除了讓讀者更瞭解學者的研究方向,我們還要同時讓讀者可以快速複習爭點,讓文章的閱讀不只是單純學術的探討,更成為加強國考準備深度的重要武器!   本書特色   1.詳細導讀→完整說明選文理由,讓你知道為什麼看、要看什麼!   2.主題說明→相同主題的重要文章幫你一次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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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健保資料庫開放與隱私權保障 衡平之研究

為了解決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的問題,作者江禹霆 這樣論述: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因此擁有全國人民之納保與就醫資料,配合政府開放資料政策,在經「去識別化」後陸續開放供外界利用,以期促進國內醫療研究等公益目的,惟人權團體質疑健保署釋出健保資料之授權依據不明確,主張被保險人應擁有隱私權,如何在開放資料與民眾權益維護間取得適度平衡,是須積極且審慎面對的問題。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85號解釋理由書認定隱私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其保障範圍包含「獨處而不受干擾之權利」與「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文進一步指出,隱私權並非「絕對」的基本權,國家得於憲

法第23條規定意旨範圍內,對之予以適當的限制。承上脈絡,在判斷該筆資訊是否為個人資料時,重點在於該筆資訊是否具有所謂的「識別性」,然而在判斷一個資訊是否具有識別性時,除了「識別客體」外,還涉及到「識別主體」及「識別方法」兩個要素,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觀之,在保護個資當事人權利之同時,尚兼顧資料之合理使用,因而識別性應該往「相對主義」的方向去進行解釋。 本文認為,健保資料多屬敏感性個人資料,應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9條,讓健保署對於健保資料庫之開放取得治理權源,且資料庫開放運用之目的應限於「增進公共衛生」或「促進醫療保健」,落實醫療個資應受高密度保護的原則。又健康大數據研究之趨勢為資料整

合,健保署應整併「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與「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人工智慧應用服務中心」,使申請者得同時申請健保申報資料及醫學影像資料,並調整審查機制,申請案除須取得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同意外,尚須經由專家組成的「審議會」審查;另「去識別化」係化解資料開放與隱私保障最有效率之手段,美國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保障法之安全港去識別法,藉由刪除十八種類識別因子消除連結特定個人,相當值得健保署參考,輔以取得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並課予禁止再識別義務,消除外界對健保資料釋出安全性之疑慮。此外,民間企業希望透過運用資訊科技活化健保資料,

基於鼓勵企業共同解決健康問題並且創造商機,健保資料庫之申請資格應放寬及於產業,而企業運用健保資料所產生之商業利益,也應回饋全民健康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