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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黃梓琳的 精神疾患就沒關係?從社會心理學、法學與精神醫學談我國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未來 (2020),提出成 大 臨床 醫學 研究所 Dcar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司法精神鑑定、社會心理學、國民法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圖書資訊學研究所 邱銘心所指導 孫立馨的 臺灣大專院校女學生之減重瘦身資訊需求與資訊行為 (2020),提出因為有 大專院校女學生、減重瘦身、資訊需求、資訊行為的重點而找出了 成 大 臨床 醫學 研究所 Dcard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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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患就沒關係?從社會心理學、法學與精神醫學談我國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未來

為了解決成 大 臨床 醫學 研究所 Dcard的問題,作者黃梓琳 這樣論述:

本文嘗試從「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有關的精神鑑定」議題出發,試圖改善現今我國社會對於司法的對立氛圍。2005年刑法第19條修法後,鑑定的結論與法院裁判認定間之一致率已顯著提高(有研究顯示一致率高達99%),惟在發生類似的「精神疾患者犯罪」案件時,民眾對於法院、精神醫學界依然抱持著負向的態度。因此,筆者從網路新聞、Ptt、Dcard論壇等等的管道之民眾留言中蒐集其對於「精神疾患犯罪」的想法後,歸納出大部分的疑慮集中於三點:行為人會不會裝病騙鑑定者或者認為鑑定流程簡易因此易於欺騙鑑定者(詐病、對精神醫學概念與鑑定流程不熟悉)、過往有就診紀錄就可以說自己是精神疾患患者(病歷)、是不是精神疾患就可以無

罪(對於法律概念不熟悉)。在爬梳法學、精神醫學相關文獻的過程,發現法院對於精神鑑定亦有部分疑慮(兩份鑑定報告結論常不一致、鑑定者的資格等);精神醫學界則是有法院不尊重專業的聲音。且過高的鑑定報告與法院判決一致率,亦有論者憂心法院實質審判權被精神鑑定報告架空。以上論點皆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有關的精神鑑定」在實務上的困境,本文係從以上困境為切入點,嘗試找出這些疑慮所扮演的角色與改變的可能路徑。從精神醫學的觀點而言,具有專業水準的精神鑑定流程,是縝密且複雜的。對於詐病的判斷,精神醫學有一套詳細診斷準則及科學儀器並輔以鑑定者的經驗判斷;此外,病歷亦是為幫助鑑定者釐清「行為人若罹患精神疾患,其行為時

受精神疾患的影響程度」時的重要角色,因行為人受精神疾患所影響而呈現出的精神狀態並非是一個定態,而係一起伏的過程,行為人並非時時刻刻皆受到精神疾患所影響。惟在使用病歷幫助判斷時,鑑定者需要注意「診斷與鑑定目的不同」的問題。在法院與精神醫學的認知落差部分,雖然精神醫學對於鑑定者可否回推行為人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係抱持可知論的觀點,但由於以現今實證科學的限制以及法院實務上的困難(鑑定時間難以提前導致佐證鑑定人判斷的資訊不足、鑑定時間難以延長),因此在司法場域的精神鑑定報告,係更加帶有鑑定人「主觀性」、「經驗性」的性質。本文認為鑑定報告中的「行為人是否有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較屬於事實的爭論,而偏向

鑑定者的專業判斷;至於「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的影響程度」,則因有回推性質,而帶有主觀、經驗性質的判斷,此部分法院需要透過審判的過程中進行證據調查,審酌這部分的鑑定者做出此鑑定結論的依據。若最終的判決並不採這個部分的鑑定結論,精神醫學界亦需有此部分的鑑定結論是帶有主觀判斷的成分,並不拘束法院的認知,如此一來精神醫學界對於法院不尊重其專業的疑慮或許有機會降低。最後本文嘗試整合上述問題,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出發,提出改變的可能路徑。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而言,民眾對於「精神疾患」犯罪的類似事件發生時,對於事件的反應(例如:法院會寫的判決內容與判決結果)常已形成民眾自身的「心證」,

如欲改變此現況則必須給予新資訊改變民眾的認知基模;惟若為對特定群體(例如:法律界)已有負向態度,若給予新資訊的方式為:「給予民眾正確的新資訊但沒有辦法突破大腦自動式思考的路徑,新資訊容易被大腦忽略而沒辦法進入基模。」因此,筆者認為未來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係為一個契機,在態度改變之接觸理論六個條件底下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才有可能使得這些資訊進入民眾的基模而產生認知上的改變,進而改變態度更甚至改變偏見。至於何謂「態度改變之接觸理論六個條件底下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本文認為係透過實質的交互詰問程序來實踐的過程;此外,透過實質的交互詰問過程,使法院對於鑑定者如何做出「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受到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的影響程度」的鑑定結論逐漸形成心證,本文認為這是在現階段實證科學的限制及法院實務上的困難之下,「法院的實質審判權」可以著墨的空間。

臺灣大專院校女學生之減重瘦身資訊需求與資訊行為

為了解決成 大 臨床 醫學 研究所 Dcard的問題,作者孫立馨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變遷,科技的發達,不僅給人們帶來生活上的便利之外,亦間接影響人們的生活飲食起居,在每天可見的電視中或社群媒體的廣告中,可看見美麗動人的模特或明星代言著各式各樣的商品,尤其近年在減重瘦身的議題上更是日漸直上,人們對於女性身材標準「瘦即是美」的觀念根深蒂固在大眾的心中,從而使得眾多男女性,不論是為了達到社會所給的標準或是健康問題,亦或是對於自我的控管,而規劃與進行減重瘦身的計畫,但適當的減重瘦身計畫並非一朝一夕便能擁有,需透過相當多的管道進行資訊的搜尋與判別才能避免造成身體不可抹滅的損害,本研究為幫助想要或正在進行減重瘦身的女學生,能在不傷自身健康的前提之下,更加準確地掌握適合自己的減

重瘦身資訊,因此,藉由探討促成大專院校女學生減重瘦身動機的因素,以及在規劃減重瘦身計畫的過程中所需的資訊種類、尋求管道及資訊選擇因素等作為日後傳遞正確的減重瘦身資訊及使用資訊管道的參考。本研究以線上招募方式進行立意取樣15位大專院校女學生為訪談對象進行半結構式深入訪談,根據研究結果,促成大專院校女學生減重瘦身動機的因素,主要來自於「追求自我」的個人因素與「特殊時機」的情境因素,資訊的類型則以運動與飲食資訊為主,資訊來源管道依照所提及的次數排序為搜尋引擎、影音平台、社群媒體及紙本書籍,而選擇資訊的重要因素以「時間的調配與金錢的考量」、「成效預估與執行的可能性」為主,在資訊正確性上依「資訊的權威性

」「資訊的交叉驗證」「資訊的更新頻率及新穎性」進行判斷,在資訊的使用行為上則以「儲存閱讀,但未必實踐」、「直接實踐」、「彙整資訊後再實行」為多數,而在資訊尋求過程中曾遭遇「資訊正確性難以判斷」「搜尋結果不理想」「資訊量過大」「金錢與時間成本過高」等困難。根據以上研究結果,提出相應的建議給資訊提供者、資訊尋求者與未來可行之研究建議:一、對資訊提供者的建議:政府官方網站資訊更新頻率應再快速且新穎,網站在設計與規劃時,也應將「闢謠」特別規劃出區域,以便瀏覽者更快速找到資料。個人資訊提供者則在分享資訊或經驗時,應多加檢視真實性與權威性,以避免造成他人身體危害。二、對於資訊尋求者的建議:在尋求網路減重瘦

身資訊者,可參照本研究結果進行網路文章與資訊正確性判斷,同時也可參與學校所舉辦的相關減重瘦身課程,利用課後之於詢問專業教職人員所尋到之網路資訊。三、未來研究建議:(一)探討在不同資訊尋求管道進行減重瘦身資訊搜尋之信賴度量化研究;(二)探討規劃期與執行期的減重瘦身資訊行為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