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麗卿寫的 新刑法探索(七版) 和許育典的 憲法(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大法官解釋_相關資料 - 司法院也說明:憲法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燦都、鍾秉正所指導 龔傳貴的 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論國軍悔過懲罰制度 (2021),提出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身自由、法官保留原則、軍人悔過懲罰、準用提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高文琦、江嘉琪所指導 鄭芸的 以風險原則論防疫管制措施 (2021),提出因為有 風險社會、風險原則、風險規制、防疫行政的重點而找出了 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解答。

最後網站憲法 - 考前命題則補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 ... 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刑法探索(七版)

為了解決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張麗卿 這樣論述:

  本書與時俱進,探索社會發展中,刑法所面臨的各種問題,舉凡犯罪論、刑罰論與各個犯罪類型的議題。本書的內容有些較為平實,有些則相對繁複,但都值得探討。較為平實的討論,有助於學子思考國家考試作答;較為繁複的研析,則有助於研究者的研讀。本次改版,針對近年的熱門話題,如監護、假釋、累犯及沒收新制等所作的修正與補充,使內容更能與時代接軌,方便讀者閱覽。本書的若干文章已對實務判決或立法方向發生影響,諸如衛爾康大火的廢弛職務致釀災害,酒醉駕車罪、以及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等,均屬值得一再詳讀的作品。

從憲法人身自由限制論國軍悔過懲罰制度

為了解決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龔傳貴 這樣論述:

近年來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越加提倡,於憲法第8條雖有較具體之規範,但仍存有未臻詳細空間,透過諸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解釋,明確說明限制人身自由須由法院依實質正當法定程序始得為之,不只係刑事上須遵守,於非刑事上亦同,然非刑事中亦有考量公益或急迫等狀況,未經法院審查即限制人身自由,於本質上雖係屬公益而非懲罰性質,但將人之身體限制於某一特定處所內,仍屬拘束之性質,而未經過法院審查究竟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尚有討論之空間,但對於帶有「懲罰」性質之拘束人身自由即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無疑議,於民國102年軍中因洪仲邱案所修正之陸海空軍懲罰法,將「禁閉」刪除,保留「悔過」處分,悔過之目的雖係以教育為主,惟現行制度

上仍屬拘束人身自由之懲罰,且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僅於陸海空軍懲罰法內規範準用提審之救濟,雖似乎給予軍人得以由法院審查之機會,然在準用提審及適用提審法下係不盡相同,如開始係提出異議,而非聲請提審,且法院僅通知執行單位,而非發出提審票,對於悔過之執行並不會停止等等不同於提審法規範,在這些種種情況之下,準用提審對於軍人之人權保障是否足夠,又有哪些問題須加以改進,或應直接適用提審法更能即時有效的保障軍人之人身自由,本文針對兩者加以分析及探討,以增進軍中人權之保障,並提供爾後國防部可作為參考。

憲法(12版)

為了解決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因此,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立全民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憲法認知與憲法感情,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本書就是作者在「白話憲法」理念下的嘗試,整本書總共分成六個部分,分別為:第1編憲法總論、第2編憲法基本原則、第3編基本權總論、第4編基本權各論、第5編國家組織論、第6編基本國策論。     .最新版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的重點補充,並將這一年新增的大法官解釋與重要文獻,適當整合在本書各個章節之中,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以風險原則論防疫管制措施

為了解決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作者鄭芸 這樣論述:

2019年12月起中國湖北省武漢市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群聚,在2020年1月公布其病原體為新型冠狀病毒。此疫情隨後迅速在中國與世界各地擴散。在全球疫情爆發初期,我國立即採取邊境管制措施以預防COVID-19,因此截至2021年5月初,我國大多為境外移入案例。然而在2021年5月中,由於飛行員群組爆發集體感染,國內開始出現大量本土案例,造成醫療量能的負擔,並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定出應對的行政措施,對民眾生活產生很大的影響,許多防疫措施大幅度地改變了原先的生活。 在政府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我國政府勢必是基於防疫的考量,然而除了公共衛生、醫療的知識以外,能否結合其他專業領域,依據各行為

造成的風險大小,判斷何種行為應該被禁止,並且將降低風險作為目標、醫療量能作為衡量依據,試圖討論出人民的基本權利與政府得以限制的界線,嘗試找出最佳化結果。因此本篇論文結合社會學上風險社會學之概念建立風險原則,並藉由區別原則與規則找出原則之特性,以我國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與健康權為基礎,論述風險原則之目的、憲法基礎、衡量方式與適用可能的結果。而後概覽我國的防疫措施,藉由風險原則檢視防疫手段是否符合追求最佳化利益,也就是以降低風險為核心,並同時兼顧權利保障。期望經歷這幾波疫情後,我國的防疫行政能夠運作得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