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責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線上看、影評和彩蛋懶人包

擔保人責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洲富寫的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6版) 和林洲富的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貸款需要的保人條件,你一定要知道 - 幸福貸也說明:保人 與債權人簽訂合約,為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人需按照合約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保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造成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猷龍所指導 黃照棻的 禁奢條款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擔保人責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1條、執行方法、拘提、扣押命令、限制出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詹鎮榮所指導 郭芳秀的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標的 (2019),提出因為有 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標的、執行客體、社會給付、公法人財產、沒收、刑事扣押、保單價值準備金、營業秘密的重點而找出了 擔保人責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擔保人_百度百科則補充: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擔保人責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6版)

為了解決擔保人責任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書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書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擔保人責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節目:摩根大通認股證牛熊證特約: 牛熊對決

日期:2021 年 06 月 22 日 (星期二)

直播時間:11:00

嘉賓主持:羅尚沛 (Eugene)、李錦妍 (Carol) 摩根大通亞洲上市衍生產品銷售部副總裁

https://youtu.be/iP6iGPVfpD8

#摩根大通

本節目所述之結構性產品並無抵押品。如發行人及其擔保人無力償債或違約,投資者可能無法收回部份或全部應收款項。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為本節目之贊助機構。本節目部份資料由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亞洲上市衍生產品銷售部編製,其僱員可能持有不時在本資料所述證券之權益(作為主事人或其他)。本節目部份資料由摩根大通提供,僅供參考用途,並不構成任何要約、建議、提呈出售或招攬購買任何上述產品,亦並不構成摩根大通或其聯屬公司進行任何交易之承諾。過往表現並不代表將來的表現,資料中的任何意見,預測或估計僅代表發佈資料當日的判斷,摩根大通不保證未來事件或表現將與上述任何意見或預測一致。

結構性產品之價格可急升也可急跌,投資者或會損失所有投資。可贖回牛熊證備有強制贖回機制而可能被提早終止,屆時 (i) N 類牛熊證投資者將不獲發任何金額;(ii) R類牛熊證之剩餘價值可能為零。界內證自2019年7月起新推出市場,並無在聯交所上市的類似產品可供比較。摩根大通並非投資者的顧問或信託人,亦不會負責决定投資該金融工具是否合法或適合任何準買家。投資者應為自己作風險評估,並在需要時諮詢專業意見。投資者應詳閱有關上市文件中之條款、風險因素及其他資料,並了解結構性產品之特性及願意承擔所涉風險,否則切勿投資上述產品。結構性產品於第二市場的流通量是無法預料的。J.P. Morgan Broking (Hong Kong) Limited為認股權證及牛熊證及/或交易期權的莊家及流通量提供者亦可能為上述結構性產品的唯一流通量提供者。摩根大通或其聯屬公司可能作為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參與證券商或莊家,並可能於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股份中擁有重大權益,導致就結構性產品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潛在利益衝突。

本節目所述之資訊及數據乃取自相信為可靠的來源。摩根大通概不保證有關資訊、數據或分析的準確性、合理程度或完整性。任何資訊服務提供者或第三方概不保證數據的計算結果,而有關計算結果可能並不完整。如有錯誤以致有任何虧損或損失,摩根大通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本節目亦涉及摩根大通以外第三方機構代表之意見,其所發表的言論和觀點僅代表該第三方機構及/或其代表之個人立場,並不代表摩根大通及與摩根大通無關。任何人士均不得以此等資料作為向摩根大通提出任何申索或訴訟之根據。摩根大通及其聯屬公司並無批准或委任任何代理機構或個人於中國內地代理發行人在香港發行的結構性產品及服務。

Nasdaq®,Nasdaq-100 Index®是Nasdaq, Inc. (Nasdaq, Inc.及其關聯公司此後簡稱為"Nasdaq")的註冊商標,並已授權予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使用。Nasdaq尚未認證該結構性產品的合法性或適用性。該產品不由Nasdaq發行、代言、出售或推廣。Nasdaq對該產品不做任何擔保,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和標普500指數®為標普道瓊斯指數有限責任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標普道瓊斯指數」)產品,並已許可由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使用。Standard & Poor’s® 及 S&P® 均為標準普爾金融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標普」)註冊商標;Dow Jones® 為道瓊斯商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道瓊斯」)註冊商標;該等商標已許可由標普道瓊斯指數使用及為特定目的再許可由摩根大通使用。該產品並非由標普道瓊斯指數、道瓊斯、標普、其各自關聯公司發起、背書、出售或推廣,任何上述人士概不就投資該等產品的可取性作出任何聲明,亦不就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和標普500指數®的任何錯誤、疏忽或中斷承擔任何責任。

禁奢條款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擔保人責任的問題,作者黃照棻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民生經濟受到全球景氣低迷、股災與天然災害頻傳等大環境的影響,低落的景氣一直難以回復。民生物價普遍上揚,財政收支差距越拉越大,造成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現象,預算赤字一直居高不下。由於欠稅大戶,無視政府財政困難,用盡各種方法及手段拖繳欠稅款項,於日常生活則照常出入高檔餐廳且出入駕駛名車,過著奢華生活,造成誠實納稅之義務人感到納稅不公,這些大額欠稅案件,早已計畫性脫產,恐追回稅捐困難。在台灣社會屢見此類不合理之案例,政府為了使這種「有錢豪奢,沒錢繳稅」之不公平現象有所改善,政府便快速修法通過施行,在這過程中參考外國有關禁止奢侈之相關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案,未來欠稅大戶不能享

受高消費之生活,此即為我國禁奢條款之誕生。對於執行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手段不外是核發扣押命令、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處分,也包含核發禁奢命令,各項執行方法可能剝奪人民的基本權、自由及財產處分等權利,亦可能同時侵害其他權利,例如居住隱私、財產隱私、名譽等多項權利,本文除列舉基本權與禁奢條款之關係,並說明是否有侵害之虞及相關法律問題。另試圖從現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及民事執行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有關禁奢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欠稅(債)的義務人及債務人消費標準之衡量,從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日常生活所必需來判斷,欠稅(債)人於積欠稅務或債務在日常消費時,仍不加節制而過著奢侈的生活,因而造成

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的案例,及訂定禁奢條款背後所蘊含的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

為了解決擔保人責任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文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文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作者簡介 林洲富   現   職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高等行政

法官遴選合格   行政訴訟專業法官   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所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種籽師資   學   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學系機械組教育學士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外語系商學學士   經   歷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審判長   公務人員發展學院薦任科員   新竹縣湖口鄉公所薦任科員   國立白河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機械科教師   專   書   法律通識系列   生

活與法律-案例式(5版,五南)   公民素養(合著,新文京)   當設計遇上法律-智慧財產權之對話(合著,2版,五南)   農地法律與政策(合著,元照)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合著,新學林)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理論與實例(2版,元照)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分析(合著,五南)   民事程序法系列   實用非訟事件法(12版,五南)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5版,五南)   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3版,五南)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4版,元照)   民事實體法系列   兩岸民事法學會通之道(合著,元照)   繼承人以繼承所得為限之清償責任(司法院)   家事事件之

理論及實務研究(司法院)   民法-案例式(8版,五南)   物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事法實例解析(11版,五南)   中國民法(合著,新學林)   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之適用(碩士論文)   智慧財產法系列   行政法-案例式(5版,五南)   商標侵權與損害賠償研究(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之有效性與侵權判斷(司法院)   法官辦理民事事件參考手冊15專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司法院)   法官辦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參考手冊(合著,司法院)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1(翰蘆)   專利侵害之民事救濟制度(博士論文)   智慧財產案例式系列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1版,五南

)   專利法-案例式(8版,五南)   商標法-案例式(4版,五南)   著作權法-案例式(5版,五南)   營業秘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3版,五南)   公平交易法-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案例式(3版,五南)   智慧財產刑事法-案例式(五南)   專論計96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定義 第二項 強制執行之種類 第三項 強制執行法之性質 第四項 強制執行法之立法主義 第五項 執行行為之合法性 第二節   強制執行之競合 第一項 終局執行競合 第二項 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競合 第三項 保全執行競合 第四項

強制執行程序之合併 第三節   執行名義 第一項 執行名義之定義 第二項 執行名義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名義之競合 第四項 執行名義之時效 第五項 有限定之執行名義 第六項 執行名義之消滅 第四節   強制執行之主體及客體 第一項 執行機關及其輔助機關 第二項 執行當事人 第三項 執行客體 第五節   強制執行之進行 第一項 強制執行之開始 第二項 強制執行要件之審查 第三項 強制執行之費用 第四項 延緩執行 第五項 停止執行 第六項 執行撤銷 第七項 執行終結 第六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及擔保人責任 第一項 對人之強制處分 第二項 擔保人責任 第七節   強制執行之救濟程序 第一項 聲請及聲明

異議 第二項 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三項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四項 執行當事人不適格之救濟 第五項 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章    保全程序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假扣押 第一項 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第二項 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扣押 第三節   假處分 第一項 聲請假處分之程序 第二項 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第三項 撤銷假處分 第四節   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項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程序 第二項 緊急處置 第五節   擔保物之變換及返還 第一項 擔保物之變換 第二項 擔保物之返還 第三章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金錢債權之執行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囑託查封及

定期執行 第三項 妨害查封效力罪 第四項 損害債權罪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囑託測量 第二項 通知關係人 第三項 查明拍賣標的物使用現況 第四項 函查農地之三七五租約及都市計畫 第五項 函查山地保留地之購買資格限制 第六項 集合住宅土地及建物之移轉限制 第七項 拍賣之標的物經公告徵收之處理 第八項 查明共有土地與建物之關係 第九項 查明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 第十項 補正公司事項登記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 第十一項 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 第十二項 鑑價及詢價 第十三項 代辦繼承 第十四項 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及稅捐機關 第十五項 併案處理及調卷執行 第四節   定期拍賣 第一項 拍賣條件 第

二項 拍賣公告 第三項 公告方式及效力 第四項 酌定保證金 第五項 通知相關人 第六項 執行法院於拍賣期日前應注意事項 第七項 拍賣不動產之現場程序 第八項 拍賣無實益及特別變賣 第五節   再行拍賣 第一項 拍賣公告期間 第二項 減價拍賣 第三項 特別拍賣程序 第四項 強制管理 第五項 除去租賃或借用關係 第六項 債務人假造租賃或借用契約之處理 第六節   拍定 第一項 拍定之定義 第二項 通知優先承買人行使權利 第三項 函查土地增值稅及追繳書據 第四項 命繳交價金餘款 第五項 塗銷登記 第六項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第七項 撤銷拍賣程序 第八項 拍定人不繳價金之處理 第七節   分配之實施 第

一項 參與分配 第二項 製作分配表 第三項 對分配表之異議 第四項 分配表異議之訴 第五項 核發債權憑證 第八節   點交 第一項 法院點交之義務 第二項 點交應注意事項 第九節   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第一項 船舶之執行 第二項 航空器之執行 第四章    動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查封 第一項 定期執行 第二項 囑託登記 第三項 查封之效力 第三節   拍賣之準備 第一項 拍賣公告 第二項 指定拍賣場所 第三項 通知關係人 第四項 鑑價及詢價 第五項 核定底價及酌定保證金 第六項 異議之處理 第四節   拍賣或變賣 第一項 拍賣 第二項 變賣 第五節   拍定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價金交付 第三項 囑託塗銷登記 第四項 拍賣物之交付 第五章    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 第一節   其他財產之概念 第二節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第一項 概說 第二項 執行命令之種類 第三項 執行命令之生效始點 第四項 薪資執行 第五項 存款執行 第六項 提存物執行 第七項 對票據上權利之執行 第八項 禁止扣押之金錢債權 第三節   就債務人之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一項 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 第二項 就其他各種財產為執行 第四節   第三人異議程序 第一項 第三人無異議 第二項 第三人聲明異議 第五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第六章    非金錢債權之

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 第一項 交付動產執行 第二項 交付不動產執行 第三節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 第一項 行為請求權 第二項 不行為請求權 第四節   意思表示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節   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執行   序   本書再版距前次14版已近1年,筆者除期間發現本書有語意不明或錯別字誤植處,茲藉由15版之增訂,加以修正與勘誤。為使拙著內容更為充實,除增加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學說理論案例解說及最新國考試題外,並將本人指導有關強制執行議題之法學碩士論文,如王秀美「公司清算完結之研究」、楊權進「銀行不良放款收回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黃國基「金融機

構債權催收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章展華「鄉鎮市調解制度功能擴張可能性之研究」、陳見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之研究」、陳明智「銀行不良債權管理機制及法制研究」、馮善詮「強制執行之優先購買權研究」、陳炳霖「鄉鎮市調解制度之研究」、何慧娟「強制執行不動產換價程序之研究」、吳玲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制度理論與實務研究」、沈昊陞「論我國鄉鎮市調解制度—以車禍調解為研究中心」、黃冠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問題之研析」、謝禎祥「論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債務人責任財產報告制度」,認值得參考之意見,斟酌置入內文。強制執行法為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院

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公證人等國家考試之必考科目,筆者茲將強制執行法之國家考試大綱,置於本書內,俾使考生知悉國考應試原則。再者,本書「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及拙著「民事法案例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交錯運用」、「實用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案例式」,均屬民事程序法之系列叢書,四本專論形成非訟事件、訴訟事件及執行事件之完整民事程序架構。因筆者之學識不足,不周之處在所難免,經各界賢達先進,惠予斧正,俾有所精進,實為萬幸。本書為本人首部教科書,出版近17年,亦為執教於中正大學法律學系之始。   林洲富 謹誌 2020年7月1日 謹識於智慧財產法院

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標的

為了解決擔保人責任的問題,作者郭芳秀 這樣論述:

依我國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可大別為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然而執行標的之類型相當繁多,期間累積許多關於執行標的之爭議案例,亦衍生諸多爭議。例如各項社會給付之可執行性、公法人財產之執行、因刑事扣押物衍生國家公法債權與刑事犯罪利得扣押之競合關係、保險契約衍生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可執行性、營業秘密之可執行性等。然「執行標的可執行性」之探討,多數以強制執行法制為核心論述之,自憲法原則與基本權保護、衝突之角度剖析者,尚不多見。準此,本文爬梳現行法規規定及執行實務上,義務人財產中有哪些得作為或不得作為行政執行標的,並試圖自憲法基本權保護與公法債權實現之

角度,釐清各執行標的之可執行性,尋求公益維護與義務人基本權保障之衡平。在內容上,本文先自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論述出發,確立其定義、要件、執行架構與限制、執行程序後,論述憲法第15條之財產權保護範圍,並探討公法人有無財產權保障之適用。繼之,界定其執行標的之範圍與強制執行法學說上所稱之「責任財產」相符。最後,則以動產、不動產、其他財產權之分類,輔以法條規定、實務與學說見解,對各該執行標的之可執行性提出以基本權保護為出發點之個人見解,並進行實務案例分析。